【乱】未入额法官能办案不?有的二审法院认为是严重违法,有的则认为不违法
1、2019年8月29日作出的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08民终1886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员额制改革之前任命的法官,不再具有法官身份,一律转为法官助理或者司法行政人员,不再独立办案。故原审判决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合法。
3、2019年3月11日作出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冀民终259号民事裁定书认为,经查一审合议庭成员徐岩波不是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员额法官。根据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有关规定,不是员额法官不能署名审理诉讼案件。徐岩波担任本案一审合议庭成员参与审理本案属于违反法定程序。
1、2019年9月2日,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6民终1345号民事判决书里,针对上诉人提出的“依法不得参加庭审的未入额助理审判员作为合议庭成员,违背了最高法院司法改革要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未予回应,直接在二审维持判决书里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2、2019年4月24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2民终1402号民事判决书里,认为,一审办案人作为经过法定程序任命的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程序并无不妥。故,本院对王海萍关于一审审理程序存在瑕疵的主张不予支持。
3、2019年4月17日,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4刑申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里,认为一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刘洪勇、陆超虽均不具有员额法官的审判资质,但均属于人民法院经依法任命的审判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可以行使审判权,驳回了王振国的申诉请求。
4、2019年1月14日,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13民申213号民事裁定书里,认为根据有关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未入额的助理审判员可以在员额法官的指导下办理简单案件,驳回了陈业勤、陈实的再审申请。
出现以上矛盾司法裁判的原因有二,一是制度及落实不完善的原因,二是司法改革推进不一的原因。
1、2019年8月5日,山东青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2民终1547号二审民事判决书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中有,“本案一审法院法官助理贾立超独立开庭、独立审判,整个庭审均由其一人主导,合议庭并未发挥应有作用。主审法官以及两位人民陪审员的缺席、未入额法官的单独审理使得合议庭的作用流于形式。”
3、2019年8月6日,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5民终2418号民事判决书,里,对上诉人提出的“一审法院在案件开庭之日,由员额外的法官独立主持审理此案,违反了中央文件要求,未入额法官不得独立办案的规定,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审理此案。”上诉理由,也未作出解释,即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就在最近,被采取刑事措施、取保候审期间的法官继续办案百起的新闻事件,引发各界一片哗然,事后官方通报了处理结果,两任法院院长被免职,其他7名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究竟谁是法官,谁有权审理案件,这不仅涉及司法裁判权的归属问题,更涉及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问题。
司法的公正不仅在于结果的公正,更在于程序的合法公正。标志着司法改革成果的《法院组织法》、《法官法》已经颁布实施,那些人是法官,谁具有司法裁判权,应该已经不存在争议了吧?如果至今还存在非法官人员审判案件,不仅仅是司法改革落实问题,更是违法渎职的问题了吧?
注:以上引用的裁判文书均可在裁判文书网上查询到,就不一一截图证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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