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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未入额法官能办案不?有的二审法院认为是严重违法,有的则认为不违法

烟语法 烟语法萌 2020-02-21


未入额法官,业内人称“员外”,是指司法改革前已经被人大任命的审判员或本法院任命的助理审判员,根据司法改革文件及新修订的《法官法》规定,没有进入法官员额的法院前法官们。

2017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发布会,通报了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等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有关情况。时任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徐家新表示,“各级法官对未入额法官要加快安置步伐,更不得以办案任务重为由让他们独立办案,这一点态度是明确的,也是不动摇的。

但是,司法实践中,或是“案多人少”,或是尚未办结案件,各地法院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未入额法官办案的情况。这样体现到了当事人的二审上诉或再审申诉理由里,纷纷提出以未入额法官单独或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违反法律程序,成了二审法院或再审法院不得不进行说理的裁判内容。

究竟未入额法官审案是否属于程序违法,能否构成上诉或再审改判理由,从公开的裁判文书上看,各地法院的裁判标准不一、裁判理由不一,甚至可以用混乱来形容。

有上级法院认为,未入额法官审理案件属于程序违法,案件应重新进行审理。

1、2019年8月29日作出的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08民终1886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员额制改革之前任命的法官,不再具有法官身份,一律转为法官助理或者司法行政人员,不再独立办案。故原审判决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合法。


2、2019年4月18日作出的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赣民终229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敬鸿林在未入法官员额的情况下,仍然作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参与本案审理,并于2018年7月13日参加庭审,合议庭评议过程中其又作为主审人汇报案情并提出处理意见,之后还依照合议庭评议意见撰写了裁判文书,并在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2016)赣04民初57号民事判决书尾部落款处以“代理审判员”的名义署名,严重违反了前述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相关规定,属于因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导致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3、2019年3月11日作出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冀民终259号民事裁定书认为,经查一审合议庭成员徐岩波不是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员额法官。根据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有关规定,不是员额法官不能署名审理诉讼案件。徐岩波担任本案一审合议庭成员参与审理本案属于违反法定程序。



也有上级法院认为,未入额法官未经法定程序免除法官职务,参与审理案件不违法法律规定,不足以构成一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理由。

1、2019年9月2日,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6民终1345号民事判决书里,针对上诉人提出的“依法不得参加庭审的未入额助理审判员作为合议庭成员,违背了最高法院司法改革要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未予回应,直接在二审维持判决书里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2、2019年4月24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2民终1402号民事判决书里,认为,一审办案人作为经过法定程序任命的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程序并无不妥。故,本院对王海萍关于一审审理程序存在瑕疵的主张不予支持。


3、2019年4月17日,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4刑申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里,认为一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刘洪勇、陆超虽均不具有员额法官的审判资质,但均属于人民法院经依法任命的审判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可以行使审判权,驳回了王振国的申诉请求。


4、2019年1月14日,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13民申213号民事裁定书里,认为根据有关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未入额的助理审判员可以在员额法官的指导下办理简单案件,驳回了陈业勤、陈实的再审申请。


出现以上矛盾司法裁判的原因有二,一是制度及落实不完善的原因,二是司法改革推进不一的原因。


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法官法》规定,“法官实行员额制管理。”,但《法官法》同时也规定,“法官的任免,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办理。”那些司法改革之前成为了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改革之后虽然没有成为员额法官,但也未经法定程序免除法官职务的,是不是还应视为法官?此类人员身份成了制度设计和落实的“真空地带”,有的只是最高法院的内部掌握的文件要求,给上级法院二审或再审没有强制约束力的选择性适用空间。

各地法院推进司法改革的程度不同,未入额法官不得办理案件的改革精神落实程度也不一,没有划定统一的改革时间节点,也可能存在未入额法官原来承办案件继续审理的问题。


可以,即便如此,查询裁判裁判文书网可知,即使到了新修订的《法官法》实施前后,不少法院仍然存在未入额法官,甚至法官助理审理案件的情况,而且二审法院对此视而不见,实在有点说不过去了吧?

1、2019年8月5日,山东青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2民终1547号二审民事判决书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中有,“本案一审法院法官助理贾立超独立开庭、独立审判,整个庭审均由其一人主导,合议庭并未发挥应有作用。主审法官以及两位人民陪审员的缺席、未入额法官的单独审理使得合议庭的作用流于形式。


2、2019年9月2日,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6民终1345号民事判决书里,对上诉人提出的“依法不得参加庭审的未入额助理审判员作为合议庭成员,违背了最高法院司法改革要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相关规定。”上诉理由,未做出解释,即认为一审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2019年8月6日,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5民终2418号民事判决书,里,对上诉人提出的“一审法院在案件开庭之日,由员额外的法官独立主持审理此案,违反了中央文件要求,未入额法官不得独立办案的规定,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审理此案。”上诉理由,也未作出解释,即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就在最近,被采取刑事措施、取保候审期间的法官继续办案百起的新闻事件,引发各界一片哗然,事后官方通报了处理结果,两任法院院长被免职,其他7名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究竟谁是法官,谁有权审理案件,这不仅涉及司法裁判权的归属问题,更涉及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问题。


司法的公正不仅在于结果的公正,更在于程序的合法公正。标志着司法改革成果的《法院组织法》、《法官法》已经颁布实施,那些人是法官,谁具有司法裁判权,应该已经不存在争议了吧?如果至今还存在非法官人员审判案件,不仅仅是司法改革落实问题,更是违法渎职的问题了吧?


注:以上引用的裁判文书均可在裁判文书网上查询到,就不一一截图证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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