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任山西省运城市永济市法院刑一庭庭长的李平海受贿、徇私枉法,每次办事都收人5000元,所以叫“李五千”。李平海被网络举报8年后,2019年8月20日被山西省稷山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
左图为2019年1月16日,李平海在永济法院主持庭审;右图为2019年12月13日,李平海在稷山县法院出庭受审。今年12月16日,山西稷山县法院公布了李某某犯徇私枉法罪、受贿罪刑事判决书(编号为(2019)晋0824刑初214号)。记者调查发现,上述判决书中的李某某,正是永济市法院审判委员会原委员、正科级审判员、执行局员额法官李平海。因徇私枉法罪、受贿罪,李平海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记者梳理发现,被网友称为“李五千”的李平海,在担任永济市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刑一庭庭长等职务期间,收取案件当事人贿赂的案件共达到11件,违法所得14.2万余元。收钱后的李平海在审判中给予相关被告人缓刑或者缩短刑期的回报。
▲2011年的旧帖子《永济法院谁叫李五千》又被网友挖出来。最新公布的(2019)晋0824刑初214号判决书显示,2005年4月14日,永济市人民检察院向永济市人民法院公诉了被告人邓文涛犯非法持有弹药罪,指控邓文涛1992年下半年在陕西省延安市收购野生动物时,从他人手中索要步枪子弹460发并藏匿于家中的事实。永济市法院受理案件后,时任刑一庭庭长的李平海安排法官张秀红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了此案。被告人邓文涛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动起了歪脑筋。邓文涛在永济市信用社家属院门口找到李平海,向其提出案子上给予帮忙关照,想办法判缓刑,李平海答应“尽量办”。邓文涛将事先准备好的5条软中华烟给了李平海。李平海先后找到案件的审理法官张秀红和永济市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景某,称邓文涛是他的一个朋友,“想判成缓刑”。李平海还提出具体建议,对邓文涛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05年5月,永济市人民法院审委会研究了邓文涛非法持有弹药一案,无异议通过了张秀红的量刑建议,给予邓文涛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刑罚。2019年4月17日,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永济法院的原判决适用简易程序不当,且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指令万荣县人民法院对邓文涛非法持有弹药案进行再审。2019年6月10日万荣县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永济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认定邓文涛犯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9年7月,运城中院二审驳回了邓文涛的上诉,维持了有期徒刑三年的量刑。
李平海在法庭上承认,邓文涛非法持有弹药的情节严重,不应适用缓刑,也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其出于私利,利用职务便利给相关办案人员和领导打招呼,帮助邓文涛得到了轻判。
▲山西稷山县法院公布了李平海犯徇私枉法罪、受贿罪刑事判决书。图片/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李平海除被认定犯徇私枉法罪外,还被认定和11起受贿案件有关。这11起受贿案件均为李平海在担任刑一庭庭长期间,指派其他法官审理或者自己审理的案件,受贿金额从2万元到5000元不等。作为受贿回报,李平海在提出审判意见时都给予了量刑方面的关照。(2019)晋0824刑初214号判决书显示,2017年11月,李平海在审理王某某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期间,律师胡凯作为案件被告人田某的辩护律师,找到李平海提交辩护意见等材料时,向李平海提出给当事人从轻处理的意见。李平海则借机表示自己有急事,向律师胡某索要2万元。随后,律师胡凯在永济市海纳温泉国际酒店一楼大厅,将2万元现金给了李平海。李平海作为该案的审判长,为被告人田某提供了帮助,审理中提出被告人田某在案件中属于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万元。永济市法院一审宣判后,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对被告田某的量刑不当。运城中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并发回永济法院重审。但李平海并没有将这2万元退还给律师胡凯,而是用于个人及家庭开支。此案经永济市法院重审,一审判决田某十年有期徒刑。2019年3月,运城市中院作出裁定,维持了永济市法院一审对田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的量刑。稷山县法院查实了李平海多起受贿事实,受贿地点多为李平海的家门口或者办公室。2012年8月,李平海在审理许某故意伤害案时,永济市公安局时任副局长李某找到李平海,表示被告人许某是其朋友,希望李平海能够关照许某的案子,并在李平海小区门口给了他1万元现金。李平海后来判处了许某缓刑,没有让他坐牢。2012年6月,李平海在审理赵某故意伤害案期间,案件被告人赵某的舅舅、永济市政协时任副主席赵某找到李平海,提出关照侄子赵某的案子,帮忙调解此案,“给赵某某判缓刑。”赵某随后在李平海办公室送给了李平海现金5000元,被告人赵某也如愿被李平海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目前,李平海仍以刑一庭庭长身份,公示在永济市法院官网的审委会成员名单中。图片/永济市法院官网相关报道显示,2019年8月20日,李平海被稷山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9月29日被逮捕;2019年10月31日,稷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19年12月13日,稷山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李平海一案,李平海当庭认罪。2019年12月16日,稷山县法院一审依法判处被告人李平海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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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晋0824刑初21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学历,案发前系永济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正科级审判员、执行局员额法官,户籍地山西省运城市永济市,住永济市。因涉嫌徇私枉法罪、受贿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稷山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经稷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稷山县看守所。稷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晋稷检刑刑诉[2019]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徇私枉法罪、受贿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6日指定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稷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程吉、卫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明知邓某某非法持有弹药的情形属于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依法不符合适用缓刑、简易程序的条件,但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非法对邓某某适用缓刑,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徇私枉法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同时能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系自首,案发后能够将涉案赃款全部退缴,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以徇私枉法罪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零三个月幅度内判处刑罚;以受贿罪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零六个月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共同提出的辩护意见是:(略)。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退缴赃款142750元(其中,受贿款14万元、受贿赃物折价款2750元)。1.永济市人民法院2005年审理邓某某非法持有弹药案案卷材料复制件,证实2005年永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邓某某非法持有弹药案,案件由张某某作为审判长独任审理,审理适用简易程序,该案判决邓某某犯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同时证实当时永济市人民法院审委会谈论案件的结果是同意汇报人张某某的处理意见,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万荣县人民法院2019年再审邓某某非法持有弹药案案卷材料复制件,证实2019年4月17日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适用简易程序不当,且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指令万荣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邓某某非法持有弹药案进行再审。2019年6月10日万荣县人民法院判决:1撤销永济市人民法院关于邓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的判决;2判决邓某某犯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3.证人邓某某的证言和情况说明,证实2005年4月其非法持有弹药罪案被起诉到永济市人民法院,具体由刑一庭办理,当时李某某是刑一庭的庭长。后其在永济市信用社家属院门口同李某某见面,并向李某某提出案子上给予帮忙关照,想办法判个缓刑。李某某答应尽量办。当时邓某某将事先准备好的5条中华烟(软盒)给了李某某。后被永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4.证人景某某的证言和情况说明,证实2005年4月,邓某某非法持有弹药案被起诉至永济市人民法院,案件由刑一庭审理。当时刑一庭庭长李某某向其提出,案件被告人邓某某是他的一个朋友,想判成缓刑。案件由审判员张某某独任审理,庭审后,李某某和张某某到其办公室汇报情况时,李某某提出建议对邓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还说这样判就可以。因李某某事前就找其打了招呼,所以其当时同意了李某某的建议,当时张某某也同意。庭务会议也决定对邓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后经永济市人民法院审委会研究通过了该判决。邓某某的情况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也不应适用简易程序。5.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05年4月,邓某某非法持有弹药案被起诉至永济市人民法院,案件由刑一庭审理,当时刑一庭庭长李某某安排其具体办理该案,并独任审理。同时李某某向其提出,案件被告人邓某某是他的一个朋友,想判成缓刑。庭审后,李某某、张某某到分管院长景某某的办公室开庭务会议,其汇报情况时,李某某提出建议对邓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李某某事前就找其打了招呼,所以其当时同意了李某某的建议,当时景某某也同意,后经永济市人民法院审委会研究通过了该判决。邓某某的情况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也不应适用简易程序。6.证人薛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03年3月至2016年9月担任永济市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2005年5月其作为审委会委员参与谈论了邓某某非法持有弹药案,案件的定性、量刑是承办人张某某提出的,当时审委会其他成员对案件都没有意见,其也同意了承办人判三缓三的量刑意见。案件邓某某的非法持有弹药的情节严重,不应适用缓刑,也不应适用简易程序。7.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于1998年1月至2017年9月担任永济市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2005年5月其作为审委会委员参与谈论了邓某某非法持有弹药案,案件的定性、量刑是承办人张某某提出的。当时审委会其他成员对案件都没有意见,其也同意了承办人判三缓三的量刑意见。案件邓某某的非法持有弹药的情节严重,不应适用缓刑,也不应适用简易程序。8.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03年3月至2017年3月担任永济市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2005年5月其作为审委会委员参与谈论了邓某某非法持有弹药案,案件的定性、量刑是承办人张某某提出的。案件邓某某的非法持有弹药的情节严重,不应适用缓刑。9.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于1998年12月至今担任永济市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2005年5月其作为审委会委员参与谈论了邓某某非法持有弹药案,案件的定性、量刑是承办人张某某提出的。当时审委会其他成员对案件都没有意见,其也同意了承办人判三缓三的量刑意见。案件邓某某的非法持有弹药的情节严重,不应适用缓刑,也不应适用简易程序。10.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于1993年2月至2014年在永济市人民法院刑一庭工作,2005年其作为书记员参与办理了邓某某非法持有弹药案。该案由庭长李某某分配给张某某办理的,由张某某独任审理。该案当时庭务会议参会人员有景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和其共四人。当时张某某汇报案件时,李某某提出对邓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量刑意见,当时景某某和张某某同意了他的意见。后该案经过院审委会讨论,张某某汇报了案件并提出了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量刑意见,审委会通过了该案的量刑建议。证人李某某的供述,证实2005年4月永济市人民法院刑一庭受理了邓某某非法持有弹药罪案,其作为刑一庭的庭长将该案分配给张某某负责办理,并独任审理。审理期间,在永济市城北信用社家属院门口邓某某找李某某,提出让其关照该案,判个缓刑。并给了李某某5条中华香烟(软盒),其答应尽量努力办。后其分别找到该案具体承办人张某某和分管领导景某某,并向他们提出邓某某是其朋友,给判个缓刑。在庭务会上,其提出对邓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量刑建议,当时张某某和景某某同意,并经院审委会谈论后通过了该案的量刑。同时李某某证实,邓某某非法持有弹药的情节严重,不应适用缓刑,也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其出于私利,违反法律规定,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给相关办案人员和领导打招呼,利用职务便利帮助邓某某得到了轻判。12.暂扣涉案财物清单,证实案发后,李某某通过其家人将涉案赃款积极退缴。1.关于办理田某某等人虚开增值税发票案,向案件被告人田某某辩护律师胡某索贿2万元的证据(1)王某某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卷材料、永济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书,证实2017年11月3日至2017年12月19日期间作为审判长审理了王某某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该案的人民陪审员为吴某某、吴某。其中李某某在合议庭评议时提出建议:被告人田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赵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吕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后该案按照李某某的建议进行了宣判。因永济市人民检察院抗诉,该案经重审后,判决被告人田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赵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吕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2)证人胡某的证言和情况说明,证实2017年11月李某某在审理王某某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期间,其作为案件被告人田某某的辩护律师找到李某某,在提交辩护意见等材料时,其向李某某提出给当事人从轻处理,李某某借机说有急事,向其索要2万元。其在永济市海纳温泉国际酒店一楼大厅将2万元现金给了李某某。李某某作为该案的审判长,被告人田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万元。因当时检察院抗诉,该案重审另组合议庭后被告人田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万元。因此李某某在该案审理中提供了帮助。(3)证人吴某、吴某某的证言,证实吴某、吴某某是永济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在参与审理王某某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期间,案件依据的条文和具体量刑意见都是李某某提出的,其二人不参与量刑的计算。参与审理案件时李某某及其他人员没有给其二人打招呼说清的行为。(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7年11、12月份李某某在审理王某某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期间,李某某借案件被告人田某某辩护律师胡某向其提出给当事人从轻判处之机,李某某向胡某索要2万元。胡某在永济市海纳温泉国际酒店一楼大厅将2万元现金给了李某某。李某某作为该案的审判长为被告人提供了帮助,提出被告人田某某在该案中属于从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万元。后该案被检察院抗诉,并重审。其没有将这2万元退还胡某,而是用于个人及家庭开支了。2.关于赵某某等人增值税发票案,收受永济市水利局工作人员孙某某2万元的证据(1)证人孙某某的证言和情况说明,证实2017年11月份李某某在审理王某某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期间,受其同学赵某某妻子杨某某之托,找到李某某并提出给赵某某从轻判处,并将杨某某交给其的2万元给了李某某。李某某作为该案的审判长,其同学赵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和情况说明,证实2017年李某某在审理王某某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期间,其作为案件被告人赵某某妻子,找到其丈夫赵某某的同学孙某某,让孙某某找到李某某说清,给其丈夫能从轻判处,并将2万元现金通过孙某某给了李某某。李某某作为该案的审判长提供了帮助,其丈夫赵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后该案检察院抗诉,重审后其丈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主动交代材料,证实2017年11月份其在审理王某某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期间,永济市水利局工作人员孙某某找到其,孙某某向其提出给案件被告人赵某某从轻判处,并给了其2万元现金。其作为该案的审判长为被告人提供了帮助,其提出被告人赵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意见,也以其提出的意见发的判决。后该案被检察院抗诉,并重审被告人赵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3.关于吕某某等人增值税发票案,收受永济市供销社工作人员吕某2万元的证据(1)证人吕某的证言和情况说明,证实2017年11月份李某某在审理王某某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期间,案件被告人吕某某找到其,让其帮忙找李某某给吕某某最好判处缓刑,并将2万元现金通过其给了李某某。当时其是在李某某驾驶的一辆黑色轿车上将这2万元交给的李某某,李某某答应帮忙。后吕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2)证人吕某某的证言和情况说明,证实2017年11月李某某在审理王某某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期间,其作为案件被告人找到同村的吕某,让吕某找到李某某帮忙给其从轻处理,判处缓刑,并将2万元现金通过吕某给了李某某。当时吕某是在李某某驾驶的一辆黑色轿车上将这2万元交给的李某某。后在李某某的帮助下其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因检察院抗诉,重审后其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3)证人宜某某的证言,证实:李某某2017年8月开始向其借用大众牌帕萨特轿车使用,具体李某某借车干什么用,其不清楚。(4)证人吴某、吴某某的情况说明、证言同上(略)。(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7年其在审理王某某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期间,其的朋友吕某(原永济市供销社工作人员)找到其,在其的车上吕某向其提出给案件被告人吕某某多关照,判处缓刑,并给了其2万元现金。其当时驾驶的车辆为黑色大众帕萨特轿车,车辆是其向宜某某借的。其作为该案的审判长为被告人提供了帮助,其提出被告人吕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意见,后也按照其提出的意见发的判决。后该案被检察院抗诉,并重审被告人吕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4.关于张某等人贪污案,收受闻喜县人大法工委主任武某某2万元的证据(1)王某某等人贪污罪卷宗复印件等材料,证实审理王某某等人贪污案期间,合议庭评议时有两种意见,经永济市人民法院审委会讨论决定,采纳了第一种意见,即对其中的被告人张某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最后的判决也是被告人张某判处免予刑事处罚。(2)证人武某某的证言和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3月份,李某某在审理王某某等人贪污案期间,其作为案件被告人张某的丈夫找到李某某,其向李某某提出关照其妻子张某的案子,希望判轻一些,并在李某某的办公室给了李某某2万元现金。后其妻子张某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3)证人尉某某的证言和情况说明,证实其是永济市人民法院刑一庭的法官,2015年11月庭长李某某将王某某等人贪污案交由其具体审理,并让其担任审判长。在审理过程中,李某某给其打招呼,让其给案件被告人张某判轻点,判成免予刑事处罚,并安排其拟定了判刑意见。经合议庭评议、院审委会讨论决定,判处了被告人张某免予刑事处罚。(4)证人王某某、吴某某的情况说明、证言,证实王某某、吴某某是永济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在参与审理王某某等人贪污案期间,案件具体量刑意见都是审判长说了算,该案合议庭评议时,有两种不同意见,其二人不清楚是怎么回事。参与审理案件时李某某、尉某某没有给其二人打招呼说情的行为。(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实2015年11月其作为庭长将王某某等人贪污案交由尉某某具体审理,并让尉某某担任审判长。2016年3月份,在审理王某某等人贪污案期间,案件被告人张某的丈夫武某某找到其,并向其提出关照张某的案子,希望判轻一些,并在其办公室给了其2万元现金。后其给尉某某打招呼,让尉某某给案件被告人张某判轻点,判成免予刑事处罚,并安排尉某某拟定了判刑意见。经合议庭评议、院审委会讨论决定,判处了被告人张某免予刑事处罚。5.关于刘某某开设赌场案,收受案件被告人刘某某(永济市交通局道管站工作人员)1万元的证据(1)刘某某开设赌场罪卷宗复制件,证实刘某某开设赌场案由永济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审理,该案的审判长是李某某,人民陪审员是张某、吴某某。该案被告人刘某某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和情况说明,证实2018年3月份,李某某在审理其开设赌场案期间,其找到该案的审判长李某某,其向李某某提出关照他的案子,判的轻一点,把公职保住,其在李某某的办公室给了李某某1万元现金。李某某在该案中给其提供了帮助,其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最终其的公职保住了。(3)证人张某、吴某某的情况说明、证言,证实张某、吴某某是永济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在参与审理刘某某开设赌场案期间,案件具体量刑意见都是审判长提出的。参与审理案件时没有人给其二人打招呼说情的行为。(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实2018年3月份,其在审理刘某某开始赌场案期间,案件被告人刘某某找到其,并向其提出关照他的案子,想保住公职,在办公室给了李某某1万元现金。后其利用职务便利,给刘某某从轻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刘某某的公职保住了。6.关于王某甲开设赌场案,收受案件被告人王某甲(永济市交通局道管站工作人员)1万元的证据(1)王某甲开设赌场罪卷宗复印件,证实王某甲开设赌场案由永济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审理,该案的审判长是李某某,人民陪审员是张某、吴某某。该案被告人王某甲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2)证人王某甲的证言和情况说明,证实2018年2月份,李某某在审理其开设赌场案期间,其找到该案的审判长李某某,其向李某某提出关照他的案子,判的轻一点,把公职保住,其在李某某的办公室给了李某某1万元现金。李某某在该案中给其提供了帮助,其被判处拘役,其的公职保住了。(3)证人张某、吴某某于2019年9月2日在运城市党纪教育基地的情况说明,证实张某、吴某某是永济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在参与审理王某甲开设赌场案期间,案件具体量刑意见都是审判长提出的。参与审理案件时没有人给其二人打招呼说情的行为。(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实2018年2月份,其在审理王某甲开设赌场案期间,案件被告人王某甲找到其,并向其提出关照他的案子,想保住公职,在办公室给了李某某1万元现金。后其利用职务便利,给王某甲从轻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王某甲的公职保住了。7.关于谢某故意伤害案,收受永济市人社局工作人员张某某1万元的证据(1)谢某故意伤害罪卷宗复印件,证实谢某故意伤害案由永济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审理,该案的审判长是尉某某,人民陪审员是李某、吴某某。该案被告人刘某某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和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8月份左右,李某某在审理其外甥谢某故意伤害案期间,其作为案件被告人谢某的舅舅找到李某某,其向李某某提出谢某在永济市环保局上班,关照其外甥谢某的案子,判轻点,其在李某某的办公室给了李某某1万元现金。(3)证人尉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永济市人民法院刑一庭的法官,2016年7月,庭长李某某将谢某故意伤害案交由其具体审理,并由其担任审判长。在审理过程中,李某某给其打招呼,说谢某是公职人员,判个拘役、缓刑,保住公职。其就提出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的判决建议,后判处了被告人谢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4)证人李某、吴某某的证言,证实李某、吴某某是永济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在参与审理谢某故意伤害案期间,案件具体量刑意见都是审判长提出的。参与审理案件时李某某、尉某某没有给其二人打招呼说情的行为。(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实2016年6、7月份其作为庭长,将谢某故意伤害案交由尉某某具体审理,并让尉某某担任审判长。2016年8月份,在审理谢某故意伤害案期间,案件被告人谢某的舅舅张某某找到其,并向其提出关照谢某的案子,希望判轻一些,谢某在环保局上班,想保住公职,并在其办公室给了其1万元现金。后其给尉某某打招呼,让尉某某给案件被告人谢某判轻点,谢某是公职人员,尽量保住公职,后判处了被告人谢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8.关于许某某等人故意伤害案,收受永济市公安局副局长李某某1万元的证据(1)许某某等故意伤害卷宗复印件,证实:许某某故意伤害案由永济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审理,该案的审判长是李某某,该案被告人许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和情况说明,证实2012年8月份,李某某在审理许某某故意伤害案期间,案件被告人许某某找到其,许某某让其帮忙找李某某从轻处理此案。其答应后就找到李某某并提出关照许某某的案子,从轻处理。当天下午其将许某某交给其的1万元在李某某家小区门口,给了李某某这1万元现金。(3)证人许某某的证言和情况说明,证实2012年8月份,李某某在审理许某某故意伤害案期间,作为案件被告人其找到李某某,让李某某帮忙找李某某从轻处理此案,并将1万元交给李某某,让李某某给李某某表示一下。后李某某给其说1万元已经给了李某某了。后其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实2012年8月份,其在审理许某某故意伤害案期间,案件被告人许某某的朋友,永济市公安局的李某某找到其,并向其提出关照许某某的案子,在其小区门口李某某给了其1万元现金。后其给许某某判处了缓刑,没有让他坐牢。9.关于薛某贪污案,收受永济市人民医院工作人员张某甲1万元的证据(1)薛某贪污罪卷宗复印件,证实薛某贪污案由永济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审理,该案的审判长是李某某,人民陪审员是吴某某、吴某。该案被告人薛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证人张某甲的证言和情况说明,证实2011年8月份,李某某在审理薛某贪污案期间,其作为案件被告人薛某的母亲,到李某某位于永济市丽苑小区的家找到李某某,提出关照薛某的案子,判轻一点,其在李某某家里给了李某某1万元现金。其儿子薛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3)证人吴某某、吴某的情况说明、证言,证实吴某某、吴某是永济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在参与审理薛某贪污案期间,案件具体量刑意见都是审判长李某某提出的。参与审理案件时李某某没有给其二人打招呼说情的行为。(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实2011年8月份,其在审理薛某贪污案期间,案件被告人薛某的母亲张某甲找到李某某,并向其提出关照薛某的案子,给薛某判轻点。并在其家里给了李某某1万元现金。后薛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0.关于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收受永济市政协副主席赵某某5000元的证据(1)赵某某故意伤害罪卷宗复印件,证实赵某某故意伤害案由永济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审理,该案的审判长是李某某,人民陪审员是吴某某、张某。该案被告人赵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和情况说明,证实2012年2月份,李某某在审理赵某某故意伤害案期间,案件被告人赵某某(外甥)的妻子陈某某请其帮忙,找李某某关照赵某某的案子,并给了其5000元现金,后在2012年6月其找到李某某帮忙调解此案,并提出给赵某某判个缓刑,在李某某的办公室其给了李某某5000元现金。(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6月份,李某某在审理赵某某故意伤害案期间,其作为案件被告人赵某某的妻子找到其丈夫的舅舅赵某某请其帮忙,找李某某关照赵某某的案子,并给了赵某某5000元现金,让李某某帮忙调解此案,并提出给赵某某判个缓刑,赵某某对其说给了李某某5000元现金。后其丈夫赵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4)证人吴某某、张某的情况说明、证言,证实吴某某、张某是永济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在参与审理赵某某故意伤害案期间,案件具体量刑意见都是审判长李某某提出的。参与审理案件时李某某没有给其二人打招呼说情的行为。(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实2012年6月份,其在审理赵某某故意伤害案期间,案件被告人赵某某的舅舅赵某某找到李某某,并向其提出关照赵某某的案子,帮忙调解此案,给赵某某判缓刑。并在办公室给了李某某5000元现金。后赵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11.关于裴某某等人寻衅滋事案,收受裴某某5000元的证据(1)裴某某等人寻衅滋事卷宗复印件,证实裴某某等人寻衅滋事案由永济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审理,该案的审判长是李某某,人民陪审员是吴某某、谢某某。该案被告人裴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证人裴某某的证言和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9月份,李某某在审理其等人寻衅滋事案期间,其找到李某某,其向李某某提出关照其的案子,判的轻一些。并在李某某家小区门口给了李某某5000元现金。后其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3)证人吴某某的情况说明、证言,证实吴某某是永济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在参与审理裴某某等人寻衅滋事案期间,案件具体量刑意见都是审判长李某某提出的。参与审理案件时李某某没有给其打招呼说情的行为。(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8、9月份左右,其在审理裴某某等人寻衅滋事案期间,案件被告人裴某某找到其,并向其提出关照他的案子,想判成缓刑。并在李某某家小区门口给了李某某5000元现金,后裴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司法人员,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明知他人的犯罪情形属于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依法不符合适用缓刑、简易程序的条件,而利用职务之便,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徇私枉法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向他人索取贿赂,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多次收受多人贿赂,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能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能够将涉案赃款全部退缴,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某在宣告判决以前犯有数罪,依法应予以数罪并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总和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羁押的,留置、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8月1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二、被告人李某某违法所得十四万二千七百五十元(其中,受贿款十四万元,受贿赃物折价款二千七百五十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已上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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