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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醉驾政府发函要求免除刑责? 当地回应:公函合法

烟语法明 2020-09-18


来源:北京头条客户端、上游新闻


“政府可以给法院发公函要求免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么?”近日,河北磁县人民法院发布的一份判决书引发了网友热议。判决书中称,当地一名人大代表在醉驾后,被检察院指控涉嫌危险驾驶罪,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邯郸台城乡委员会、人民政府向磁县人民法院提交了要求对被告人郭某某免于刑事处罚的公函。”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免于刑事处罚。

对此,有网友提出质疑,认为当地政府向法院开具免刑责的公函存在干预司法的嫌疑。台城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表示,公函被法院采纳说明公函合法。办理本案的审判员则告诉北青报记者,案件是依法依程序进行的。律师表示,法院应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的干涉,行政机关也无权向法院发送这种公函。

人大代表醉驾受审 政府给法院发公函要求“免刑责”

近日,河北磁县人民法院的一份刑事判决书引发网友热议。本报此前报道,判决书显示,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8年7月14日,邯郸市邯山区台城乡西城基村党支部书记郭某某驾驶一宝马牌小型汽车沿邯郸机场路由北向南行驶过程中与张某驾驶的帕萨特小型轿车发生纠纷,后二人驾车行驶到飞机场院内纠缠,张某报警。经邯郸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郭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50.2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判决书中称,郭某某2014年至现今系邯郸冀南新区台城乡人大代表。事发4个月后,郭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4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冀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磁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1月13日被取保候审,经北磁县人民法院决定,于2019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审。

判决书中称:“该案在侦查阶段,被告人郭某某与张某已和解,张某表示不再追究郭某某的刑事责任。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台城乡委员会、人民政府向磁县人民法院提交了要求对被告人郭某某免于刑事处罚的公函。

法院认为,相关事实可通过冀南新区台城乡人民政府公函等予以认定。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鉴于被告人郭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已和张某和解,张某予以谅解。纵观本案,被告人郭某某犯罪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免于刑事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郭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于刑事处罚。


政府回应称公函合法 法院称审判依程序进行

针对判决书,不少网友提出了质疑,有网友认为,张某对郭某某予以谅解没有问题,但没有权利不追究郭某某的刑事责任,“不追究刑责难道不是检察院才能做的么?”此外,也有网友担心,当地政府出具公函,要求法院对郭某某免于刑事处罚存在干预司法的嫌疑。

9日,北青报记者联系到邯郸市冀南新区台城乡人民政府,乡政府工作人员表示,政府所发的公函是合法的,但拒绝透露出具公函的具体时间和公函的详细内容:“法院已经公布了判决书,也采纳了这份公函,这说明这份公函是合法的。对于公函的相关内容,可以咨询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审判此案的审判员表示,目前此案在二审期间。针对政府给法院发送的公函是否合法,审判员回答称自己不清楚,但审判肯定是依法依程序的。

律师:行政机关无权向法院发函要求“免刑责”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新年律师在接受北青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份判决值得商榷,建议有关部门介入调查。

首先,依据法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确实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在本案中,依据判决书所载明的案情:一方面,“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另一方面,“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被害人予以谅解”,难以得出被告人“犯罪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免于刑事处罚”之结论。

其次,判决书载明,该案“在审理过程中,邯山区台城乡委员会、人民政府向本院提交了要求对被告人郭某某免于刑事处罚的公函”,则明显存在问题。一方面,法院应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的干涉。另一方面,行政机关也无权向法院发送这种公函。张新年表示,有关部门或许可介入调查。


法萌君按: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二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第三条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机关创造公正司法的环境,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

第四条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第五条 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第八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第九条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领导干部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5年3月18日起施行。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最高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 不管为公为私一律严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共计13条内容,并主要建立了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三项制度。

中央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表示,在《规定》确立的制度体系中,记录制度是前提,是基础。“在起草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的原则是,凡是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不管什么形式,都应当如实记录,随案入卷。”

“在实践中,一些领导干部出于个人私利或地方利益、部门利益,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甚至以公文公函等形式,直接向司法机关发号施令,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不仅直接妨碍具体案件的依法公正处理,而且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破坏国家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中央司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副主任蒋惠岭: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比较常见的情况为,在材料上做批示,有时也会通过电话或口头打招呼。


  其实,一些领导过问案件可能也是出于好意,例如为了本地经济发展,或者为了本地的民生和群众利益,有时是看到一个申诉状后觉得司法机关没有处理好,觉得要为民做主。他们不知道司法活动不同于行政管理,任何指示都可能造成司法天平的失衡。当然,也有个别领导干部为了一己私利,为亲属利益给法院施加压力。


  严格说来,任何干预司法行为,不管是出于私利还是所谓公共利益,都是严格禁止的。中央决定通过记录、通报、追究责任的递进的方式治理这种情况。最理想的状态是没有任何人打招呼干预,让司法机关严格按照司法规律和司法程序处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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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号法律支持:姜效禹,山东烟台人,从事法院工作十六年,现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微信号:sdyt86,立足烟台诚交各界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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