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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名律师两会联合建议:法院应保障案件能在年底正常立案
“结案率”即每一个自然年度,法院已经结案的案件数占受理案件数的比率,比率越高,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法院效率越高。但由于案件办理需要一定周期,法院年底立案数量过多,往往会导致平均结案率降低。
由于内部竞争需要和考核压力层层传导等诸多原因,司法实践中,有的承办法官采取动员当事人撤诉,待次年再起诉的方式结案,如此结案方式造成司法资源浪费,损害司法权威。与此同时,为确保结案率,有的承办法官采取“5加2”“白加黑”的作息方式超负荷工作,年底不堪重负。
“上述问题不仅成为困扰法院、法官、律师和当事人的不解难题,而且与立案登记制度所规定的有案必立原则相悖,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江大清等人认为。
为科学考评法官和法院的审判工作,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切实解决年底立案难问题,江大清等人建议:
一是取消年终平均结案率的考核方式。鉴于年终平均结案率的工作考核方式于当事人、法官、院庭长和司法环境均有诸多不利之处,并引发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建议予以取消。
二是严格遵守和执行诉讼案件的法定审限制度。法律对诉讼案件的审理都有严格的审限规定,作为承办法官自觉遵守和执行案件的审限制度是其基本的法定职责和义务,但在年底前保证承办的案件必须审结不是其法定职责和义务。因此,承办法官只对法定审限的考核方式负责,即只需考核承办法官是否在法定审限内结案。
三是将年终平均结案率考核方式改为年终审限内结案率考核方式。为了考评承办法官的全年审判工作完成情况,可针对该年度内承办法官于法定审限内结案数量与未结案数量的比例进行考核,对于年底没有到审限的未结案件不在考核的范围之列。对于法院全年审判工作的考评,也可采取该年度内于法定审限内结案数量与未结案数量的比例方式考核,该考核指标既可作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工作考核的依据,也可作为法院向人大汇报工作及向社会通报法院工作的数据。如此考核制度,既不强求承办法官必须在年底前结案,也能考评法官和法院的全年审判工作情况。
四是充分保障诉讼案件能够在年底正常立案。如果将年终平均结案率考核方式改为年终审限内结案率考核方式,承办法官只对案件的法定审限负责,那么立案法官就不会担心年底立的案件越多年终平均结案率越低的问题。这样,法院因不当追求年终平均结案率而不敢在年底立案的现象将会根除,立案法官就没有立案时间的顾虑和困惑,当事人也可在年底顺畅立案,诉讼案件年底立案难问题就会得到彻底解决。
来源:湖北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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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号法律支持:姜效禹,山东烟台人,从事法院工作十六年,现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微信号:sdyt86,立足烟台诚交各界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