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判入狱4年,如今被判无罪,办案民警:无罪不是冤案!
1月18日,“河南都市频道”报道,因为河南新乡男子郑永军,被判入狱4年后,如今被判无罪,却又陷入了另一个烦恼……
2007年11月16日,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于以(2007)延刑初字第1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永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判令其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朱明辉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115738.50元承担连带责任。
宣判后,郑永军和朱明辉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5日以(2008)新刑二终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延津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3日以(2007)延刑初字第19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永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判令其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朱明辉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39578.50元承担连带责任。宣判后,郑永军、朱明辉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1日以(2008)新刑二终字第9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9日以(2010)新中刑再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原裁判,发回重审;又于2010年5月5日以(2010)新中法立通字第12号指定管辖通知,指定该案由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审理。
2011年4月27日,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于以(2011)新牧刑初字第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永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判令其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朱明辉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39578.50元承担连带责任。
宣判后,郑永军、朱明辉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
2011年6月16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以(2011)新刑二终字第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原判的刑事部分,改判被告人郑永军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朱明辉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56034.38元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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