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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判入狱4年,如今被判无罪,办案民警:无罪不是冤案!

烟语法明 2020-09-18


1月18日,“河南都市频道”报道,因为河南新乡男子郑永军,被判入狱4年后,如今被判无罪,却又陷入了另一个烦恼……



1999年12月25日,新长公路路段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死亡。延津县交警队认定,郑永军被是这场交通事故的肇事逃逸者。


2007年11月16日,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于以(2007)延刑初字第1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永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判令其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朱明辉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115738.50元承担连带责任。


宣判后,郑永军和朱明辉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5日以(2008)新刑二终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延津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3日以(2007)延刑初字第19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永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判令其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朱明辉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39578.50元承担连带责任。宣判后,郑永军、朱明辉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1日以(2008)新刑二终字第9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郑永军说当时心里有死的感觉,因为自己受到了天大的冤屈。监狱中他委托姐姐和70多岁的母亲四处上诉,出狱后他也一直在为此事奔波。

从延津县法院到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到河南省高院。


2009年9月25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豫法刑再申字第035号刑事决定,指令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9日以(2010)新中刑再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原裁判,发回重审;又于2010年5月5日以(2010)新中法立通字第12号指定管辖通知,指定该案由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审理。


2011年4月27日,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于以(2011)新牧刑初字第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永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判令其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朱明辉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39578.50元承担连带责任。


宣判后,郑永军、朱明辉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


2011年6月16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以(2011)新刑二终字第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原判的刑事部分,改判被告人郑永军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朱明辉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56034.38元承担连带责任。


再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郑永军、朱明辉再次提出申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9日以(2013)豫法刑申字第89号通知,驳回其申诉。


2017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7)最高法刑申213号再审决定书,经审查,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终于在2019年,郑永军从湖北高院拿到了无罪判决书。

郑永军说,出来之后,他的驾照被注销了。他入狱前就靠开车养家糊口,现在驾照被注销了,就啥也没了。


记者跟随郑永军,来到新乡延津县公安局交警队,见到了办案民警何保国,但他对法院已经最终宣判的案件这么说:


并且对法院的生效判决结果提出了质疑:证据不足与冤假错案是两回事!


而交警队指导员表示,国家赔偿该咋赔咋赔,但驾照恢复可能还需要些时间。


 以上综合来河南都市频道、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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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号法律支持:姜效禹,山东烟台人,从事法院工作十六年,现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微信号:sdyt86,立足烟台诚交各界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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