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体司法实践遇到了什么?
2018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在起诉书中就主刑、附加刑、刑罚执行方式等提出量刑建议。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应当在起诉书中写明,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1、法院庭审中,某知名律师问自己的当事人:你是否认罪认罚?
当事人:是的。
知名律师:审判长,关于法庭调查阶段,我不再发问。
其他辩护律师问知名律师的当事人,请问你是怎么到案的?到案后发生了什么事?
当事人说:我不知道,这个问题请我的辩护律师替我回答。
知名律师:公诉人已就此事作出提问,我的当事人已经作出回答,不必重复发问。(详见《知名辩护律师成了第二公诉人----旁听法院庭审趣闻》一文)
2、律师留言:刚会见一个还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案子,检察院起诉意见书指控的是诈骗罪,但辩护律师认为是合同诈骗罪。
当事人反问律师:检察院如果以诈骗罪名义起诉我的话,我是否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我知道我们监室的人,凡是不签认罪认罚的,结果都判的很重,你能保证我不同意起诉意见书会被判的轻吗?
辩护律师:......
本来是借鉴别国成熟经验,旨在提高司法效率的好制度,如何会出现这种状况?法萌君认为,原因有二:
认罪认罚制度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是,这个“辩护人”大多数情况下,是由值班律师担任的。按日领取政府发放补助的值班律师,能设身处地为被告人分析考虑案情,逆触侦查、检察机关的办案意见?
认罪认罚制度,尽管检察机关只是提供“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纳的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议”,但实际上,已经改变了此前的罪名、量刑由人民法院庭审、审判唯一裁决的模式。在侦查、检察阶段,认罪认罚已经属于犯罪嫌疑人的罪名、量刑的裁量权问题了,如此重要的环节,怎么能缺少当事人信任的辩护律师的参与和认同?
其二,认罪认罚制度不能掺杂司法功利化,不能成为考核指标。
法萌君跟一些法官、检察官就此问题进行过探讨,有些称司法机关已经将认罪认罚案件数量纳入了部门考核的优劣指标,甚至明确了必须完成的案件比例任务,有的尽管没有明确指标,但也规定了要考核认罪率。很难想象,掺杂了涉及司法办案人员自身利益的办案过程,是否能实现对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充分司法保障?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经作为一项司法制度确立下来,但并不意味着就已经完善。从以上观点争鸣、司法案例上看,这项制度还需要不断的完善,才能真正实现设立此项制度的立法初衷。毕竟,刑事司法制度,关系惩治罪行的社会安定,关系他人人身自由的剥夺与否,不得不慎重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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