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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体司法实践遇到了什么?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0-09-18


2018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在起诉书中就主刑、附加刑、刑罚执行方式等提出量刑建议。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应当在起诉书中写明,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五)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六)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设立以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初衷,是为了提升诉讼效率、司法案件繁简分流。诞生之初,有人将之与英美国家的诉辩交易相类比,大呼我国轻刑时代的来临;也有法律人惊呼,公诉机关今后的司法裁量权明显加大。

司法实践中,如何理解和适用以上的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辩护律师却产生了分歧,有着三种不同的理解,并且已经呈争鸣之势。


检察官:认罪认罚案件,律师不宜作无罪辩护,法院一般应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法院判决后对被告人的上诉行为也应作为其认罪认罚的表现。

法官:认罪认罚案件,不影响法院的中立判断地位,其改变的只是国家公诉权的减让,而不是国家审判权的让渡和前移,法院有权根据案情变更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调整量刑。

律师:律师的辩护权来自于当事人的授权,但自接受委托之日起便保持相对的独立性,即便当事人已经认罪认罚,辩护人仍可坚持罪轻或无罪辩护,除非当事人明确拒绝。

以上观点均可见诸各种文章,各自阐述着各自的理由和依据,就不一一详列了。秉持了以上不同的各自法律认识和司法操作理念,最终表现了司法刑事案件的处理中,可谓争议不断。


下面就是大家近期看到的案例局面了:


1、法院庭审中,某知名律师问自己的当事人:你是否认罪认罚?

当事人:是的。

知名律师:审判长,关于法庭调查阶段,我不再发问。

其他辩护律师问知名律师的当事人,请问你是怎么到案的?到案后发生了什么事?

当事人说:我不知道,这个问题请我的辩护律师替我回答。

知名律师:公诉人已就此事作出提问,我的当事人已经作出回答,不必重复发问。(详见《知名辩护律师成了第二公诉人----旁听法院庭审趣闻》一文)


2、律师留言:刚会见一个还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案子,检察院起诉意见书指控的是诈骗罪,但辩护律师认为是合同诈骗罪。

当事人反问律师:检察院如果以诈骗罪名义起诉我的话,我是否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我知道我们监室的人,凡是不签认罪认罚的,结果都判的很重,你能保证我不同意起诉意见书会被判的轻吗?

辩护律师:......



3、法院庭审中,被告人:法官,公诉人说我收了被害人30万,我认,我确实收钱了。但是,我是在哪收的?等我知道这个问题我就死心了。
公诉人开始翻卷…...
法官:你在哪收的,你不知道?
被告人:我不知道呀!我再问下我是啥时候收的钱?
公诉人开始翻卷…...
法官:你啥时候收的,你自己不知道?
被告人:我不知道呀!公诉人说我收钱在餐厅,那周围应该有很多人,都有哪些人呢?我还想知道这个问题,问完我就死心了。
法官:你收钱了,你认不认?
被告人:我认,我确实收了,我就是想知道谁看见了。
法官:这个我们不知道,也与案件没关系。
被告人:我还以为你们都知道哩。
……
全场哄笑…....


4、详见《庭审直播中旁听席上的鼓掌,认罪认罚制度面临的尴尬》一文。


本来是借鉴别国成熟经验,旨在提高司法效率的好制度,如何会出现这种状况?法萌君认为,原因有二:


一是制度设置的略显粗糙,忽略了辩护律师的地位和作用。

认罪认罚制度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是,这个“辩护人”大多数情况下,是由值班律师担任的。按日领取政府发放补助的值班律师,能设身处地为被告人分析考虑案情,逆触侦查、检察机关的办案意见?


认罪认罚制度,尽管检察机关只是提供“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纳的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议”,但实际上,已经改变了此前的罪名、量刑由人民法院庭审、审判唯一裁决的模式。在侦查、检察阶段,认罪认罚已经属于犯罪嫌疑人的罪名、量刑的裁量权问题了,如此重要的环节,怎么能缺少当事人信任的辩护律师的参与和认同?


其二,认罪认罚制度不能掺杂司法功利化,不能成为考核指标。


法萌君跟一些法官、检察官就此问题进行过探讨,有些称司法机关已经将认罪认罚案件数量纳入了部门考核的优劣指标,甚至明确了必须完成的案件比例任务,有的尽管没有明确指标,但也规定了要考核认罪率。很难想象,掺杂了涉及司法办案人员自身利益的办案过程,是否能实现对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充分司法保障?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经作为一项司法制度确立下来,但并不意味着就已经完善。从以上观点争鸣、司法案例上看,这项制度还需要不断的完善,才能真正实现设立此项制度的立法初衷。毕竟,刑事司法制度,关系惩治罪行的社会安定,关系他人人身自由的剥夺与否,不得不慎重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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