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0日,湖南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关于严格禁止法院工作人员违规过问、干预案件办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文件出台的相关情况,该规定将于1月15日起正式实行。以上《规定》从两方面对由来已久的司法干预问题进行了细化规定及责任厘清,一是规定了违规干预办案的责任追究,一经发现,至少免职处分;二是规定了办案人员的记录报告责任,不记录或记录无干预事后发现的,一律予以从重处分。
保证法官独立办案,符合司法运行规律,值得肯定。类似的严禁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规定,不管是最高院,还是中央党政机关,已经不至一两次发文了,但具体落实情况如何?法萌君想到了一个例子:
1月9日,“上游新闻”报道,河北磁县人民法院发布的一份判决书中称,当地一名人大代表在醉驾后,被检察院指控涉嫌危险驾驶罪诉至法院,邯郸台城乡委员会、人民政府向法院提交了要求对被告人郭某某免于刑事处罚的公函。法院认为,相关事实可通过冀南新区台城乡人民政府公函等予以认定。
报道中,磁县人民法院审判此案的审判员表示,目前此案在二审期间。针对政府给法院发送的公函是否合法,审判员回答称自己不清楚,但审判肯定是依法依程序的。
政府向法院发送要求免除被告人刑罚的公函,法官怎么会不知道合法与否呢?难道不知道2015年最高院、中央党政机关就发布过严禁领导干部、政府机关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有文件规定,法院又真的能对这种《公函》视而不见吗?尽管司法改革推进数年,但法院人财物受制地方的局面并未有多大改观,法院的领导能不能因为个案开罪地方领导?这是一个现实的问题,也有点跑题,因为省高院的规定是针对法院工作人员违规干预办案的,但道理是相通的。法官真的敢记录院内领导及同事违规打探、干预办案吗?我们来分析一下。众所周知,法官的提拔任用掌握在院领导手里,法官的业绩考核、行政事务掌握在行政人员手里,法官的每次民主测评掌握在院内同事手里,法官真的敢为了个案的情况打探、试探性询问去如实记录干预过程,要求查处领导同事?法庭上,一位沦为枉法裁判罪被告人的前法官,对其主动承办本院同事家的案件、向合议庭成员通报案件当事人亲属情况时,对审判长是这样解释的:你也知道,中国是个人情社会。其隐含台词是,为了个案开罪同事,是与人情社会相悖的,很容易在单位成为异类,以后的工作怎么开展?报告违规司法干预制度由来已久,但是,从未见有干预司法的记录或查处见诸通报,事后涉及刑事被查办的除外。为何?只因该制度是将法官置于了长期工作氛围与个案举报查办进行选择的两难境地。犹如法院受制于地方政府的人财物支持一样,法官的人财物受制于身边领导同事的情况下,如何敢举报查处他们?通常情况下,能够有信心向承办法官打探案情、提出办案倾向意见的,要么是掌管法官晋升考评的直接上级领导,要么是平日里跟法官称兄道弟、互相用得着的同事朋友。一个案件的干预举报,顶多是让人受个处分,以后还是领导同事,以后法官的职务晋升提名、匿名的民主测评,会结果如何?以法官遴选为例,笔试成绩占了三成,几名领导的测评分占了五成,剩下的两成是同事的匿名民主测评分。不给领导同事“面子”的举报者,能不能寄希望于被自己举报的领导同事“宽宏大量”、“一心为公”,给自己打出高分,还是被“睚眦必报”名落孙山?也许,这就是,违规司法干预制度由来已久,但长期以来提前预防的作用形成虚设,直到涉及刑事案件查办起来,原来件件都有违规干预,甚至“司法掮客”身影的原因吧!湖南省高院的这份《规定》,初衷不可谓不良苦,措辞不可谓不严厉,措施不可谓不严密,但不知道有没有想过,办案的法官在权与法、切身利益的现实影响与不确定的查处结果之间,会作如何选择?仅凭法官的法律信仰和自我觉悟,是不是有点强人所难?
当然,这份《规定》也向办案法官发出了一个明确的信号,如果没有抵制违规干预办案的勇气,不如实记录违规干预办案信息的,责任将由自己承担。事后说什么“人情社会”的,无法构成免责的理由。
真心希望法官只专注于法律和证据独立办案,那些妄图非分之想的干预势力免开“尊”口,也希望法官能够以独立办案为荣不受打击报复。究竟这份《规定》能不能发挥设立初衷要达到的“法院工作人员在干预过问案件时‘全程留痕’,保障法院、办案人员依法独立公正履行职权”的目的,既然规定“典型案例通报曝光”制度,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往期文章:不到三年收了140多万,一个案收了100万,员额法官一审被判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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