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你无中生有,前后矛盾,不作解释,无法说明;你藐视法庭,戏弄法律,作伪证,栽赃陷害他人,不仅害了自己,更冤枉无辜!”
蒙城神州客运有限公司宁波车队被控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1月14日上午8:30在利辛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第一被告对指控其涉黑犯罪认为系“天下第一冤案”,反复强调自己一辈子辛辛苦苦合法经营,怎么会变成黑社会。
全面铺开的“认罪认罚”
1月13日下午本案在利辛法院召开庭前会议,至会议结束公诉机关和法院已经拿到了全案十四名被告人中十三名被告人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1月14日的庭审,从第二被告即开始全面“认罪认罚”。但是在第一被告辩护人对第二被告发问时就揭露了一起该被告人本来没有参与的犯罪指控,而且有证据显示该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就已经否认过该起指控。被告人陈胜华反复声明自己对起诉书指控其所犯罪行全部认罪认罚,辩护人问其在此前陈述是09年6月26日加入宁波车队,还说对这个日子记得非常清楚,但起诉书指控其在08年就参与了被指控的一起拦截车辆的犯罪,关于第二被告是怎么“时空穿越”到一年多前的08年跟着孙军去拦截车辆,还强调是孙军亲自带其前往,但08年该被告人离认识孙军还差一年多的时间,其无法对这个问题作出解释,只说自己全部“认罪认罚”。第一被告作为本案中唯一一个被指控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也是唯一一名不认罪的被告人,其辩护人接连发出疑问:难道对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被告人,在开庭时就可以不进行法庭调查了吗?同案没有签“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其他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就不可以对其进行发问了吗?法庭真的就查明案情了吗?既然认罪,那认的什么罪、参加的哪个黑社会性质组织、什么时候参加的、参加后参与了哪些违法犯罪活动?这些最基本的问题,认罪的被告人在法庭上一个也说不清楚,只反复重申自己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还以此为由拒绝回答唯一不认罪被告人的辩护律师的发问。第一被告辩护人反复追问无果,愤慨陈词:“你无中生有,前后矛盾,不作解释,无法说明;你藐视法庭,戏弄法律,作伪证,栽赃陷害他人,不仅害了自己,更冤枉无辜!”
话音未落,审判长还未及反应,旁听席已自发响起雷鸣般的掌声。
为了使庭审继续进行,审判长多次强调被告人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其辩护人也表示认可,甚至直言“针对整个起诉书的问题不要再发问了”。第一被告辩护人始终坚持表示:本案指控的是共同犯罪,是有组织犯罪,一个被告人认罪认罚不影响其他被告人及辩护人对其认罪的事实是否存在以及该起犯罪事实的具体细节进行发问,以便查明案情。法庭审理是要以查清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为首要目的,如果一个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根本不存在,而被告人却认罪认罚,就必须查明为什么会发生这种情形,该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是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能因为被告人说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就可以不对案件事实进行核实。原定一天的的庭审,由于第一被告人辩护人的发问揭露出起诉书指控的矛盾之处,证实了一起犯罪事实的指控完全错误,法庭决定休庭。 当前,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广泛适用,但在具体个案中无可避免的存在诸多问题,如本案庭审中所反映出来的,明明被告人没有实施被指控的犯罪,但是由于考虑到量刑后果,无奈选择认罪认罚,这样盲目、机械的“认罪认罚”不仅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反而会制造冤假错案,完全背离了该制度的司法理念。(文作者王小玲,转自:刑事辩护观察)
法萌君语:认罪认罚制度作为刚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新设立的一项司法制度,已经获得普遍使用,但是,司法实践中,也遇到一定的问题。前不久,一则《知名辩护律师成了第二公诉人----旁听法院庭审趣闻》的文章在法律圈广为流传,根据文章表述,作为被告人之一的省律协领导的知名律师,在庭审中,为维持自己当事人的认罪认罚态度,不仅禁止其他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对自己的当事人进行提问,甚至教育其他辩护律师:年轻人不要太气盛······
一位律师曾经讲述自己遭遇到的认罪认罚案例:我今年(2019年)代理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案子,我是第一被告人辩护律师,他不认罪我也做的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结果是法院全部不采纳我的辩护意见,顶格判了我的当事人15年有期徒刑,但是令我诧异的是,第二被告人从犯认罪认罚,这在法庭上多少有点尴尬😅,结果,认罪态度良好的第二被告人还是被判以五年实刑。要知道,在北京,非吸上亿元的主犯才被判四年有期徒刑,认罪认罚的从犯却被判了五年,同一法域量刑如此之大,其中的原因据说是。。。。。。更多的律师的反应是,认罪认罚制度之后,本不敢怎么对抗侦查公诉的律师辩护作用更为式微了,律师的辩护动不动就会被扣上被告人认罪态度不好的帽子。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究竟能不能进行罪轻无罪辩护呀? 往期文章:院内人员违规干预办案的一律免职,法官,你真的敢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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