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司法大数据: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裁判规则
转自:判例研究
本文旨在通过归纳介绍医疗损害责任的相关规定与理论,主要围绕高级人民法院裁判案例,归纳提炼医疗损害责任认定的司法裁判规则。
基本理论
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过失,或者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无论有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损害,应当承担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方式的侵权责任。主要包括: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和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2.医疗损害责任的特点
①医疗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且必须是合法的医疗机构。②医疗损害责任的行为主体是医务人员,医务人员包括了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③医疗损害责任是因患者人身权益受损害而发生的责任。④医疗损害责任的责任形态是替代责任和不真正连带责任。
裁判规则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较为复杂,涉及被侵权人、医疗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及专业知识,其中司法鉴定机构在此类纠纷中的作用十分重要。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医疗损害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不能视为已完成举证责任。此外,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是处理案件的重要依据而非唯一依据,对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具有预决效力。
法律依据
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
第四条 患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二十五条 患者死亡后,其近亲属请求医疗损害赔偿的,适用本解释;支付患者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请求赔偿该费用的,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所称的“医疗产品”包括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等。
往期文章:31个省份2019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公布,100万的三者险不够用了
往期文章:最高法院《会谈纪要》及四则裁决阐述:什么是可得利益损失
往期文章:区分聚众斗殴与正当防卫的司法裁判规则
本号法律支持:姜效禹,山东烟台人,从事法院工作十六年,现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微信号:sdyt86,立足烟台诚交各界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