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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法院通知你的案件网上开庭审理,你愿意不?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0-09-17


昨天,微信群里,有律师发信息:我的案件法院通知下周网上开庭,问我愿意不?我该怎么回答呢?有人回答,案件能排上期就不容易了,能开就开吧;有的则反问到,网上开庭,是否能够保证证据的真实性,甚至是否能保证代理手续的真实性?

有律师抛出了自己网上开庭是法庭调查阶段中的一段对话。

律师:隔着屏幕,我无从判断对方提交的证据是否为原件,如果是原件的话,我对真实性没有异议。

法官:法庭调查陈述对证据的质证意见,不能用如果,你必须发表对对方证据的确定性质证意见。

律师:可是我不能辨认出是否原件,怎么发表质证意见呢?

都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当面当庭核实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是法庭庭审的重要内容。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进而法院对案件准确适用法律规定的基础。如果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无法辨别而贸然发表质证意见,或是法院采信了事后证明是虚假的证据,对案件的结果乃至案件背后的纠纷解决,后果都是灾难性的。

根据明显加大了庭审阶段当事人自认陈述效力的,2019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里规定,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其实,对网上开庭的证据审查责任,不仅是律师或当事人,而且也是法官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换句话说,法官也是有责任核实证据的真实性的。


从公开资料看,法院目前组织的网上开庭可谓形式多样,有借助专门网上远程审判系统的,证据之前上传到专门的系统里,开庭时主审法官在内的合议庭、书记员坐在审判庭里,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在网络的另一端,借助几方互视的摄像头适时在线,发表意见;有的则是开启了微信群视频开庭模式,法官坐在办公室里,跟原被告方组成了一个微信群,把案件证据传到微信群里,法官进行调查提问,各方发表意见。


公开数据显示,2月3日这天,全国法院使用“互联网智慧法庭”进行的开庭就达116场。从2020年1月1日至2月10日,全国开通“智慧法庭”的法院为286家,开庭场次为1324场。



      不得不说,非常时期,改变了人们的日常吃住住行,也对法律人的工作模式提出了新的挑战,更是对不得不处理的各种纠纷的裁判方式提出了挑战。即使是没有这个非常时期,为了年底统计数字漂亮,法院已经积压了了不少的案件数量,经此一“疫”,更不知道增加了多少的案件。

适应形势,创新方法,为社会上日积月累的各种纠纷提供法律、司法支持,成了法律人不得不突破成文各大《诉讼法》的规定,又要保证案件处理的公平性、公开性所要面对的问题。有地方已经提出了,网上开庭案件必须达到一定的结案比率。但是,网上开庭,真的能解决法律裁决的公平性这个问题吗?如果庭后、事后发现自己线上认可的对方证据具有不真实性,是否能够推翻一审庭审的陈述?


       根据最高法院2月14日《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各级人民法院推进在线诉讼,既要充分考虑案件类型、难易程度、轻重缓急等因素,又要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诉讼权益,尊重当事人对案件办理模式的选择权,全面告知在线诉讼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当事人同意案件在线办理的,应当在信息系统确认、留痕,确保相关诉讼活动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同意案件在线办理,依法申请延期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不得强制适用在线诉讼。案件符合诉讼法律关于中止审理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中止诉讼。

根据该《通知》,实际上只给出了两个选择,一是选择网上在线诉讼,二是案件法院中止审理,将法律后果留给了当事人。看来,在全国各地各行业大力复工的时候,法院何时复工,何时实际开庭,还是个未知数。难道除了线上审理和案件延期,真的没有案件审理的其他方式了吗?



这几天,各地法院不断爆出从重从快判处刑事案件的新闻,立案到宣判仅3个小时的,还有从立案到宣判仅两个小时的,将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发挥到了极致,不少律师撰文提出异议,这飞速的远程审理,当事人收到和仔细查看了起诉书副本吗?是否有律师提供了法律援助、法律辩护?


只有程序的公正,才会有实体的公正。当事人打官司,除了要求效率,更要是的公正呀!法律人、当事人,你会愿意自己的案件采取这种网上开庭的方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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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号法律支持:姜效禹,山东烟台人,从事法院工作十六年,现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微信号:sdyt86,立足烟台诚交各界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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