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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某法院院长遭PS艳照敲诈52万元刑事判决书原文

烟语法明 2020-09-17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刑初字第132号

公诉机关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阳育生,男,1973年6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双峰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双峰县。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陈彦勋,北京市王玉梅律师事务所呼和浩特分所律师。

被告人袁定明,男,1975年7月16日出生于重庆市开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开县。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王传义,北京市王玉梅律师事务所呼和浩特分所律师。

被告人朱凯辉,男,1978年11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双峰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双峰县。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王春林、高迪,北京市王玉梅律师事务所呼和浩特分所律师。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呼新检刑诉字(2014)第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阳育生、袁定明、朱凯辉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岩、曹春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阳育生及其辩护人陈彦勋、被告人袁定明及其辩护人王传义、被告人朱凯辉及其辩护人王春林、高迪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1、2012年10月,被告人阳育生与袁定明预谋利用电脑合成淫秽图片对各地领导进行敲诈。被告人阳育生在湖南省娄底市购买笔记本电脑、无线上网卡、贺年卡信封,并从双峰县刘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30多张农业银行卡,从互联网上搜索各地政府、企事业单位网站,从网站上下载单位领导人员的信息及照片,利用电脑PS技术将领导人员的照片与从网上找到的色情图片进行合成,制作成具有领导人员头像的色情图片,并从网上搜索下载敲诈信件的文字内容,将内容稍加修改,封装剪接的淫秽图片及指定的银行卡卡号,被告人袁定明负责分装信件,书写信封上收信人信息,制作敲诈信件三百余封。被告人阳育生乘坐火车来到河南省郑州市,从河南郑州市邮政局各个营业网点将制作好的三百余封敲诈信件,寄往贵州、甘肃、江西等多个省市,其中有1封寄往我区,收信人为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厅长徐某某。

2012年10月30日,被害人贵州省贵阳市某某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熊某某收到被告人阳育生投递的敲诈信,因害怕对个人及家庭造成不良影响,其找到生意伙伴朱某帮忙汇款。当日,朱某安排公司财务通过网银转账向敲诈信中指定户名:程某某,卡号:6228************315的农业银行卡汇款10万元。被告人阳育生、袁定明使用预先购买的手机拨打农业银行客服电话,查询到该作案卡进账10万元后,被告人袁定明通过转账及提取现金,将其中20300元转入户名为姜某的银行卡内(因密码错误,未能提现),其余款项全部提现。被告人阳育生分得赃款68200元,被告人袁定明分得赃款10000元。随后二被告人将作案用银行卡全部销毁,所得赃款用于生活支出。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厅长徐某某收到敲诈信后,随即报警。

2、2013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阳育生与被告人袁定明、朱凯辉、“老三”(姓名不详,在逃)预谋利用电脑合成淫秽图片对各地领导进行敲诈。被告人阳育生出资购买笔记本电脑、无线上网卡、手机、信封、打印纸、相纸等作案物品。被告人阳育生、袁定明、“老三”在被告人阳育生住所内用笔记本电脑在互联网上搜集各地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领导人照片、姓名、单位地址等信息并记录在笔记本上。被告人阳育生、“老三”利用电脑PS技术合成色情图片,又将2012年使用的敲诈信内容稍加改动,将被告人朱凯辉从网上购买的银行卡卡号加入信件内容中。被告人阳育生、袁定明、“老三”一同将色情照片、敲诈信装入信封,并将记录在笔记本上的欲敲诈人员的姓名、地址、邮政编码手写到信封上。4月12日,被告人袁定明乘坐火车到河南省郑州市,重庆等地向天津、河南、河北、江苏、上海、辽宁、湖南等省市政府、企事业单位领导投寄敲诈信件500余封。

2013年4月16日,被害人天津市某总部经济产业园主任、天津市津南区某镇镇长李某某收到袁定明投递的敲诈信件,要求其向工商银行户名:蒋某某,卡号:6212************437的银行卡汇入54万元,否则将隐私公开。被害人为不影响自己生活,向朋友王某某借款54万元,并由王某某公司出纳赵某某于4月18日将54万元转账到6212************437作案卡内。

2013年4月16日,被害人河北省邯郸市河北某集团公司董事长王某某收到袁定明投寄的敲诈信件,要求其向户名:李某某,卡号:6212************148的银行账户汇款50万元,王某某为不影响个人及公司名誉,被迫于4月18日向信中指定银行账户汇入50万元。

2013年4月,被害人辽宁省本溪市某实业发展公司董事长刘某收到被告人袁定明等人投寄的敲诈信件,要求其向户名为梁某某,卡号:6212************886的银行账户汇款20万元,刘某为不影响个人及公司名誉,被迫于4月26日向信中指定银行账户汇入20万元。

2013年7月,被害人湖南省长沙市某区人民法院院长耿某某收到被告人袁定明等人投寄的敲诈信件,要求其向户名:蒋某某,卡号:6121************437的银行账户汇款52万元,耿某某为不影响个人名誉,被迫于7月19日、21日、23日、25日先后四次共计向信中指定银行账户汇入52万元。


2013年4月18日被告人查询到共计104万元进账到户名为蒋某某、李某某的银行卡内,被告人袁定明伙同“老三”持上述两张作案卡和六张用于转账取款的银行卡在长沙市操作银行ATM机取款133200元。19日被告人袁定明、“老三”在株洲市操作银行ATM机取款139200元后,被告人袁定明又在株洲市百货公司金至尊珠宝店刷卡(户名蒋某某)消费105820元购买4块金条(2块100克,2块50克),在株洲市福泽人珠宝店刷卡(户名李某某)消费99793元购买3条金项链。20日被告人袁定明、“老三”在湘潭市操作银行ATM及取款139000元,二人在湘潭市安囯黄金珠宝公司刷户名蒋某某的作案卡消费80000元,刷李某某的作案卡消费46844元购买50克的金条3块、金项链3条、金手镯3个、金戒指1个。21日被告人袁定明、“老三”在长沙市操作ATM机取款138900元。22日被告人袁定明、“老三”在株洲市操作银行ATM机取款138400元。

被告人袁定明、“老三”从户名为蒋某某、李某某的作案银行卡共提取赃款1021157元,其中现金688700元,购买黄金刷卡消费332457元。被告人阳育生、袁定明、朱凯辉分别分得人民币20万元以及黄金饰品,老三分得人民币1万元,及黄金戒指一枚。被告人阳育生将其分得的20万元赃款偿还被告人袁定明10万元欠款,偿还被告人朱凯辉4万元欠款,其余赃款全部挥霍。被告人袁定明分得赃款其中25万元已追回。被告人使用赃款购买的黄金饰品,除“老三”分得1枚戒指以及被告人阳育生分得的1条50克金条未追回,其余均已追回。被害人耿某某、刘某向被告人阳育生等人提供的户名为蒋某某、梁某某卡内存入的共计人民币72万元,因上述被告人已被公安机关抓获,赃款未被被告人提取,公安机关已将赃款发还被害人。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阳育生、袁定明、朱凯辉住所扣押作案用的银行卡88张、手机15部、身份证15张、笔记本电脑3台、优盘5个、各种信纸及信封2箱以及金条金饰等物品。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的报案及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阳育生、袁定明、朱凯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手段,向多名政府官员勒索财物,其中敲诈既遂五起,未遂一起,被告人阳育生伙同袁定明索得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阳育生伙同袁定明、朱凯辉索得人民币人17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被告人阳育生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承认。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起敲诈勒索未遂的报案人徐某某所收到的信件是否为本案被告人寄出,还有待查清;2、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阳育生等向被害人刘某敲诈的案件从证据上看存疑;3、起诉书中所列的用户名为蒋某某、尾号为5437的银行卡,在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未被冻结,以致被害人仍能向该卡汇款,公安机关侦查程序确有不当;4、被告人阳育生在归案后认真态度好,且属于初犯、偶犯,应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袁定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承认。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袁定明在共同犯罪中处于次要地位,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犯罪后,被告人袁定明如实供述罪行,并积极退赃,且悔过自新显著,悔罪态度较好;3、被告人袁定明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对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4、被告人归案后,被害人刘某、耿某某向梁某某、蒋某某的卡汇款,该款已由侦查人员返还给被害人,被害人并未受到实际损失,请法庭酌情判决。

被告人朱凯辉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承认,辩称卡上收到20万元、52万元的事实其不清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略)

经审理查明:

1、2012年10月,被告人阳育生与袁定明预谋利用电脑合成淫秽图片对各地领导进行敲诈。被告人阳育生在湖南省娄底市购买笔记本电脑、无线上网卡、贺年卡信封,并从双峰县刘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30多张农业银行卡,从互联网上搜索各地政府、企事业单位网站,从网站上下载单位领导人员的信息及照片,利用电脑PS技术将领导人员的照片与从网上找到的色情图片进行合成,制作成具有领导人员头像的色情图片,并从网上搜索下载敲诈信件的文字内容,将内容稍加修改,封装剪接的淫秽图片及指定的银行卡卡号,被告人袁定明负责分装信件,书写信封上收信人信息,制作敲诈信件三百余封。被告人阳育生乘坐火车来到河南省郑州市,从河南郑州市邮政局等各个营业网点将制作好的三百余封敲诈信件,寄往贵州、甘肃、江西等多个省市,其中有1封寄往我区,收信人为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厅长徐某某。

2012年10月30日,被害人贵州省贵阳市某某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熊某某收到被告人阳育生投递的敲诈信,因害怕对个人及家庭造成不良影响,其找到生意伙伴朱某帮忙汇款。当日,朱某安排公司财务通过网银转账向敲诈信中指定户名:程某某,卡号:6228************315的农业银行卡汇款10万元。被告人阳育生、袁定明使用预先购买的手机拨打农业银行客服电话,查询到该作案卡进账10万元后,被告人袁定明通过转账及提取现金,将其中20300元转入户名为姜某的银行卡内(因密码错误,未能提现),其余款项提现。被告人阳育生分得赃款68200元,被告人袁定明分得赃款10000元。随后二被告人将作案用银行卡全部销毁,所得赃款用于生活支出。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厅长徐某某收到敲诈信后,随即报警。

2、2013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阳育生与被告人袁定明、朱凯辉、“老三”(姓名不详,在逃)预谋利用电脑合成淫秽图片对各地领导进行敲诈。被告人阳育生出资购买笔记本电脑、无线上网卡、手机、信封、打印纸、相纸等作案物品。被告人阳育生、袁定明、“老三”在被告人阳育生住所内用笔记本电脑在互联网上搜集各地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领导人照片、姓名、单位地址等信息并记录在笔记本上。被告人阳育生、“老三”利用电脑PS技术合成色情图片,又将2012年使用的敲诈信内容稍加改动,将被告人朱凯辉从网上购买的银行卡卡号加入信件内容中。被告人阳育生、袁定明、“老三”一同将色情照片、敲诈信装入信封,并将记录在笔记本上的欲敲诈人员的姓名、地址、邮政编码手写到信封上。4月12日,被告人袁定明乘坐火车到河南省郑州市、重庆等地向天津、河南、河北、江苏、上海、辽宁、湖南等省市政府、企事业单位领导投寄敲诈信件500余封。

2013年4月16日,被害人天津市某总部经济产业园主任、天津市津南区某镇镇长李某某收到袁定明投递的敲诈信件,要求其向工商银行户名:蒋某某,卡号:6212************437的银行卡汇入54万元,否则将隐私公开。被害人为不影响自己生活,向朋友王某某借款54万元,并由王某某公司出纳赵某某于4月18日将54万元转账到6212************437作案卡内。

2013年4月16日,被害人河北省邯郸市河北某集团公司董事长王某某收到袁定明投寄的敲诈信件,要求其向户名:李某某,卡号:6212************148的银行账户汇款50万元,王某某为不影响个人及公司名誉,被迫于4月18日向信中指定银行账户汇入50万元。

2013年4月,被害人辽宁省本溪市某实业发展公司董事长刘某收到被告人袁定明等人投寄的敲诈信件,要求其向户名为梁某某,卡号:6212************886的银行账户汇款20万元,刘某为不影响个人及公司名誉,被迫于4月26日向信中指定银行账户汇入20万元。

2013年7月,被害人湖南省长沙市某区人民法院院长耿某某收到被告人袁定明等人投寄的敲诈信件,要求其向户名:蒋某某,卡号:6121************437的银行账户汇款52万元,耿某某为不影响个人名誉,被迫于7月19日、21日、23日、25日先后四次共计向信中指定银行账户汇入52万元。

2013年4月18日被告人查询到共计104万元进账到户名为蒋某某、李某某的银行卡内,被告人袁定明伙同“老三”持上述两张作案卡和六张用于转账取款的银行卡在长沙市操作银行ATM机取款133200元。19日被告人袁定明、“老三”在株洲市操作银行ATM机取款139200元后,被告人袁定明又在株洲市百货公司金至尊珠宝店刷卡(户名蒋某某)消费105820元购买4块金条(2块100克,2块50克),在株洲市福泽人珠宝店刷卡(户名李某某)消费99793元购买3条金项链。20日被告人袁定明、“老三”在湘潭市操作银行ATM机取款139000元,二人在湘潭市安囯黄金珠宝公司刷户名蒋某某的作案卡消费80000元,刷李某某的作案卡消费46844元购买50克的金条3块、金项链3条、金手镯3个、金戒指1个。21日被告人袁定明、“老三”在长沙市操作ATM机取款138900元。22日被告人袁定明、“老三”在株洲市操作银行ATM机取款138400元。

被告人袁定明、“老三”从户名为蒋某某、李某某的作案银行卡共提取赃款1021157元,其中现金688700元,购买黄金刷卡消费332457元。被告人阳育生、袁定明、朱凯辉分别分得人民币20万元以及黄金饰品,老三分得人民币1万元及黄金戒指一枚。被告人阳育生将其分得的20万元赃款偿还被告人袁定明10万元欠款,偿还被告人朱凯辉4万元欠款,其余赃款全部挥霍。被告人袁定明分得赃款其中25万元已追回。被告人使用赃款购买的黄金饰品,除“老三”分得1枚戒指以及被告人阳育生分得的1条50克金条未追回,其余均已追回。被害人耿某某、刘某向被告人阳育生等人提供的户名为蒋某某、梁某某卡内存入的共计人民币72万元,因上述被告人已被公安机关抓获,赃款未被被告人提取,公安机关已将赃款发还被害人。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阳育生、袁定明、朱凯辉住所扣押作案用的银行卡88张、手机15部、身份证15张、笔记本电脑3台、优盘5个、各种信纸及信封2箱以及金条金饰等物品。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辩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熊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其收到敲诈信件后,因害怕对个人及家庭造成不良影响,让朱某给敲诈信中指定的银行卡号中汇入10万元的事实;

2、被害人李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其收到敲诈信件后,为了不影响自己的生活,向王某某借款54万元汇入敲诈信中指定的银行卡号中54万元的事实;

3、被害人王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其收到敲诈信后,向敲诈信中指定的账户汇入50万元的事实;

4、被害人耿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其收到敲诈信后,向敲诈信中指定的账户汇入52万元的事实;

(略)

12、鉴定意见:公物证鉴字(2013)2144号物证检验报告,证实从被告人处扣押的笔记本电脑、U盘中提取出大量的用于敲诈勒索的照片、信息及合成的淫秽图片;

13、物证登记表、信封、信纸、贺卡、PS图片、凭条、卡号及密码、取款交易明细、购买金饰的截图、扣押清单、照片、办理银行卡的手续、身份证明、抓获经过、发还清单。

14、视频资料,证实被告人从指定银行卡内转账和提取现金的事实;

15、被告人阳育生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2年10月,被告人阳育生与袁定明预谋利用电脑合成淫秽图片对各地领导进行敲诈,阳育生购买笔记本电脑、无线上网卡、贺年卡信封及多张农业银行卡,从互联网上搜索各地政府、企事业单位网站,从网站上下载单位领导人员的信息及照片,利用电脑PS技术将领导人员的照片与从网上找到的色情图片进行合成,制作成具有领导人员头像的色情图片,并从网上搜索下载敲诈信件的文字内容,将内容稍加修改,封装剪接的淫秽图片及指定的银行卡卡号,袁定明负责分装信件,书写收信人信息,制作敲诈信件三百余封,被告人阳育生从河南郑州市邮政局等营业网点将制作好的敲诈信件,寄往等多个省市。2013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阳育生与被告人袁定明、朱凯辉、“老三”(姓名不详,在逃)预谋利用电脑合成淫秽图片对各地领导进行敲诈。四人分别出资、下载、购买银行卡、利用电脑PS技术合成色情图片,制作500余份敲诈信件,由被告人袁定明乘坐火车到河南省郑州市、重庆等地向天津、河南、河北、江苏、上海、辽宁、湖南等省市政府、企事业单位领导投寄,及收到款项后被告人进行分赃的事实;

16、被告人袁定明、朱凯辉的供述与辩解与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

以上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上述证据形式、来源合法,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阳育生、袁定明、朱凯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脑PS技术合成色情图片,采用要挟手段,多次向政府官员、企业负责人勒索财物,被告人阳育生与被告人袁定明索得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阳育生、袁定明、朱凯辉共同索得人民币17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阳育生与被告人袁定明共同敲诈既遂一起,未遂一起,被告人阳育生、袁定明、朱凯辉共同敲诈既遂四起。对被告人犯罪未遂部分,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阳育生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3日起至2026年4月22日止。)

二、被告人袁定明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3日起至2025年4月22日止。)

三、被告人朱凯辉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3日起至2024年10月22日止。)

四、随案移送作案使用的银行卡88张、手机15部、身份证12张、笔记本电脑3台、U盘5个、信纸、信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王 芳

审 判 员  张 霞

人民陪审员  赵智慧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郝春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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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耿明生因严重违纪被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并降为副科级非领导职务。

耿明生之所以会成为焦点人物源于2016年7月份媒体报道的“PS艳照敲诈”一案。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耿明生

案件发生在2013年。有法院判决书显示,2013年7月,长沙开福区法院院长耿明生收到PS艳照敲诈信件后,“为不影响个人名誉”,被迫于7月19日、21日、23日、25日先后四次共计向指定账户汇入52万元。

对于为何多次汇入52万元,耿明生接受媒体采访称,收到PS艳照敲诈信之后,认为不打钱不太好立案,属于犯罪未遂,即便抓了以后处罚也一般。“后来我还是觉得,你不冒这个风险的话,舍不得孩子套不着狼,就打钱了。”

至于钱哪来的,耿明生表示:“打的我妈的钱,我们条件还可以,钱不会找别人借的。”

2016年8月19日,有媒体报道称耿明生已被调查,名字也从开福区法院官网的“领导名单”中消失。(转自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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