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多位律师因卷入套路贷诈骗而身陷囹圄,这些案件引起法律界强烈关注。对于类似的案件,个别司法机关的定罪逻辑简单直接:行为人实施了套路贷行为,因此构成诈骗罪,律师为套路贷提供过法律服务,因此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首先,套路贷是一种经济现象,它并非法律概念,更不是刑法中的犯罪类型。不能因为扣上了套路贷的帽子,就一律贴上诈骗的标签。一种套路贷行为能否构成诈骗,关键要看它是否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诈骗罪客观上的行为方式包括五个环环相扣的要素:行为人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因为这种欺骗让被害人陷入了认识错误,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行为人获取财物,被害人遭受财物损失,上述环节缺一不可。如果被害人借款前明知借款的高利性质,那就很难说他陷入了认识错误,其处分财物的行为只是履行借款合同的义务。即便放贷者敲骨吸髓,令人愤慨,但也并非刑法意义上诈骗。在大量的民间借贷中,放贷人可能会利用借贷人急于用钱的心理,对其进行剥削,有时借贷人并不完全理解借贷行为的后果。放贷人的剥削行为也许不道德,但其行为是否属于诈骗,还是应当慎重对待。事实上,在正常的信用卡透支和各种消费借贷中,套路现象也并不罕见,推广消费贷的金融机构经常夸大其词,鼓励超前消费,很少详细告知客户最终的利息支出,其真实利率并不像宣传的那么低。比如部分信用卡最低还款日利率按照万分之五计息,很少有人会清醒地计算出其年利率竟高达18%,如果算上违约金、滞纳金,也许利息更高。虽然这个利率可能远低于部分套路贷的利率,但仅以利率高低来判断行为是否属于诈骗,显然太过武断。其次,即便某种套路贷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对于参与套路贷的代理律师也要分析他的帮助行为属于正当的业务帮助,还是犯罪的帮助行为。套路贷并非百分百邪恶,即便被认定为诈骗,其中依然有正常的借贷成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是予以支持的。因此,如果套路贷的行为人聘请律师为其主张债权,即便索要的债权超出了司法解释支持的范围,那这部分债权请求也只是不受法律支持,不能随意把律师的诉讼代理行为看成是诈骗的帮助。刑法上的帮助并不包括日常生活的中立帮助行为,如果一种行为是日常生活或者业务行为中的惯常现象,即便对犯罪行为会起到客观促进效果,也不应以犯罪论处。例如,餐饮店为卖淫女定点提供饭食,即便表面上为组织卖淫罪提供了物理意义上的帮助,但也不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再如,五金店销售刀具给带着大金链的纹身男,店家售刀前预感顾客可能犯罪,即便顾客最终实施犯罪,店家的行为也不构成犯罪。这也就是为什么两高两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仅因临时雇佣或被雇佣、利用或被利用以及受蒙蔽参与少量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一般不应认定为恶势力成员。刑法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不能强人所难,更不能用圣人的标准来要求被告。很多时候,我们应该有一个代入感,要代入被告的情境,设身处地的想一想,如果你是被告,是否也会去实施类似的行为。刑法中有一种期待可能性的理论,其基本精神就是法律要为软弱的人性提供庇护,体恤民众的常情常感。经典的案件是十九世纪德国帝国法院的癖马案。被告是一位被雇的马夫,因马有以尾绕缰的恶癖,非常危险,故要求雇主换掉该马,雇主不允,反以解雇相威胁。后被告驾驶马车在行驶过程中,马之恶癖发作,被告无法控制,致马狂奔,将一铁匠撞伤。检察官以过失伤害罪提起公诉,但原审法院宣告被告无罪,德国帝国法院也维持原判,驳回抗诉。其理由是:违反义务的过失责任,不仅在于被告是否认识到危险的存在,而且在于能否期待被告排除这种危险。被告因生计所逼,很难期待其放弃职业拒绝驾驭该马,故被告不负过失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司法机关不妨换位思考,想一想如果你是律师,有人让你为他提供民事代理,索要债权,即便债权超过法律规定的利率,你会因为对高利贷的厌恶而拒绝代理吗?如果律师只能为好人提供法律服务,那么律师职业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要求律师在为每一个借贷纠纷中仔细审查纠纷是否属于套路贷,是否涉嫌诈骗,这可能是对律师职业的过高要求。按照这种逻辑,是否所有曾为套路贷放贷人做出过有利判决的法官都构成(故意的)民事枉法裁判罪,或者(过失的)玩忽职守罪呢?如果这样,没有人敢于从事法律职业,职业的稳定性会荡然无存。我曾在一个司法机关组织的案件论证会上讲过癖马案,当时论证的案件是一个窝藏案。被告是一位黑车司机,一日两名客人打车去外省,通过乘客的对话,司机知道他们涉案在逃,但司机依然开车前往目的地,在路上被警察拦截,检察机关拟以窝藏罪对司机提起公诉。司机有三个选项:一是勇敢型,义正辞严地对乘客说,鉴于你们是犯罪分子,我拒绝为你们提供服务,请立即下车;二是机智型,乘人不备,将车开到派出所;三是软弱型,虽然知道在帮助犯罪分子逃跑,但由于懦弱,只能选择继续开车。
如果你是司机,你会做何选择呢?我的选择是第三项。但非常遗憾的是,司法机关并不认同这个选择,最终还是以窝藏罪对司机定罪量刑。人们习惯于在自己看重的事情上附上不着边际的价值,司法机关往往过分看重打击犯罪的价值,而忽视了律师职业的稳定性。唐代名臣魏征在弥留之际,曾向太宗皇帝作最后劝谏:“天下之事,有善有恶……憎者惟见其恶,爱者止见其善,爱憎之间,所宜详慎……”爱憎之间,所宜详慎。这个世界存在大量互相冲突的价值,冲突并不意味着善恶对立,很多时候是善与善的冲突,是“好人与好人之间的对抗”。司法机关不宜夸大自己打击犯罪的目标,也应该尊重其他职业的价值。如果为了打击犯罪,而无视其他职业的正常发展,那么整个社会也会动荡不安。司法机关与律师同属法律职业,分工虽有不同,目标却是一致的,亦即维护法律尊严,建设法治中国。在这个意义上,法律人本是同根生,理当互相尊重。法律职业任何一环的缺失,都会伤及法治的根本。法大老校长江平先生不止一次说过,“律师兴则法治兴,法治兴则国家兴……(律师)最能感知依法治国之水的深度与冷暖,最了解依法治国的黑暗和光明”。愿这些卷入套路贷诈骗的律师同仁得到公正的审理,也愿法律人能够尊重彼此的职业,“不嘲笑,不悲叹,不咒骂,但求理解” 。 往期文章:法院要求停供被执行人税务发票?区税务局“硬怼”中院获高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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