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最高法副院长:怎么区分“套路贷”与民间借贷?
作者:姜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
在“套路贷”案件中,行为人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具有非常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
“套路贷”与普通的民间借贷两者有着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本金和合法利息均受法律保护,而“套路贷”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套路贷”的实质,就是一个披着民间借贷外衣行诈骗之实的骗局,应受法律惩处。
可见,“套路贷”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获取约定的利息,而是为了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产。
第二,看是否具有“诈骗”的性质。民间借贷是双方真实意愿下的借贷行为,而“套路贷”都具有骗的性质。行为人处心积虑设计各种套路,制造债权债务假象,非法强占他人财产。例如,有的犯罪分子往往会以低息、无抵押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上钩”, 以行业规矩为由诱使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谎称只要按时还款,虚高的借款金额就不用还,然后制造虚假给付痕迹,采用拒绝接受还款等方式刻意制造违约,通过一系列“套路”形成高额债务,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第三,看讨债手段是否具有强制性。“套路贷”制造虚高的借款金额,违背被害人的意志,被害人不可能自愿还债,所以“套路贷”行为人往往软硬兼施索债,通常以暴力、“软暴力”、滋扰或者借助诉讼等方式,迫使被害人还债。
需要注意的是,区分“套路贷”和民间借贷,要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综合评判,不能只关注某个因素、某个情节。例如,不能仅仅看有无暴力讨债行为来区别二者,民间借贷活动也可能诱发非法讨债行为,如讨债时以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如果这一行为构成故意伤害或者非法拘禁等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因民间借贷引发的暴力讨债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要定相关的罪名,但不能认定为“套路贷”案件中的恶势力犯罪。
扫黑除恶中如何正确认识“套路贷”犯罪
(作者:卢建平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 教授) 本文转自于《人民法院报》2019-04-11
“套路贷”犯罪,不仅严重危及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也对当前的刑事侦查、起诉、审判等工作提出严峻挑战。“两高”“两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指导此类案件的办理,正确适用法律和刑事政策,意义重大。 改革开放进入新时期后,我国的犯罪现象也呈现出一系列新的特征,在严重暴力犯罪、街头犯罪总量或占比下降的同时,犯罪的智能性、有组织性和牟利性明显上升,而近年日渐蔓延的“套路贷”犯罪便是集以上三种属性于一体的新的犯罪类型,不仅严重危及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也对当前的刑事侦查、起诉、审判等工作提出了严峻挑战。“两高”“两部”在总结各地经验做法的基础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扫黑除恶指导意见》的规定,及时出台《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于指导此类案件的办理,正确适用法律和刑事政策,意义重大。
一、《意见》的积极意义
二、对《意见》主要内容的点评
4.“套路贷”犯罪与黑恶势力犯罪的关系问题。 《扫黑除恶指导意见》第20条指出: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立债权、强行索债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事实,以诈骗、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抢劫、虚假诉讼等罪名侦査、起诉、审判。虽然这里没有明确提到“套路贷”犯罪,但已经表明相关部门对“套路贷”犯罪的警觉已经提升到了扫黑除恶的高度。事实上,从近期查处的案件情况看,的确有一定数量的“套路贷”犯罪与黑恶势力犯罪有着密切的关联,有的“套路贷”犯罪集团甚至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所有特征(如专门从事“套路贷”犯罪活动的穆嘉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但并非所有的“套路贷”犯罪都是涉黑涉恶犯罪,很多的“套路贷”特别是网络平台上的“套路贷”犯罪还停留在玩“套路”的阶段,其非法讨债所采用的主要是语言、图像或视频威胁,是“非接触式”的,暴力或者暴力威胁、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特征并不明显,因而将所有“套路贷”犯罪都认定为黑恶势力犯罪明显不妥。为了保证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和“套路贷”犯罪,必须厘清“套路贷”犯罪与黑恶势力犯罪之间的关系。对此,《意见》明确指出,“套路贷”犯罪组织符合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应当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这一规定对“套路贷”犯罪与黑恶势力犯罪之间的交叉关系进行了界定,坚持了罪刑法定的立场,既避免了人为降格,更避免了人为拔高,即为完成任务而不加区别地将所有“套路贷”犯罪都认定为黑恶势力犯罪的现象。
往期文章:最高法公报案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民事赔偿责任认定
往期文章: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的6大方式
往期文章:法院白皮书:股权转让涉13个高发风险点,建议合理设置转让条款
本号法律支持:姜效禹,山东烟台人,从事法院工作十六年,现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微信号:sdyt86,立足烟台诚交各界好友。
为防失联,敬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