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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再就业”,因工受伤怎么办?

烟语法明 2020-09-17


随着生活水平和医疗保健条件的不断提高,很多退休人员身体健康,通过再就业仍能发挥一技之长,也可帮助改善家庭基本生活条件。那么在办理了退休手续后,继续用工时遭受意外伤害,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接下来,跟随小编看一起案例吧!

退休后当保安,工作期间不慎摔伤
年过50的李某,原是山西省一名煤矿工人,2012年从公司办理退休后,便同老伴一起来到西海岸新区投奔儿子。退休后赋闲在家并领着养老金,但李某觉得日子过得并不充实,便想再找一份工作。2018年8月,李某与某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劳动期限为一年,李某接受某服务公司安排在某大学从事保安工作。2019年2月的某一天,在履行工作巡逻期间,李某发现有外来车辆在校内做生意,根据安保职责,对校外车辆进行驱离,但却不慎摔倒受伤。同班工作的同事赶到后立即将他送到医院抢救,经医院诊断,李某为右股骨骨折,住院治疗20天,花费医疗费近十万元。
高额医疗费引发纠纷,仲裁还是起诉?
李某住院期间,一直由其妻子王某护理,由于王某没有收入来源,也不想给儿女增加负担,医疗费对老两口来说不算一笔小数目。事故发生后,李某所属的某服务公司仅支付了6.5万元费用就不再支付,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无奈之下李某只能将某服务公司诉至法院。李某的伤势经过鉴定机构鉴定,结果为因外伤致右下肢损伤为九级伤残。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对纠纷性质提出了异议,被告辩称公司与李某签订的是劳动合同,工伤事故发生后公司积极为其工伤治疗缴纳费用,且公司已为其投保商业险,故本案不是劳务雇佣合同责任纠纷,而是劳动合同工伤责任纠纷,应属劳动争议纠纷,依照法律规定应先通过劳动仲裁解决,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用人单位承担何种责任?
对于原告在工作期间摔伤的事实,双方都予以认可,案件争议的焦点为原、被告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被告虽主张系劳动合同工伤纠纷,但却并未提交原告系工伤的证据材料。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于2012年办理了退休手续,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领取退休金。2018年8月受雇于被告,定期发放劳动报酬,原、被告双方应属劳务雇佣合同关系。后原告在履行工作职责时摔倒受伤致九级伤残,被告应当对原告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9万元。
法官说法
 现实生活中,由于超龄劳动者雇佣成本不高,不少用人单位喜欢招用,像李某这种退休后依然务工的情况很多。那么因工受伤后该如何索赔,首先必须区分务工者与用人单位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而二者区分的关键在于务工者是否领取养老金。退休后已领取养老金的,适用劳务关系,雇工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也提醒劳务关系双方,在签订书面协议时,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益和义务,以防发生争议。
相关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以上转自青岛市黄岛区法院)



退休后是否仍存在劳动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仅规定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继续用工按劳务关系处理,但是并未规定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继续用工建立何种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9月第2版,第115页-117页)【审判实务】中对此认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仍为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
2015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终止的确定标准问题的答复》([2015]民一他字第6号)认为,”对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合同关系的终止,应当以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为标准。“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者只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论其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从目前的各地审判实践来看,存在三种司法裁判处理结果:一种是认定劳动关系,一种是认定劳务关系,第三种是以江苏为代表的认定特殊劳动关系。尴尬的是,有的省份不同地区法院有两种意见,甚至是同一个法院会出来两份完全不同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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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号法律支持:姜效禹,山东烟台人,从事法院工作十六年,现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微信号:sdyt86,立足烟台诚交各界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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