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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检诉判之争的背后:谁来监督和制约检察院的精准量刑?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0-09-17


这几天,围绕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那篇《罕见:一审未判缓,被告人上诉,检方抗诉;二审连怼20个"不能成立",改判加重刑罚》二审刑事判决书,争议还在继续,并大有深入化探讨之势,很多检察官、法官、律师纷纷撰文参与讨论。

有检察官撰文分析“上诉不加刑”制度及法理,直指二审法院不该通过二审程序加重被告人的刑期;也有律师欢呼此案例开创了新的辩护局面,检察官与辩护人应当通力合作一致对外;又有法官震呼,谁来避免“以庭审为中心”的刑事审判流于形式,如何维护法院的独立裁判权?


流程性的推演复述一下这个引发莫大争议的刑事案件案情及裁判过程:酒驾(很可能是醉驾)后肇事逃逸——事后酒醒后投案自首——赔了160万元取得谅解——在检察院认罪认罚——检察院建议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一审法院认为检察院量刑不当要求更改遭拒绝,判决有期徒刑两年实刑——两级检察院一致抗诉认为,一审法院不采信精准化量刑建议程序违法——二审法院驳回被告人上诉、检察院抗诉,加刑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半。

这个案件法院判决的刑期,跟检察院的刑期建议只多了半年,只不过刑罚的执行方式不同罢了。司法实践和观点认知中,需要进监狱坐牢的实刑,与可以社会上自由活动,甚至某些单位可以保留公职的缓刑相比,法律上的刑责一样,却有天壤之别。表现之一就是,即使法院判处的刑责和刑期跟检察院定罪量刑一致,甚至还低,也招致了两级检察院一致不满。


判决书里检察院“抗诉意见”里有一句话,很有意味,“余金平自愿认罪认罚,并在辩护人的见证下签署具结书,同意该院(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量刑建议,”这句话的意思是,这个案件在还没有移送法院审理之前,被告人、检察院未经法院审理宣判,已经给出了该案件罪名、刑期唯一的裁判意见。

这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刑事案件,留给法院的,要么是走走过场“橡皮章”一样的,同意检察院事先给被告人承诺好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要么是不按此建议,招致程序违法的抗诉意见。意外的是,这次法院没有按照以往的认罪认罚案件,同意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导致了这场莫大的“罕见”争议。但事实是,绝大多数认罪认罚案件,法院是根据检察院的精准化量刑建议进行判决的。

据最高检察院最新公布数据,2020年1至3月,全国检察机关对各类犯罪,共决定起诉275450人,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236183人,占同期审查起诉案件审结人数的76.1%。可见,认罪认罚制度乃至其后的精准化量刑建议,适用范围之广。不少律师已经产生,认罪认罚制度实行以后,控辩双方的量刑协商成了核心环节,得出的结果决定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法院一般都会采纳,刑事案件的实质裁断权已经落到了检察机关之手,的思想认识。


如果不采纳会怎么样?以上的案例告诉我们,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框架下,没有专门设计出法院制约检察院精准化量刑建议的制约手段。这也就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想改变检察院的精准化量刑建议,经过一二审审理、本院审委会研究后,不惜事无巨细的阐述证据案情、批驳控诉观点、就案释法明理,最终无奈选择了违背“上诉不加刑”法理原则的原因吧。

如果不如此,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无非有三:一是维持一审判决,还是达不到采纳检察院量刑建议的效果,而且会是在法定刑期以下量刑。二是将该案以适用法律错误、事实认定不清为由发回重审,而一审法院仍会面临着当初一审时检察院精准化量刑的局面,重审同样要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三是先维持一审判决或按照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改判,后再启动错案监督程序再审,这岂不是自己打自己脸,自己认定自己办了错案?

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的二审判决,实属无奈之举。


权力与监督必须对等。可囿于“上诉不加刑”的限制、《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法院应当采信检察院量刑建议的规定,极端情况下,谁来监督和避免检察院利用精准化量刑建议权为被告人开脱,损害被害人权益乃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情发生呢?



从2014年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开展以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经过了多年的探索,终于在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订案中结成正果。这一制度在提高效率、化解矛盾方面,无疑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也产生了一些问题,甚至有人发出“认罪认罚被玩坏了的”感叹。


某些律师在以上法检诉判之争案例中看到检察院充当了一把“第二辩护人”而欢呼,可能忘记了,大部分的认罪认罚案件是在并不是被告人辩护人的值班律师签字见证下完成。一到法庭上,检察院的定罪量刑丝毫不容辩护律师质疑,否则就会面临的公诉人撤回量刑建议换上一个更严重的量刑建议的局面。有律师曾经撰文,认罪认罚精准化量刑,留给辩护律师的,只剩在没有庭审对抗向检察官提交申请和服从建议,辩护已越来越无用武之地。不少法官也感叹,通常情况下,有几个法官敢叫板监督和侦办自己的检察院出具的精准化量刑建议,而最终的判决后果,却是要法院、法官承担的。


酒驾(可能是醉驾)逃逸致人死亡,赔钱之后检察院建议缓刑的产生,不是偶然的,有其必然性。缺少监督的权力,势必会出现极端的事件,也必会产生依靠自身监督无法纠正的其他问题。法萌君相信,以后这样的极端案例还会出现,只是,法院能不能顶住隔壁和法律的压力进行改判,就不得而知了。


有网友指出,量刑上,检察机关的权力本来被称为“求刑权”,是带有恳求请求的意味,但量刑建议精准化,或者量刑幅度极小化,会让法院或社会认为是在侵犯司法的裁量权。既然是裁量权,那就是权力,权力的本来特征就是主动性和拒绝割让剥夺。如果权力是被他人指挥的,那叫这个权力就是个傀儡而已。

检法之间的定罪量刑,本来应该是一种经验化和共识化的东西,应始终坚持法院“庭审为中心”的最终独立裁量权。法院不能成为认罪认罚的公证处,律师不能成为认罪认罚的见证人.....如果搞成了法院必须采纳检察院唯一的精准化量刑建议,势必引发争议和角色的混乱。

按照权力与责任对等的基本法律原则,有网友建议,凡是法院采纳检察院罪名及量刑建议事后定为错判的,检察院是赔偿义务机关;也有网友建议,检察院精准化量刑建议,必须给法院定罪量刑留出适当的裁决空间;也有网友建议,上级检察院切勿硬性要求认罪认罚率、精准量刑采纳率,一旦案件质量跟司法人员的政绩挂钩,就可能产生类似“刑讯逼供”的情况;更有网友建议,检察院提出定罪量刑建议时,应该召开被告人被害人参加的听证会,形成控辩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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