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很多观点仅限于理论层面,没有刑事办案的实践体会,缺乏司法实践的成效考量,只取其一点的在评判整个司法流程。如斥责二审法院的判法坏了“上诉不加刑”理论,忽视了司法实践中,法院作出的判决要经得起社会评议和事后追责的;如肯定国外的刑辩交易、认罪认罚制度的经验做法,忽视了国内刑事案件公诉阶段,辩护律师(绝大多数都是按件计酬的值班律师签字完事)能起到的作用微乎其微。酒驾(很可能是醉驾)撞死人后肇事逃逸——酒醒后投案——赔了160万元取得谅解——在检察院认罪认罚——检察院认定自首,建议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一审法院认为检察院量刑不当要求更改遭拒绝,判决有期徒刑两年实刑——两级检察院一致抗诉认为,一审法院不采信精准化量刑建议程序违法——二审法院认定不构成自首,主观恶性较大,驳回被告人上诉、检察院抗诉,加刑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半。由此拉开了裁判机关的法院、公诉指控机关的检察院,名义上是上诉不加刑合法性之争,实则是对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裁决权之争。法萌君认为,这场法检控审之争是迟早的事,从当初人大修法条文到司法机关制定的司法解释,从司法实践过程到案件社会反响,早就酝酿下了这场争议的伏笔,爆发只是时间问题。此次二审法院不违反法律条文字面含义,却违背“上诉不加刑”法理要求的直接不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实则是长期积累的认罪认罚制度不合理现象的集中展现而已。2018年10月26日修订通过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我国刑事案件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其中,第201条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注意,法条规定的是,“一般应当采纳”,并且允许法院对“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等五种情形不予采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之外,允许法院对“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可以做出自己不同的判决。可是,到了2019年10月24日“两高三部”发布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司法解释,就变了,压缩了法院的裁判权。其中,第40条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准确,量刑建议适当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采纳:(一)......(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对于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量刑建议适当,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听取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审理认定罪名的意见,依法作出裁判。人民法院不采纳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看到了吧?《刑事诉讼法》里规定的法院对检察院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从“一般应当采纳”变成了“应当采纳”,并且没有提及法院对检察院量刑建议不当的,法院可以建议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法院只是在罪名上,可以听取检察院及辩护律师的建议。《刑事诉讼法》关于认罪认罚制度,是规定了法院对此类案件的罪名及量刑建议的独立裁判权的,但到了认罪认罚制度的司法解释上,检察院大大扩充了量刑建议权,法院的裁判权受到了压缩,庭审中仅限于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如此不一致的规定,不闹纠纷才怪!立法到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一,埋下了法检两家对于认罪认罚量刑建议的争议。2019年11月27日,《法制日报》刊登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国庆的《最高检“副检”:认罪认罚案件,检察官履行主导责任,要积极平等沟通量刑协商》文章,其中就引用了“两高三部”《指导意见》的规定,认为“检察机关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认罪认罚案件中提出确定刑建议完全可行,并有法律程序予以保障。”可是,2019年12月11日,《法制日报》刊登了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副部级专职委员、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会长胡云腾的《去分歧凝共识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彻落实》文章,其中明确,认罪认罚的案件事实及量刑建议都必须经过法院开庭审查,是否合适和采纳还是由法院审判以后才能最终决定,法院有权变更罪名,调整量刑等,因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仍然是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只不过与传统的“以审判为中心”表现形式有所不同。
当时转发这两篇文章的时候,可以看出,法检顶层对此问题的理解就不统一,法萌君预料到,法检两家,因量刑建议裁判权的问题发生纠纷,只是时间早晚而已。果不其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将这个问题,彻底暴露了出来,只不过,“上诉不加刑”原则躺枪了。本号也曾发布了多则公开的裁判文书网上的案例,认罪认罚量刑建议裁决权引发的法检争议,其实,关于此项制度,辩护律师的意见最大。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庭审中,只要被告人或辩护律师对此提出异议,检察院就以认罪态度不好,撤回量刑建议,回头加重量刑建议,大多数法院对此,宁可得罪被告人、辩护律师,也不开罪检察院。毕竟,检察院是法院的法律监督机关,还是法官渎职罪的侦办机关呀。没有法院裁判的制衡,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基本处于无人监督状态。司法实践中,看一个公开的情况通报,正是此次引发争议的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2019年12月,门头沟检察微信公众号发布消息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启动以来,北京市门头沟区检察院积极稳妥有序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及量刑建议工作。2019年1月至11月,认罪认罚适用率达73.15%,量刑建议采纳率96.62%,认罪认罚适用率和量刑建议采纳率均位居全市第一。”
文章提到, 门头沟检察院党组高度重视认罪认罚从宽工作,将其作为“一把手”工程,并将该项工作纳入全院考核“一揽子”工程,通过将认罪认罚从宽适用率作为基础项业务考核指标纳入部门、部门主任及检察官考核体系,例如认罪认罚适用率达到70%可获得基础分,否则不得分;量刑建议提出率必须达到100%,才可得分。通过以考促效,倒逼检察官积极履行主导责任,不断提高认罪认罚适用率。
如何才能提高认罪认罚的适用率?会不会出现大幅降低刑事案件被告人刑事罪名和变通刑罚执行方式,以金钱换取被害人谅解的方式?出现了酒驾致人死亡后肇事逃逸,事后投案赔钱160万元建议判三缓四,是意外吗?如何提高精准量刑的采纳率?出现坚持认为法院就该采纳检察院给出的唯一量刑建议,建议三年一审法院判处两年还认为判的过重,两级检察院提出抗诉,还是意外吗?酒驾(很可能是醉驾)撞死人,查看完事故现场也不救助,等8小时酒醒后再去投案,还可以认定自首可以多花钱赔偿就能判处缓刑。如此司法标准,是不是所谓的“花钱买刑”,社会民众如何评价公平正义?难道,这就是立法增设认罪认罚制度的本意吗? 2019年8月,《法制日报》发表了一篇《认罪认罚从宽并非花钱买刑》的文章,其中讲述了,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95后”强奸“00后”案件,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欧阳某文有期徒刑4年。判的这么轻,是因为欧阳某文及其亲属赔偿被害人3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此案经媒体报道后,多数网民认为判罚过轻,法院允许“花钱买刑”是司法不公。其实,这类案件,法院又是在替谁背锅?文章中也提到,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可能出现放纵犯罪、滥用职权现象,还需要防止滋生“权权交易、权钱交易”等司法腐败问题。
借鉴国外认罪认罚的成熟经验,提高司法效率、化解矛盾纠纷,本是法治建设的好事,毕竟,中国的现行立法司法制度,大多都是学习照搬国外的。可是,认罪认罚量刑建议作为一项新的司法制度,也要从立法司法上,避免出现司法裁判权权属不明、只有权力没有责任、权力不受制约、司法人员办案功利化等问题,避免导致既有的司法运行混乱。那些过多的纠缠什么“上诉不加刑”法理争论,不过是只看到了表面现象,没有发现真正的问题所在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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