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年多前的梦奸罪vs如今的法院退休干部被判诽谤罪
按今天的法律进步和普法知识的推广,男工的春梦不过是思想犯的范围,没有实际行动,就不会切实的发生实际危及女工人身安全和公共利益的效果,理应是无罪的。用现在流行观点,人人都有梦想的权利,没有梦想怎么会有社会的进步?如果梦想有罪的话,社会岂不是人人都面临着犯罪的指控?
女工后来的自杀行为,虽然按照一般人的理解,跟男工到处宣讲自己的春梦有一定关系,但绝不是刑法上构成犯罪构成要件中,因犯罪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必然的直接的唯一的因果关系。充其量是个算个侵犯名誉权的民事侵权而已。
然而,这样的刑事判决就这样发生了,而且被判了有期徒刑十年。法官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自己创造出了一个《刑法》上没有的罪名,是不是很让人可怕。没有法律条文规定和罪名设定,法官将公民定罪判刑,这不是依法判案,而是依权判案。没有了法律保障权益的公民,命运只能交由别人的随意掌控之中。
新闻也报道了,陈光平涉案的文章系来自倪军向乐平市公安局控告了石傲国一方涉嫌挪用资金犯罪一案,文章称该案“是一起案值数亿元的特大刑事假案”“由乐平市黑恶团伙操控,由乐平公安局黑警插手经济纠纷炮制”。
公开资料显示,2018年10月,乐平市公安局对烂尾楼“万宇城”接盘方石傲香、席山、石傲国、石林子涉嫌挪用资金罪一案立案侦查。2020年1月19日,石傲香、席山、石傲国、石林子四名被告人,被珠山区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五年到18个月执行。可见,陈光平涉案的文章是有一定真实性的。
至于文章中称的“是一起案值数亿元的特大刑事假案”“由乐平市黑恶团伙操控,由乐平公安局黑警插手经济纠纷炮制”,并实名指出了公职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2019年10月11日,“景德镇发布”发布景德镇市委政法委通报称,“反映案件定性不准确,有领导干部和政法干警介入干涉案件。对此,景德镇市委政法委高度重视,密切关注,就有关情况与市相关部门正在开展核查核实工作。”在诽谤罪的刑事自诉案件中,吴文军和邵长斌均称,经相关部门倒查核实,两人“没有任何涉黑涉恶的违法犯罪嫌疑”。
问题来了,举报信,是否能构成对他人尤其是公职人员人格名誉的实际损害?举报信,百科知识是这么解释的,举报信也叫信函举报,就是举报人把要举报的问题写成书面材料邮寄给有关部门的一种方式。正规来讲,公开举报,是应该向有关部门进行投寄的,但有些人在举报无果或不满意的情况下,选择了实名向社会散播的公开举报信方式,寻求媒体的关注,增大举报的力度。这样的方式违法不?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法律精神,公民公开举报并不是法律所禁止的,故公开举报本身,并不是违法行为。
在从举报信的属性来看,既然是举报,肯定要涉及指控被举报人违法违规的性质归类问题,也会社会到举报人主观推断臆测的内容,而一旦举报内容不被采信,这些性质归类、主观臆断,是不是就构成了诽谤罪“捏造”的证据?法萌君认为,不能这么认为,所谓捏造,应该是指客观事实部分,举报人的主观认识,性质推定,应该不属于“捏造”的范畴,充其量是认识错误而已。
关于法院离职人员构成诽谤罪一案,由于没有公布太多的案件细节,不好对具体案件进行评测,但是应该看到,在顶格刑期为三年的罪名中,陈光平被判了两年半,可见,一审法院认定其罪行之重。
之所以从梦奸罪想到此案,盖因梦奸罪始于男工的主观梦想,终于法官将其梦想定为了现实犯罪;退休法官举报案也是始于举报人的主观愿望,终于法官将其定为了现实犯罪,不同的是,一个是厂内口头传播,一个是写成了文章在网上传播。
这是一起由举报人成了刑事被告人,进而成了犯罪分子的逆转案件,更是一起司法人员寻求法律保护最后反成了自己被刑事制裁的案件,更是一起涉及公职人员从被举报人最后为了受侵害人维护权益的案件。关于一审法院如何认定诽谤罪中“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情节严重”的构罪要件,以及案件成立背后的法律逻辑,在司法进步四十多年后,建设法治社会成为全民共识的今天,是不是很值得关注!
最后,希望这个案件能够二审异地法院公开审理,因为根据一审法院所在地行政区域,该案的二审法院就是陈光平退休前工作过的法院。王成忠一案二审管辖引发的轩然大波,不会再出现“自己法院审理自己法官”的情况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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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号法律支持:姜效禹,山东烟台人,从事法院工作十六年,现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微信号:sdyt86,立足烟台诚交各界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