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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年多前的梦奸罪vs如今的法院退休干部被判诽谤罪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0-09-17


昨天,看了一篇法律公众号发《真实案例:男子梦到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竟因“梦奸罪”获刑10年!》文章,作者在文中讲了一个真实的案例。

案件发生在上世纪70年代初,有一25岁的年轻男工,体健貌端,年轻气盛,工作努力,只是无婚房还没谈过恋爱,一直暗恋同厂容貌端丽的某女工。一天,男工晚上做梦梦到和女工发生了关系,早上醒来很兴奋,到处向厂里人吹嘘,连细节都说得一清二楚。这个消息后来就传到女工那里。性子烈,羞愤难当,女工得知此事的第二天上吊自杀了。

厂保卫科经过初步调查,认为女工的死与男工的做梦及到处宣讲有关,就把男工抓了起来,整理好材料证据移送到法院。当时我国还没有完整的刑法典,只有一部1950年的《刑法(草案)》,其中初略规定了犯罪构成及几个罪名。法官们认为男工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女工的人身尊严,和女工的自杀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理由是没有男工的所作所为,就不会有女工其后的自杀。最终,男工因触犯“梦奸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按今天的法律进步和普法知识的推广,男工的春梦不过是思想犯的范围,没有实际行动,就不会切实的发生实际危及女工人身安全和公共利益的效果,理应是无罪的。用现在流行观点,人人都有梦想的权利,没有梦想怎么会有社会的进步?如果梦想有罪的话,社会岂不是人人都面临着犯罪的指控?


女工后来的自杀行为,虽然按照一般人的理解,跟男工到处宣讲自己的春梦有一定关系,但绝不是刑法上构成犯罪构成要件中,因犯罪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必然的直接的唯一的因果关系。充其量是个算个侵犯名誉权的民事侵权而已。


然而,这样的刑事判决就这样发生了,而且被判了有期徒刑十年。法官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自己创造出了一个《刑法》上没有的罪名,是不是很让人可怕。没有法律条文规定和罪名设定,法官将公民定罪判刑,这不是依法判案,而是依权判案。没有了法律保障权益的公民,命运只能交由别人的随意掌控之中。


四十多年过去了,我国《刑法》1979年正式人大通过颁布,1997年进行了全面修订,此后到2015年又进行了9次修正,条文从192条增加到了452条,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等基本刑法原则明文确立,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和主观方面四个构成要件贯穿了每个罪名的立法设计。可以说,现在我国的刑法制度,不是有没有罪名的问题,而是司法能不能严格贯彻立法精神的问题。现行完备的刑法体系及刑事诉讼法程序保障,是否能够保证不发生思想犯够罪的情况呢?

至少,在部分民众那里,还存在着没有直接必然唯一联系,只要损害后果有关,就要将人认罪判刑的朴素认识。


昨天,本号转发了一篇来源华夏日报的《法院退休干部实名举报遭诽谤罪刑事自诉,一审被判两年半当庭收监》案例报道。新闻中提到,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退休干部陈光平,因发文质疑乐平市警方办理的万宇城案,被乐平市公安局法制大队大队长吴文军,经侦大队副大队长邵长斌和商人倪军,以诽谤罪刑事自诉告到了法院。4月16日,陈光平被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构成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半,当庭即被收监。


新闻也报道了,陈光平涉案的文章系来自倪军向乐平市公安局控告了石傲国一方涉嫌挪用资金犯罪一案,文章称该案“是一起案值数亿元的特大刑事假案”“由乐平市黑恶团伙操控,由乐平公安局黑警插手经济纠纷炮制”。


公开资料显示,2018年10月,乐平市公安局对烂尾楼“万宇城”接盘方石傲香、席山、石傲国、石林子涉嫌挪用资金罪一案立案侦查。2020年1月19日,石傲香、席山、石傲国、石林子四名被告人,被珠山区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五年到18个月执行。可见,陈光平涉案的文章是有一定真实性的。


至于文章中称的“是一起案值数亿元的特大刑事假案”“由乐平市黑恶团伙操控,由乐平公安局黑警插手经济纠纷炮制”,并实名指出了公职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2019年10月11日,“景德镇发布”发布景德镇市委政法委通报称,“反映案件定性不准确,有领导干部和政法干警介入干涉案件。对此,景德镇市委政法委高度重视,密切关注,就有关情况与市相关部门正在开展核查核实工作。”在诽谤罪的刑事自诉案件中,吴文军和邵长斌均称,经相关部门倒查核实,两人“没有任何涉黑涉恶的违法犯罪嫌疑”。


根据关于诽谤罪的《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根据该条文,构成该罪名,首先要求“捏造事实”或者“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为前提。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问题来了,举报信,是否能构成对他人尤其是公职人员人格名誉的实际损害?举报信,百科知识是这么解释的,举报信也叫信函举报,就是举报人把要举报的问题写成书面材料邮寄给有关部门的一种方式。正规来讲,公开举报,是应该向有关部门进行投寄的,但有些人在举报无果或不满意的情况下,选择了实名向社会散播的公开举报信方式,寻求媒体的关注,增大举报的力度。这样的方式违法不?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法律精神,公民公开举报并不是法律所禁止的,故公开举报本身,并不是违法行为。


在从举报信的属性来看,既然是举报,肯定要涉及指控被举报人违法违规的性质归类问题,也会社会到举报人主观推断臆测的内容,而一旦举报内容不被采信,这些性质归类、主观臆断,是不是就构成了诽谤罪“捏造”的证据?法萌君认为,不能这么认为,所谓捏造,应该是指客观事实部分,举报人的主观认识,性质推定,应该不属于“捏造”的范畴,充其量是认识错误而已。


关于法院离职人员构成诽谤罪一案,由于没有公布太多的案件细节,不好对具体案件进行评测,但是应该看到,在顶格刑期为三年的罪名中,陈光平被判了两年半,可见,一审法院认定其罪行之重。


之所以从梦奸罪想到此案,盖因梦奸罪始于男工的主观梦想,终于法官将其梦想定为了现实犯罪;退休法官举报案也是始于举报人的主观愿望,终于法官将其定为了现实犯罪,不同的是,一个是厂内口头传播,一个是写成了文章在网上传播。


这是一起由举报人成了刑事被告人,进而成了犯罪分子的逆转案件,更是一起司法人员寻求法律保护最后反成了自己被刑事制裁的案件,更是一起涉及公职人员从被举报人最后为了受侵害人维护权益的案件。关于一审法院如何认定诽谤罪中“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情节严重”的构罪要件,以及案件成立背后的法律逻辑,在司法进步四十多年后,建设法治社会成为全民共识的今天,是不是很值得关注!


最后,希望这个案件能够二审异地法院公开审理,因为根据一审法院所在地行政区域,该案的二审法院就是陈光平退休前工作过的法院。王成忠一案二审管辖引发的轩然大波,不会再出现“自己法院审理自己法官”的情况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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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号法律支持:姜效禹,山东烟台人,从事法院工作十六年,现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微信号:sdyt86,立足烟台诚交各界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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