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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困需要自费拓宽山路被罚4万多元,忘了良知是最高的法律吗?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0-09-17


何元能的家


近日,成都商报报道:48岁的,四川攀枝花市啊喇乡旺牛社区大村组何元能,在陡峭的半山腰住了10多年,一直为出行难而发愁:上下山只有一条窄窄的小路,物资全靠人背马驮,出行十分不便。2018年,他四处借债花了7万元,刚把这条847米长的路扩宽修通,被人匿名举报了。四川攀枝花市森林公安局调查认为,何元能修路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行为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作出行政处罚:责令6个月内恢复原状,并处罚款4万多元。


何元能说,现在只有农用车能开到山上


何元能聘请了律师,将攀枝花市森林公安局行政诉讼至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处罚。2019年7月,攀枝花东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他的诉讼请求。何元能尽管难以接受,因“律师说二审胜诉的可能性不大。”,没提起上诉。如今,大半年已过去,何元能家境困难没缴罚款,也没将道路恢复原状。谈起修路经历,他哽咽着说:“修这条路的代价太沉重了。”


何元能扩建的道路



法萌君找到了该案件的行政判决书(裁判文书网网又又打不开了,打开文书一闪而过,接着就是文书网内黑屏,这是什么技术?相反,人家的商业镜像网站就能通畅打开。):(2019)川0402行初20号。一审行政判决书里,原告何元能是这样解释的:其在五荒土地上种植了芒果树,因土地地势较高,为了运输肥料和果实,加之为了方便村民上山以及打火队员上山巡查,在原有便道上加宽修通了道路。便道两旁没有林木,连杂草都很少见,根本谈不上林地,被告攀枝花市森林公安局却以原告损坏占用林地2117.5平方米进行处罚,与事实不符。




被告被告攀枝花市森林公安局则认为自己的处罚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原告申辩的“因家庭困难,为发展经济,运输肥料和水果,为防火提供便利”也不能成为其免除行政处罚的理由。

一审法院同样认为,“原告提出其出于公益目的扩建道路的抗辩,不能成为其免除行政处罚的理由。”,被告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判决驳回了何元能的诉讼请求。

何元能家的芒果树


4月16日,站在自家门口,何元能望着正开花的芒果树感叹,“你看这么多果树,如果没有这条路,果子怎么运出去?”他说,路修通后,只有农用车能开到家门口,“原本计划把路修好一点,但现在根本不敢动。”(以上图片及报道内容来自成都商报)


有网友看到这个新闻,评议到,照此执法理念,当年的愚公移山是不是也算破坏了林业生态?何元能种植的果树和一家生计,只能靠“人背马驮”,种的水果运不出来,只能烂在山里?人的生存生活质量都受到威胁了,保护的那些所谓林业生态又有什么用?保护林业生态目的何在,难道不是为了村民生活的更好?也有网友说,这是执法如山,法律上就是这么规定,执法人员、司法人员也没有办法。真的如此吗?执法、司法有了人情味,就是违法吗?

同样是在近日,一则交警处理违章停车的《处罚决定通知书》在网上热传。4月15日,西安交警陈吉橡执勤时发现西安交通大学第二附属医院门口辅道有车辆违停。车窗上有一张车主留下“孩子得了重病,为了给孩子治病、节省开支,不得已将车停靠在此,妻子和儿子在医院住,自己每天睡在车里”,并连说了三句“谢谢”的纸条。

陈吉橡马将情况汇报给所在中队,领导答复,“贴个罚单警告一下就行,不用处罚了”,陈吉橡则在《处罚决定通知书》列出了违章事项,但标上了“不罚,加油”的鼓励字样。事后,交警部门联系了医院,为车主提供了爱心停车位,可免费将车停在医院停车库内。


车主确实违章了,可交警没有“严格”依法办事,拿什么“生活困难不是可以违法”之类的理由一罚了事,让已经住在车里的车主来个“二次伤害”。新闻传到网上,没有人会质疑交警在执法不严,违法办案。为何?良知是最高的法律。人性化的法律,经得起任何法律法规、任何时间的检验。任何一部法律,都没有要求执法者缺乏人性化的“一刀切”执法。


同样的,法萌君还想到了一则行政诉讼案例: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1行终367号二审行政判决书。刘洪艳母亲麻淑琴1990年4月24日经批准在北京市海淀区香山北辛村后街14号新建房屋,刘洪艳及其子一直居住该房屋。因年久太长墙体开裂,2016年3月,刘洪艳对房屋进行了翻建。2017年4月28日,海淀城管局以“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通知刘洪艳限期拆除翻建部分。刘洪艳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海淀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里认为,刘洪艳所建房屋虽确属未批先建,但该房屋系刘洪艳及其子的唯一居所,如履行有权机关通知的限期拆除决定,刘洪艳及其家人必将面临流离失所的可预见结局。合议庭认为,法律并非仅是条文中所罗列的惩处性规定,其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人民的权益,保障社会的正常运行。海淀城管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必然将对刘洪艳的权益造成过度损害,应属明显不当,撤销被诉限拆决定。


海淀城管局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行政行为的作出应当符合法规规范的目的;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应符合比例原则;被诉限拆决定将导致刘洪艳的生活处于危险境地。违法建设的查处机关应当充分考虑其所作行政行为是否会对违法建设人的居住安全与正常生活产生过度侵害,即应在充分平衡规划秩序利益与安居利益的前提下,采取适当的处理。保障人民群众有所居、安于所居彰显的是人的基本权利与尊严,亦是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执法活动均须以此为依归,方能体现其正当性。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了上诉。

以上的案例告诉我们,不是有违法违规行为,就一定代表执法处罚的合法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有权力和职责,基于执法目的的正当性和被处罚人的现实困境,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的,及时终结因所谓“依法办事”的执法行为给公民造成更大的伤害。不顾相对人的生活需求的执法、司法,不是法律本身出了问题,而是执法者、司法者的良知出了问题。



《孟子·尽心上》 :“人之所不学而能者,其良能也;所不虑而知者,其良知也。”明代王阳明说:“知善知恶是良知”。只看法条、法律语词、法律教义,不顾相对人的现实状况和基本生产生活需求,就会出现一些违背立法目的和超离公众理解的法律结果出来。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开发商在没有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房屋,购房者付了房款住了几年后,房价上涨开发商向法院起诉自己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违约要求购房者归还房屋,居然获得了一大批法院的支持,造成了购房者房钱两空,违法者反而获利的司法结果。

回到成都商报报道的何元能案件,一边是貌似“合法”的4万多元罚款,一边是常年通行不便的居住环境、急需畅通道路的农产品运输现状,处罚决定书、行政判决书里的冰冷冷的一句“也不能成为其免除行政处罚的理由”,让本是家境贫困的何元能更加陷入生活困境,那些平日里宣传的人性化执法、切实解决群众生产生活困难,仅仅只是口号吗?

以上的案例分析也可以看出,法律设立的追求上、司法救济的裁决上,从来也没有什么不顾相对人生活困境的“一刀切”,有的只是行政行为不仅要符合合法性要求,同时还要符合行政行为正当性的要求。出现这样的法律结果只能说明,没有法律良知指导的执法司法结果,根本经不住民众和法律的检验。

希望当地的司法部门,及早纠正以上的错案,避免执法司法错误给老百姓造成的“二次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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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号法律支持:姜效禹,山东烟台人,从事法院工作十六年,现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微信号:sdyt86,立足烟台诚交各界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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