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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实质性修改四十余处,这些要点必须记住

烟语法明 2020-09-17



    5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通过了《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报告显示,5月24日下午、25日上午,各代表团小组会议审议了民法典草案。代表们充分肯定了民法典编纂和立法的意义,同时也对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草案共作了一百余处修改,其中实质性修改四十余处。


  要求侵害人赔礼道歉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草案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有的代表提出,要求侵害人赔礼道歉是保护人格权的一种重要方式,为了更好地保护自然人的人格权,建议将赔礼道歉请求权纳入这一规定之中。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增加相应的规定。


  违反消防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予以制止


  草案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处理。有的代表提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对于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也应当予以制止。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对这一款作相应的修改。


  已满八周岁子女,在抚养权纠纷问题上有话语权


  此前,草案婚姻家庭编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有的代表提出,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已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抚养权的确定与其权益密切相关。应当尊重他们的真实意愿,以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在该款中增加规定: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有关性骚扰条款的规定针对性更明确


  禁止性骚扰入法是人格权编草案的亮点之一。此前,草案对禁止性骚扰作出如下规定:违背他人意愿, 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有的代表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使规定的针对性更明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作相应的修改。


  对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的主体范围扩大


  人格权编草案中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有的代表提出,除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外,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也应当承担这一保密义务。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这一条修改为: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物业不得以断电停水的方式催交物业费


  有的代表提出,实践中,有的物业服务人员采取断水、断电等方式催收物业费,对业主的基本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建议予以规范。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在草案合同编物业合同中增加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强调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要定期公布


  物权编草案中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有的代表提出,应当强调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要定期公布,以更好地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人身损害赔偿含“住院伙食补助费”


  侵权责任编草案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列举了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赔偿项目,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有的代表提出,在人身损害赔偿中,“住院伙食补助费”是受害人治疗和康复中需要支出的合理费用,建议参照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将“住院伙食补助费”明确列为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在这一条中增加相关内容。


  医疗费用不属于病历资料


  草案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履行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病理资料、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的义务作了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以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有的代表提出,根据国家关于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的有关规定,医疗费用不属于病历资料的内容,建议删除。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删除这一款中的“医疗费用”。


  明确高空抛物由公安负责查找责任人


  侵权责任编草案修改完善了高空抛物条款,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侵权责任编草案时,有委员建议将上述条款中的“有关机关”,明确为“公安机关”。


  本次人代会上,有的代表也提出,高空抛物或者坠物行为危害公众安全,公安机关有责任进行调查以查清责任人,建议将“有关机关”明确为“公安等机关”。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上述规定中的“有关机关”修改为“公安等机关”。


  明确了地陷、塌陷造成损害应承担责任


  草案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对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作了规定。有的代表提出,实践中,有的地方发生地面塌陷致人损害问题,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建议对此作出规定。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这一条中明确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并对因他人原因导致倒塌、塌陷的侵权责任作出了规定。



《民法典》(草案)各个部分修改情况的大致介绍


1、《民法典》草案总则编第二章自然人部分共修改了5个法条,主要是对个别法条的表述进行调整和规范,法条内容无重大变化。

2、受其自身体系地位及《民法总则》规定的影响,物权编在规定物权法的总则性规定(一般规定)时,删除了《物权法》第1条、第2条第2、3款、第5条、第7条及第8条。

物权编把《物权法》中的“单位”修改为“组织”,把“拆迁”修改为“征收”,把 “企业法人”“社会团体”修改为“营利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把“单位”修改为“组织”。

之所以作出上述修改,根本原因在于:《民法总则》(2017年)已以营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概念更新了《民法通则》的企业法人、社会团体概念,并明确采纳了“捐助法人”“非法人组织”概念;另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已以“征收”取代了“拆迁”概念。主要考虑了表达的准确性、明确化。

3、居住权为民法典新增,需要重点掌握。明确居住权以满足居住生活需要为目的,其目的在于实现对社会弱势群体,如对妇女、未成年人、老人居住权益的保护。

居住权的设定主要采取意定的方式,即通过合同和遗嘱的方式设定。是否允许通过裁判设定居住权,值得探讨。生活居住类型的居住权,是为了满足特定人的居住利益而设置的,因此,其不能继承和转让。

4、在担保物权部分,“担保物权一般规定”与“留置权”两部分没有作任何修改,变革主要出现在抵押权、质权上,对抵押权的修改补充尤其显著。

5、合同编有较大的调整,民法典不仅仅是现行法律的汇编,从《草案》的规定看,其吸收了许多司法解释和学术研究的成果,对许多规则进行了完善和创新

合同编分为三大部分:通则、典型合同、准合同。通则部分增吸纳了债法中关于债务履行的规则。如第五百一十五条、五百一十六条关于选择之债的规定以及第五百一十七条至五百一十九条关于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的规定。

通则增设了合同的保全一章。典型合同部分增设了四类合同,分别为保证合同、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合伙合同。此外,合同编将原来合同法中的居间合同改名为中介合同。

将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纳入准合同单独作为一个分编,形成了全新的体系结构。合同编部分也是考试中的常考点、重要考点,需要重点把握。

6、设置独立的人格权编是我国民法典的重大创新。草案的一大亮点,是将人格权单独作为一编,位列物权编、合同编之后。

与民法典草案其他各分编都有现行单行法作基础不同,人格权编没有专门单行法为基础,而是在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基础上进行编纂,因此人格权独立成编可以说是此次民法典编纂的亮点之一。

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将人格权作为独立的一编加以规定,该编下设六章,详细规定了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等权益,并规定了人格权保护的一般规则。

7、在立法价值方面,《草案》体现了保护婚姻家庭关系、维护婚姻家庭稳定的理念;在体例方面,《草案》将收养法纳入,体例更趋完整;在具体制度方面,《草案》增加了有关近亲属与家庭成员、日常家事代理、亲子关系的确认与否认、婚内析产、登记离婚审查期等制度,修改了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情形等。其中,关于婚姻效力、婚内析产、离婚财产分割是需要重点掌握的部分。

8、民法典草案继承编共4章45条,吸收了部分司法解释的规定,针对民众关心的遗嘱效力等问题,草案均给予回应,并进一步完善了继承人宽恕制度、法定继承人范围、危急情况下口头遗嘱效力、遗赠扶养协议制度、遗产管理人制度等规定。

9、《侵权责任法》于2009年颁布,本次以《侵权责任法》为基础编纂的“侵权责任编草案”总体上较为成熟。其中对于自甘风险、自助行为、精神损害赔偿及惩罚性赔偿、个人提供劳务中的损害赔偿、网络侵权责任、医疗侵权、高空抛物等重大制度调整需要特别关注。

综合来自中国青年报、众合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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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号法律支持:姜效禹,山东烟台人,从事法院工作十六年,现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微信号:sdyt86,立足烟台诚交各界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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