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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适用认罪认罚程序,被告人上诉称无罪,二审发回适用普通程序

烟语法明 2020-09-17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段红安,男,1998年出生于湖南省洪江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洪江市,住湖南省洪江市黔城镇桔园小区旁移民区租住房。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湖南省洪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0日被逮捕,2019年9月29日经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文华,湖南擎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段红安犯妨害公务罪一案,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作出(2019)湘1281刑初17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段红安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段红安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请求情况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段红安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于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作出(2019)湘1281刑初17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段红安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原审被告人段红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适用速裁程序作出判决,是基于上诉人段红安于2019年9月24日作出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和原公诉机关适用速裁程序的建议。现段红安上诉提出自己无罪,一审判决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适用普通程序重新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2019)湘1281刑初174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郑步鸿
审判员龚琰
审判员田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阳林芝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情形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三节的规定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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