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0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情况通报》,对修武县人民法院刘家新法官在审理被告人桑中生等22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一案中被指胁迫“黑老大”认罪认罚及附带的一段录音文件,认为该录音内容中刘家新法官的言语存在与法官职业素质不符的严重错误,存在违反法律和纪律的可能性,责令刘家新停职检查,组织调查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六分多钟的录音听来,网上有两种声音。一是认为,涉事法官“我们手指头缝稍微漏一点,你子孙后代都能过,如果说你不配合,他们不能过,这辈子不能过,下一辈子还不能过”、“看律师怎么样,律师要是在这中间,如果说不配合,在这中间教他胡来的话,判高了谁都没办法。”的话语,明显带有威胁的意味,不仅有违法官职业伦理和职业操守,对律师辩护地位进行排斥,更是违背了司法案件法官不能未审先裁、司法中立的职业角色设计。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该法官说的尽是实情而已。有些诉讼事务,如认罪认罚的适用,当法官无法跟律师进行沟通达成一致时,往往会找当事人进行告知和释明。虽然法律上规定了法院、法官的中立地位,但司法现实中,法官往往会受到某些任务、考核的制约,有些话不得不讲,还要争取完成任务,采取点过激话语,才更有说服力。甚至有网友认为,被停职,对具体法官来说,也是一种解脱。
作者:田成有,曾就职于云南大学法学院,法学教授,云南财经大学副院长,兼任致公党云南省委副主委,致公党中央委员,云南省政协常委,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全国审判业务专家。转自云南高院。语言作为一种交流、沟通的工具,法官要通过语言的运用来查清事实、判明是非、定分止争,表达自己对案件、对社会的看法。语言讲好了,有利于办案。如果用语随便,甚至怒斥当事人,就要出问题。
实践中,法官要掌握些必要的语言艺术。
一、严肃、庄重
当事人到法院打官司是来讨说法、求法理的。法官的说话,代表的是国家,是法律,而非个人,一定要思维清晰、表述准确、逻辑严密、有理有据,讲话好了,能体现出法官秉公执法的风度。所谓严肃不是死板、机械,庄重也不是板着脸唬人,故作深沉、高人一等,严肃和庄重意味着法官不能随意乱说,偏离案件说一些太离谱的话,严肃和庄重也意味着司法严守必要的礼仪和规矩,不得乱来。
在审案中,讲些粗俗、脏话、江湖话,无法令人恭敬、恭维。讲话应该语气平和、吐词清楚、语言规范、语意确切、语速适中、语句连贯、通俗易懂,要认真、耐心地听取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发表意见,不得随意打断当事人的发言,让当事人充分感受到法院是当事人说理的地方,这才是严肃、庄重、理性的表现。二、礼貌、耐心
当事人到法庭打官司,本身就有一定的怨气,也容易产生某种偏见。法官对待当事人,语言一定要文明,言辞恳切、循循善诱、热情周到、细心耐心,而不能冷漠、生硬、蛮横、推诿、暴躁与嘲讽,更不能言语粗俗、态度冷漠。如果法官嚣张跋扈,人们可能就会认为国家是暴戾的;如果法官是理性平和的,人们就会认为国家是宽怀的。作为国家形象的承载者之一,法官应该保持谦逊有礼、宽厚克制的行为方式。一些不该说的“雷语”,不仅让当事人寒心,社会震怒,也可能让法官背上骂名和枷锁,实在不值。司法要体现出应有的权威,也要体现出必要的温度。权威和温度都需要讲究文明礼仪,文明意味着法官应该尊重人,既无情又有情,或者说是以无情的目光论事,以慈悲的目光看人,冷酷可畏的外表下应该是内心浓浓的情义。以文明、亲和的话语,以居中裁判的身份让每一位当事人看到公平正义在眼前实现。 在庭审中,当事人难免会为争议问题争得脸红脖子粗,甚至会出现一些出格的、不负责任的言语。法官一定要把握好度,注意规范自己的语言。主持庭审要紧扣主题,抓住重点。语言的节制就是慎言,慎言就是法官依据法律规定,符合职业身份,言所当言,不言所不当言。在庭审中,未对案件有全面的了解前,不能作有任何偏见的判断和评论,对案件的结果不应有任何先入为主的意见,不应该让当事人从法官的言行中感觉出法官对该案已经有了结论性的意见或看法。在给当事人充分发言机会的情况下,对于违反庭审规则的语言该制止的要及时制止,不能放任,要引导当事人围绕案情和案件争执焦点发表意见。语言节制,不仅符合法官的中立原则,也避免当事人间的矛盾进一步激化,或将对立情绪指向法官,形成新的矛盾,人为地影响审判效果。毫无顾忌地对判决未生效的案件发表个人意见,不分时间或场合,随心所欲地对他人进行评价或指责、嘲讽,这只会让人抓住把柄,使人对法官的公正、公信产生怀疑。法庭上不允许毫无节制的喋喋不休,认真地聆听,应该成为法官的必修课,成为法官重要的品格。法官必须约束自己的言行,以使自己处于一个客观、超脱的地位,“法官不介入争论”这应成为法官遵循的戒律。法官不注意言行的规范和节制,完全有可能使甚嚣尘上的争吵遮掩公正的慧眼。法官在庭审中,应当让当事人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认真地听,审慎地想。一方面说理要透彻充分,无论证据认定、庭审小结、裁判都要注意说理,不能凭空认定,而是要有根有据,论理一定要注意逻辑,字斟句酌,讲究修辞,合乎语法,层层递进,杜绝辞不达意,似是而非。另一方面说话要通俗明白,在遇到一些当事人自身文化素质较低的情况下,法官要将法律的语言变成通俗易懂的老百姓语言,便于当事人听清楚、听明白,努力做到通过透彻的说理,让当事人及旁听人员明白案件的是非责任和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第十二条 认真贯彻司法公开原则,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同时避免司法审判受到外界的不当影响。
第二十二条 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避免盛气凌人、“冷硬横推”等不良作风;尊重律师,依法保障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坚持文明司法,遵守司法礼仪,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行为规范、着装得体、语言文明、态度平和,保持良好的职业修养和司法作风。
《法官行为规范》
第五条 一心为民。落实司法为民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做到听民声、察民情、知民意,坚持能动司法,树立服务意识,做好诉讼指导、风险提示、法律释明等便民服务,避免“冷硬横推”等不良作风。第四十条 在调解过程中与当事人接触,(一) 应当征询各方当事人的调解意愿;(二)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分别与各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三) 在与一方当事人接触时,应当保持公平,避免他方当事人对法官的中立性产生合理怀疑。 往期文章:法官被指胁迫“黑老大”认罪认罚?法院发布情况通报:涉事法官停职,组成调查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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