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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法官与律师之间亲属关系,出于公心为何反响不好?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0-09-18


       这几天,无锡中院发布的《16名法官承诺公告》还在法律圈引发讨论。昨天,法院回应记者,这么做没有明显违背《法官法》《律师法》。对于群众“免费广告”的观点,他们认为根据法院内部规定,不可能存在类似的操作余地。“法院内部有登记规定,无关人员过问案件,最后肯定会被查到。所以,任何法官都不愿触碰这个底线。”

不得不说这是一个司法进步,但从网友的评议看,这样的公告不仅是否能起到监督作用被人质疑,甚至被人质疑为这些律师打广告。



作为法律人,律师跟法官之间具有亲密关系,历来是被不少案件当事人视为高于任何法律规定、法律水平的“首要品质”,而这种“首要品质”的顶级,则是律师跟承办法官、法院领导具有某种亲属关系,例如夫妻、父子、同学、前同事关系等。

有了这层关系,在某些人看来,律师就能除了通过正常的诉讼庭审活动跟法官进行案件交流外,还可以方便疏通诉讼中的各种“你懂的”关系。如果是跟法官是父子、夫妻关系,给律师费就相当于把法官拉入了自己的一方阵营,自己的案件就成了法官家自己的案件,案件结果就上了保险。律师费即使花费再多,也不会含糊。

一直以来,这层关系就像大家都知道但又查无实据的“潜规则”,存在与业内但是只能怀疑,即使提出质疑了也没用,毕竟,案件代理不会出现夫妻、父子一个当法官、一个做律师同场出现的情况,但这并不妨碍律师收费找出代理、自己幕后打招呼的情况。这也就是就是有些文章,直指无锡中院的公告,是为律师打广告的原因吧?


法萌君相信,绝大多数法官是能够自觉抵御这种不正当利益关系输送的,但是,已经查处并且公开通报的司法腐败案例中,这种通过不正当关系左右司法案件结果的情况,也是存在的。最高检的官宣里就坦承,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着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比如将过问、了解、反映情况等作为人情顺水推舟,甚至徇私枉法,试图“捞人”“抹案”。正是基于防患于未然、设立制度防火墙的考量,我们就看到了无锡的这则公告。

有人撰文指出,本地人的法律人圈子本来就小,同学之间一个考了法院、一个做了律师,进而结成夫妻的可能性很大,如今不准律师在本地执业,法院内部的任职规定,是不是管的太宽了?还有网友指点,既然一方不能做律师,离婚不分居,不就行了?再说了,律师代理案件,不需要非要挂名代理的,“幕后”运作、挂个外地律所不就行了?

以上这些说法,是不是有道理呢?而法院这样的公告,是否能否解决以上的问题呢?

看看最高法院关于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亲属从事有偿法律工作是如何规定的吧。今年4月17日,最高法院印发《关于对配偶父母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规定从2020年5月6日起施行。


其中规定,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应当实行任职回避:(一)担任该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所任职人民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二)在该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所任职人民法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在选拔任用干部时,不得将符合任职回避条件的人员作为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的拟任人选。符合任职回避条件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没有按规定主动提出任职回避申请的,相关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免去其所任领导职务或者将其调离审判执行岗位。对于隐瞒、不按规定主动提出任职回避申请的,应当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处分。


按照以上规定,事情本来可以很简单。法院领导班子成员、法官、法官助理、执行员,入额之前不符合符合任职回避要求的,不准参加入额遴选就行,已经入额的,免去其所任领导职务或者将其调离审判执行岗位即可。如果以以上的公告,规避最高法院的任职规定,应该是无效的;如果是让当事人举报违规之处,公告中的法律人怎么会留下真凭实据?搞个对外公告承诺,岂不是此地无银三百两,难道比法官誓词、依法依规处理还有效?


很多人对这份公告采取的方式是不认可的,究其根本,这份公告颠倒了逻辑关系。法官掌握裁判权、法院领导掌握司法系统的行政权,这是不可改变的事实,受司法诉讼案件影响的任何人,都具有潜在的通过干预司法审判进行谋利的思想,这就决定了,如何规范和监督司法权的运用,才是防止司法腐败、保持司法独立的核心。


公告采取了昭示司法人员外围亲属关系的方式,名义上是欢迎监督,实则是将内因的决定因素推给了外部因素。按此公告方式,是不是也应该公告一下法官的父母、同学、三代以内直系旁系亲属从事法律工作情况?


曾经有人咨询法萌君,说他的案件对方当事人是法官的亲属,案件的结果很不公平,他要通过举报法官的方式改变案件结果。法萌君问他,你有证据对方当事人跟法官有亲属关系吗?他说这在当地人人皆知,但亲属关系确实没有证据。法萌君跟他说,你还是别举报了,即使有证据,肯定人家不会傻到做到公开违反法律规定,还是应该从案件审判过程中证据规则、诉讼权利保障、案件事实认定、法律法规适用上提出异议。因为,任何通过非法手段左右案件结果的,都会在以上这么方面丢下蛛丝马迹,要么该采信的证据不采信,要么该适用的法律不适用,最终枉法裁判,除非有法官受贿的真凭实据,否则只凭怀疑就是举报法官,没人会受理查处的。


与其公告法官的亲属关系,不如公告案件审理过程中受到司法干预的记录。出于公心,没有弄明白内在原因,就会成了形式主义,未必就能取得好的效果。也许,这就是这个公告兴师动众,效果却被人质疑的原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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