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法官说法:该问没问,该说没说,投保容易理赔难

烟语法明 2020-09-18


:随着大家对保险保障作用的认可,办理保险的人也越来越多。

:没错,保险是一种保障机制,是用来规划人生财务的一种工具,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

:但在保险理赔时有时会出现保险公司拒赔的情形,其中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赔的占相当比例。

:如何才能做到如实告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请关注本期《法官说法》

本期《法官说法》邀请威海中院民二庭庭长苏丽杰,给我们讲一讲保险的如实告知相关法律问题。

了解保险的如实告知相关法律问题前,我们先来看个案例。
案例
日前,投保人刘某因病住院,出院后,找到他投保的保险公司张经理申请进行理赔。保险公司张经理却以刘某在投保过程中,存在“不如实告知”情况为由,拒绝刘某的理赔申请。刘某不解,张经理告诉他,他投的是终身重大疾病附加个人住院医疗险,在投保单健康告知栏,被保险人或家属是否曾患高血压、癌症等疾病,刘某均填写的是“否”。但是经保险公司查实,刘某的入院记录显示他有高血压病史5年,并且他的父母、兄弟姐妹都患高血压。所以保险公司才拒绝理赔。
明明买了保险,却因为“不如实告知”而无法获得理赔,于是,刘某将保险公司起诉到了法院。
那么这个案子法院是如何判决的呢?

法院审理认为
刘某在投保时否认他本人或家属曾患有高血压、癌症等疾病,但从调取的刘某病历记录的既往史、家族史看,这是不属实的。而且庭审中,刘某表示他的父亲7年前因癌症病逝,但在投保时没有告知保险公司。
综上法院认为刘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拒绝支付保险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苏丽杰: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保险合同从订立到履行都要求保险双方当事人最大限度地诚实守信。如果投保人没有做到“如实告知”的话,就需要自己承担相应后果。
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说到这里,肯定有人要问了,既然“不如实告知”后果这么严重,那么我们该如何如实告知呢?都需要告知哪些内容呢?
苏丽杰:我国采用的是询问告知模式,也就是说由保险公司进行询问,通常是以询问表的方式,列出很多问题,需要投保人逐一回答,投保人告知的范围和内容仅限于保险公司询问表上的问题。告知义务的目的在于协助保险公司获得评估风险所必要的资料,对于哪些事实对保险公司评估风险有重要价值,保险公司应当自行考察。
在生活中该如何判断是否属于未如实告知呢?看完这个案例你可能就懂了~

案例
2012年,王某通过某保险公司业务员李某投保了重大疾病险,王某患病后,保险公司以王某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拒赔。但是在诉讼中,王某申请业务员李某出庭证实,和王某是邻居,为王某办理保险业务时只是让王某签了个名,没有告诉他保险合同条款的特别注意事项。李某表示保单上需要王某签字的地方都是王某本人所签。但健康告知事项的有关内容却是李某自己写的,并没有就相关问题向王某进行询问。李某表示是因为当时王某并不想投保,他又急于签单,怕问太多了,王某就不签字了,所以就没问那么多。
本案中,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未如实告知?看看法院是如何判决的~
法院审理认为
这个案子当中,保险公司提交了王某签字的询问表,但是业务员李某出庭证实并未就相关健康事项向王某提出询问,内容是李某自行填写的。李某的证言能够证明保险公司没有进行询问,王某也就不存在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了,所以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案件简单明了,我们看完便可知道是否属于未如实告知,而现实生活中的纠纷可以更为复杂,那么,投保人还需要注意哪些问题?法院审理这类案件中又是如何审查保险公司询问和投保人告知的情况呢?我们一起来听听苏庭长的解答~

苏丽杰:保险公司通常提交经投保人签字确认的询问表来证明已经进行了询问及询问的具体内容,并以询问表上投保人的回答作为投保人告知的情况。一般来说,只要投保人在询问表上签字确认,不管相关内容是自己填写还是由他人代为填写,都应视为保险公司进行了询问,相关回答内容是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审判实践中,有的投保人提出,询问表反映的内容不是投保时的实际情况,比如在“自助式保险卡”业务中,有的投保人将个人信息提供给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全部由业务员代为网上操作,产生此类争议较多。这种情况下,投保人就需要提交证据来证明投保过程,像前面这个案例中王某就是申请业务员李某出庭作证的。但现实中,投保人往往难以举证证明,所以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定要仔细审查,需要投保人填写的内容一定要自己完成,更不能随意签字。
转自:威海法院

       往期文章:赌局——控制情绪和欲望,就掌控了成功的主动权


       往期文章:7旬门卫被骂后气绝身亡,家属要求赔偿法院判了......


       往期文章:鉴定结论≠审判结果,法院这样判…


       往期文章:14岁少女失踪6年为父子生3孩 主犯终审被判15年


  为方便与网友沟通,法律爱好者可添加小编微信号:kelly489112(劳拉)为好友,以组建法萌法律微信群交流。请注明职业,以便分类建群。也欢迎法律网友投稿。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