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抗诉法院再审改判:交通事故负全责未必全赔
交通事故负全责未必全赔
湖北:抗诉一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获改判
本报讯(记者戴小巍 通讯员朱煜 龚陪)日前,湖北省检察院向该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的一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获依法改判,交通事故中被交警部门认定为全责的魏某被减轻了10%的赔偿责任。
2016年2月2日,魏某驾驶小型轿车,在湖北省松滋市红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过程中,不慎将前方同向行驶的王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撞倒,致王某头面部严重损伤,两车受损。
事故发生后,王某被立即送往医院进行救治,经长达6个多月的治疗后,仍昏迷不醒,治疗费用达33万余元,后经法医鉴定为植物状态生存,一级伤残。一、二审中,法院根据所查明的事实和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魏某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应负全责,赔偿王某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合计79万余元,其中62万元由保险公司承担,余下17万余元由魏某负担。魏某不服,申请再审。
2017年1月18日,再审过程中,王某死亡,其继承人王甲、王乙、彭某经法院同意继续参加诉讼。后再审法院裁定驳回魏某的再审申请。魏某不服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魏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说明王某驾驶摩托车时未戴安全头盔的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但不能证明其行为与本案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确定当事人责任的依据,王某的行为与损害结果的扩大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不能仅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结论,排除王某应承担的责任。原生效判决简单地以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代替侵权责任划分,适用法律错误。据此,湖北省检察院就此案向湖北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
湖北省高级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并认为,受害人依其过错承担责任,既是法律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的本质要求,也是对机动车驾驶人、乘坐人员遵守基本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回应,有利于倡导机动车驾驶人、乘坐人员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保障自身安全,维护和谐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
湖北省高级法院综合双方当事人各自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大小,依法酌情减轻魏某10%的赔偿责任,即魏某对王某的损失承担90%的责任。(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戴小巍 朱煜 龚陪)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加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我们可以得知,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在法律上属于证据性质,是否采信,由人民法院决定。(河北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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