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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动态:制造银行流水提起虚假诉讼? 驳回起诉!移送公安!罚款10万!

烟语法明 2020-09-18


制造银行流水

提起虚假诉讼

驳回起诉!

移送公安!

罚款10万!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正当行使诉权是诚信原则的内在要求。近日,我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因发现该案涉嫌“套路贷”虚假诉讼,故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同时对当事人的虚假诉讼、虚假陈述行为作出民事制裁——罚款10万元。
原告起诉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60万元及相应利息,被告辩称360万元在当天已按原告指示全部转至三名案外人处,该笔借款并未真实发生,而且原告采用暴力方式催讨借款,并胁迫被告签署还款计划书,手段恶劣。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360万元。同日,原告向被告转账360万元,被告收款后立即将360万元通过其儿子的账户分别转至三名案外人,该三名案外人或为原告亲戚,或与原告存在密切资金往来。因原告制造虚假资金给付行为,已涉嫌“套路贷”虚假诉讼,故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针对原告制造银行流水提起虚假诉讼,在向法庭出具《民间借贷案件诚信诉讼承诺书》后仍在庭审中多次否认与王某、李某、张某等三人关系的不诚信诉讼行为,我院对其作出罚款10万元的决定。

目前,原告已向法院缴纳10万元罚款。




法官提醒

 诉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神圣权利,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解决争议的重要手段。虚假诉讼、滥用诉权、虚假陈述等行为严重损害司法公信,法院对不诚信诉讼行为将予以严厉处罚。同时,法律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关系,坚决打击“套路贷”犯罪行为。

打击虚假诉讼!!!
严惩“套路贷”!!!
转自:吴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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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九民纪要的内容解读民间借贷案件风险点


       201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下称“《九民会议纪要》”),其中关于借款纠纷部分的规定,如下:


  人民法院在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要根据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降低融资成本的精神,区别对待金融借贷与民间借贷,并适用不同规则与利率标准。要依法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职业放贷行为的效力,充分发挥司法的示范、引导作用,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要注意到,为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推动降低实体利率水平,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因此,自此之后人民法院裁判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应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应予注意的是,贷款利率标准尽管发生了变化,但存款基准利率并未发生相应变化,相关标准仍可适用。


  51.【变相利息的认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借款人认为金融机构以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管理费等为名变相收取利息,金融机构或者由其指定的人收取的相关费用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提供服务的实际情况确定借款人应否支付或者酌减相关费用。



  52.【高利转贷】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的民间借贷行为,既增加了融资成本,又扰乱了信贷秩序,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4条第1项的规定,应当认定此类民间借贷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在适用该条规定时,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要审查出借人的资金来源。借款人能够举证证明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出借人尚欠银行贷款未还的,一般可以推定为出借人套取信贷资金,但出借人能够举反证予以推翻的除外;二是从宽认定“高利”转贷行为的标准,只要出借人通过转贷行为牟利的,就可以认定为是“高利”转贷行为;三是对该条规定的“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要件,不宜把握过苛。实践中,只要出借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存在尚欠银行贷款未还事实的,一般可以认为满足了该条规定的“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一要件。


  53.【职业放贷人】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经其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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