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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酿成性侵与否罗生门,法院应尽早公布刑事判决书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0-09-18


围绕上市公司原老总猥亵女童案,几天之内,关于案情、关于裁判结果,各方面已经炒成了一锅粥。继一审法院宣判后案件的审判长接受了《人民法院报》的采访之后,被告人的辩护律师陈有西发布了《律师声明》,被害人接受了《中国新闻周刊》,尽管受采访各方都称涉及未成年隐私保护,但公开报道评议中,都不可避免的带有关于案情自认为的事实叙述和评述,几乎所有的大小媒体、社交平台,已经遍布了关于此案的热议。



可能都忌惮未成年隐私的保护,但又急于传递出各自观点的理由,在这一不如回避的交织着民众关注的财富与犯罪、未成年受性侵敏感话题的案件中,三方在采访中,透露出的是三种截然不同的观点。概括为:

法院: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否有性器官的接触是区分强奸罪(包括奸淫幼女)与猥亵儿童罪的关键。本案中,被害人的陈述、司法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均证明了被告人王振华对被害人实施了猥亵行为,但与被害人不存在性器官的接触。相关司法鉴定意见佐证了该事实。故王振华的行为系猥亵行为而非强奸行为……在公诉机关建议的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幅度内,依法对被告人王振华从重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辩护律师:普陀法院不是从轻而是从重判处。如果真有阴道撕裂伤,我也支持更重罪名的定性,但是法庭调查实际查明,不存在这样的情形。王振华没有翻供。从侦查阶段,检察阶段,法院阶段,他的供述稳定一致,否定自己进行了对幼女的猥亵行为。他进出房间前后时间只有13分钟,有酒店录像证据。有效可能作案时间5分钟。他从无恋童癖和性虐待取向,公安外围侦查排除他任何侵害幼女嫌疑。他坚称自己没有猥亵本案女孩。


受害人代理律师:王的行为具有恶劣情节,应对其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目前法律中这个“恶劣情节”如何定义,都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本案中,王振华造成了受害女孩阴道撕裂,而且庭审时,他始终不认罪,至今也没有对女孩的伤害进行弥补等行为。这难道都不属于恶劣情节吗?



6月17日,凤凰财经网关于本案发起了一则民众调查问卷,截止本文发文时显示,已经有25万多人参与了投票,七成网民认为判的轻了,一半以上网民认为性侵儿童的处罚力度太低了。虽然法律、司法上要求不搞媒体审判、舆论审判,但关于本案的民众法律认识,还是应该听一听的吧。




从公开报道上看,关于案件的事实,各方陷入了巨大争议。法院公布了判决认定事实及裁判理由之后,被告人辩护律师、被害人代理律师均不予认可,被告人已经提出上诉,被害人正在寻求上级检察院抗诉,都是法律人,都言称寻求公平正义,各方媒体各论其道,民众莫衷一是,如何解决?司法能够发挥“法治公开课”的作用?涉及未成年受性侵的案件,真的不能公开案情吗?非也!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二)未成年人犯罪的;(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根据以上规定,被害人是未成年人受性侵的,因未成年人隐私保护,司法审判时不予公开的,但作出的刑事判决书,进行了隐名化处理之后,并不在法院不予公开的范围,除非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关于公布的时间,《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依法提起抗诉或者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应当在二审裁判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



被告人辩护律师的一篇《声明》,将民众判的太轻的质疑矛头一下转到其身上,从另一个方面讲,他是替作出裁决的法院、提出罪名及量刑建议的检察院,抵挡了相当一部分的民众质疑。案件总会有二审终审宣判的时候,被告人上诉不加刑的规定决定了,这个案件如果上级检察院不抗诉的话,五年刑期已经是最多了。小女孩受到性侵造成身体受伤,犯罪人被判五年徒刑,是否会为民众所接受,究竟是司法的问题,还是法律的问题,被告人辩护律师职业道德饱受质疑的同时,已经有人开始提出了,其中,不乏对司法机关处理的异议,如同被害人代理律师类似的观点。

有人说,互联网的记忆只有七天,但南京彭宇案证明,互联网的记忆并非都是只有七天。很担心法院因为避免争议或者其他原因,将本案的刑事判决书选择不予公开,让案件事件陷入了罗生门,类似于南京彭宇案那样,让司法处理为道德滑坡背锅。

事情没有争议,就不会有是非曲直!害怕争议,反而会引发更大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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