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收了贿赂不办事,说明司法人员保证了他们的道德底线?
视频一经流传,立马引发了热议。尽管不知道这段话所适用的案件性质和前后背景,单单只是研究这句话的内容,就引发了不少网友的群议。“接受贿赂不办事”,或是收了贿赂秉公办理,经常被人很多人提出作为自己守住了职业底线的证明。
曾经有一位原政法委书记在法庭上辩护称,送钱时对方没有提出任何要求,自己在任时也没有为对方谋取利益,因此该经济往来不具有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应该定性为违纪行为,不应认定为受贿罪。这种辩解,究竟对不对呢?
我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由此,一些人认为,只要不“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不构成受贿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9年《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也指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同时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才能构成受贿罪。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而司法实践中,基于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对于“为他人谋取利益”理解越来越宽泛。只有国家工作人员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之前或者之后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让行贿人认为国家工作人员是可以收买的,就可以认定为构成受贿罪。许诺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许诺可以是真实的,也可以是虚假的。当他人主动行贿并提出为其谋取利益的要求后,国家工作人员虽没明确答复办理,只要不予拒绝,就应当认为是一种暗示的许诺。
2012年,最高法以发布指导案例的形式明确指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但未谋取利益而受贿的,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收钱”了,没有“办事”也是受贿。
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由此可见,收受贿赂不办事,照样可以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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