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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上海多家法院裁判文书大面积不公开,有法院最新100份裁判文书仅2份公开

烟语法明 2020-09-17



7月8日,“潇湘新闻”报道,近日,有网友在微博上反映,上海黄浦区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上网情况不理想,“基本不公开判决书”。这名网友在网上写道,“闲来无事,查看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上海黄浦区法院基本不公开判决书,翻了前面10多页,仅公开了一个裁决书。从几年前,最高法就明确要求,对于判决书能够公开的都要公开。”

7月6日,记者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在上海黄浦区人民法院最新更新100份裁判文书中,仅仅公开了2份裁决书,前600份裁决书中,都没有一份判决书被公开,大部分裁判文书因“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不予公开。同时,这种现象在上海多个法院也存在。
记者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对网友反映的现象进行查证。记者选择了“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这一筛选限制条件后发现,一共检索到155535 篇文书,也就是说,这几年来该法院一共上传了15万多份裁判文书,其中2019年为2万9千多份,2020年为1万多份。
如果不带其他限制条件,从网站只能浏览法院最新更新的600份裁判文书。记者逐页翻阅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上传的这600份裁判文书,仅43份民事裁决书或者执行裁决书被予公开,没有一份判决书被公开,在已经上传裁判文书网的案件中,公开率只有7%。在最新更新的100份裁判文书中,仅仅2份裁决书被公开。

6月24日黄浦区法院发布的两起同类型案件,一件公开,一件显示不公开。


黄浦区人民法院选择的不公开的理由9成以上都是“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前几个不予公开的案子为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交通事故纠纷民事判决书等。
在这600份裁判文书中选择公开的43份裁定书中,绝大部分是银行与用户的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但同样是信用卡纠纷,也有很多类似案子被该院以“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为由不予公开。


截至7月6日,黄浦区人民法院仅上传了382份2020年生效的刑事案由的裁判文书,其中又仅公开了138份,公开比例仅3成多,有的公开时间比判决生效时间滞后两个月左右。公开的案由以危险驾驶、盗窃为主,在未公开的案件中,也有大量此类案由,但也被该法院以“不宜在互联网公布”为由不予公开。


在民事案由部分,记者翻阅了几十页记录,几乎所有案件都未被公开,法院不公开的理由同样是“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


潇湘晨报记者同时发现,这种判决书公开比例十分低、大量案件以“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为由不予公布的现象,在上海其他多个法院也存在。
徐汇区人民法院和虹口区人民法院同样有大量案子虽然上传了裁判文书网,但都是以上述理由处于非公开状态。以6月份为例,徐汇区人民法院公开的判决书数量仅为15份,虹口区公开的判决书数量仅为37份。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上网情况,该院在最新更新的100份裁判文书中,有22份为非公开状态。不公开的理由没有一例是“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而是“以调解方式结案的”“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最新的100份裁判文书只有15份为非公开状态,对于不予公开的理由,同样主要是“以调解结案”或者涉未成年人的。

(以上内容转载来自“潇湘新闻”)


今年1月18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刘晓云作《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刘晓云报告中提到,上海法院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依托审判流程、庭审活动、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四大公开平台,不断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制定《关于在互联网公开相关司法数据的若干规定》,设立司法大数据公开平台,向社会公众及时发布全市法院案件办理数量、各类案件审结率、平均审理执行时间等数据,2019年,上海法院公开裁判文书86.6万篇。
可问题是,法院公开的判决书真达到了“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标准吗?尽公开些以“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又有什么意义呢?所谓的以“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是不是法院、法官,不想公开就不公开呢?有没有具体标准和约束呢?


关于很多法院不公开裁判文书的情况,本号早在5月3号就曾经发文《法官枉法裁判罪一审指定管辖决定书,法院认为不宜互联网公开?》指出,居然法院连一审指定管辖的决定书,都以“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为由不予公开。




2016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裁判文书不公开的五种情形: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对于不公开的裁判文书,除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以外,要求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案号、审理法院、裁判日期及不公开理由。


人民法院报曾刊文称,裁判文书公开制度规定了不公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等内容的裁判文书,特别是还有个“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兜底条款,这些不公开的事由往往成了巨大的“口袋”,为“选择性公开”提供了借口,很多应该公开的裁判文书就这样被装进了“口袋”,藏了起来。


5月25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到,“深化阳光司法。截至今年4月,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文书9195万份,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向当事人公开案件2900万件,公开信息15亿项,让公平正义经得起围观。中国庭审公开网直播案件696万件,观看量237亿人次,在线旁听庭审成为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新平台。经过多年实践,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更趋成熟定型,丰富发展了社会主义法治文明。”


裁判文书上网公开,通过向社会公开一个个鲜活的案例,可以为社会成员提供具体而明确的行为指引,便于公众识别和判断自己的行为后果,帮助其形成较为科学的行为预期,并选择解决纠纷的具体方式。


可是,在某些法院看来,裁判文书上网,就意味着,可能被人挑出网上文书与现实文书不一致的地方,被人发现同案不同判的地方,甚至判决事实和法律适用受到质疑。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公开成了对自己避免接受监督的最有利选择。


裁判文书公开制度,是我国近年来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和成就,是各级法院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也是花费了全国法院大量人力物力投入的巨大工程,目的就是推进司法公开,“让公平正义经得起围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规定,
“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依法提起抗诉或者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应当在二审裁判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
 “办案法官认为裁判文书具有本规定第四条第五项不宜在互联网公布情形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由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主管副院长审定。”
希望这样的规定不要空转,流于形式,全面公开裁判文书,不要滥用“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这一兜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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