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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助理可以法庭庭审中独立发言吗?不能!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0-09-17


昨天,又一场法院刑事案件庭审火了。多位知名律师转发一条未经证实的消息:7月11日下午,包头案庭审中,律师当庭举报包头稀土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人李某某向被告人家属索贿30万元。律师要求当庭播放索贿录音,被合议庭紧急制止。休庭后,发生的这样图片,正在广为流传。



有律师撰文指出,在这个案件庭审中,发生了公诉人未经法庭许可庭审中离席、两律师因庭审时间冲突未出庭被取消辩护资格、公诉人方的书记员在庭审中进行录像、一审法院案件借用二审法庭审理等等情况,其中还有一事,那就是,检察官助理在法庭上进行发言。



检察官助理,在法院庭审中,究竟可以发言不?


要知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263号建议的答复》法办函〔2019〕205号,律师助理可以协助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包括会见、阅卷、庭审等。律师助理参加庭审仅能从事相关辅助工作,不得发表辩护、代理意见。可见,律师助理在法庭上,是不能发言的。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的法官助理在法官指导下负责审查案件材料、草拟法律文书等审判辅助事务。符合法官任职条件的法官助理,经遴选后可以按照法官任免程序任命为法官。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法官助理在法官的指导下履行七项职责:分别是审查诉讼材料,协助法官组织庭前证据交换、办理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措施等;协助法官组织庭前调解,草拟调解文书等裁决文书;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资料,研究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等审判辅助性工作,其中,并没有主持庭审的职责。

根据三大诉讼法及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由合议庭或者法官一人独任审理,或者由法官或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审理,并没有法官助理进行审理的规定。可见,法官助理不具备构成审判组织的人员条件,当然不能庭审发言。


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助理在检察官指导下负责审查案件材料、草拟法律文书等检察辅助事务。根据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检察官助理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接待律师及案件相关人员;现场勘验、检查,实施搜查,实施查封、扣押物证、书证;收集、调取、核实证据;草拟案件审查报告,草拟法律文书;协助检察官出席法庭;完成检察官交办的其他办案事项。

同时,也规定,下列办案事项应当由检察官亲自承担:......(六)出席法庭;......可见,出席法庭,是检察官的职责,而检察官助理只是协助检察官出席。《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12月30日)第三百九十条规定,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第一审法庭,支持公诉。公诉人应当由检察官担任。检察官助理可以协助检察官出庭。


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应当依法进行下列活动:(一)宣读起诉书,代表国家指控犯罪,提请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依法审判;(二)讯问被告人;(三)询问证人、被害人、鉴定人;(四)申请法庭出示物证,宣读书证、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播放作为证据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五)对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提出量刑建议及理由,针对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进行答辩,全面阐述公诉意见;(六)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七)对法庭审理案件有无违反法律规定诉讼程序的情况记明笔录;(八)依法从事其他诉讼活动。

具体而言,2018年7月19日颁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指引》也规定,公诉人举证,一般应当全面出示证据;出示、宣读、播放每一份(组)证据时,一般应当出示证据的全部内容。公诉人举证前,应当先就举证方式作出说明;庭前会议对简化出示证据达成一致意见的,一并作出说明。......注意,也都是要求公诉人进行举证、说明。


可见,以上的出庭参与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活动,应当由检察官代表检察机关行使公诉权,“协助检察官出席法庭”的检察官助理,并没有相关规定,可以依法依规或经过授权,代替检察官行使以上职责。


现实中,不少检察院却在采用检察官携带检察官助理出庭公诉,而由检察官助理履行宣读起诉书、询问被告人,进行举证质证等法定职责。按照《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指引》,这些应该由公诉人(检察官)履行职责的。有些甚至作为经验做法通过官宣对外进行宣传报道,让人百思不得其解。


《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公诉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司法改革后,检察院施行了检察官员额制改革,强化了检察官的独立办案主体责任,有条件的也配备了若干不等检察官助理,从事辅助性工作。如果大量采用检察官助理代替检察官出庭公诉,庭审中代行宣读起诉书、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的话,是不是为挂名办案、检察官出庭但不负责任打开了方便之门?

公诉人,只有由检察官担任,法律上,只授权了公诉人可以宣读诉状、举证质证、进行辩论。法无授权不可为,否则即违法。如果由不能担任公诉人,而只是协助出庭的检察官助理代为行使以上法定职责,是不是,违反了法律规定及最高检的司法解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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