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法院前领导受审,下级法院应该整体一审管辖回避
7月29日,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山东高院原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李勇受贿案,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查封、扣押的赃款赃物及孳息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李勇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根据公开简历,李勇,曾任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研究室主任等职,1999年12月起任青岛海事法院副院长,2003年12月又回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任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副院长等职务,2012年3月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2016年12月起任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至2019年10月21日接受纪监审查。
法院查明,2000年至2019年4月,李勇先后利用担任青岛海事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山东高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副院长,济南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山东高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单位在工程承揽、案件审理、执行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241.6417万元。
司法腐败,犹如污染了公平正义的水源,后果更为严重。司法反腐,没有人会反对,随着一干司法腐败分子的落马,不仅让人看到了司法公平正义的希望,更是对法治社会树立起了信心。微信群里,有细心的法律网友评议李勇一审被判的消息时,提出了两点意见:一是审理落马的上级法院前领导,不应该由下级法院一审;二是应该及时公布落马司法官员的刑事裁判文书,以儆效尤。
类似的还有2019年12月24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的原济南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院长,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厅级审判员刘元成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判处刘元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至今未听说上诉的消息,估计也是服判息诉了吧。
网友的意见,烟语君认为很符合法治精神。幸亏这些司法高官没有上诉,如果上诉的话,二审岂不是就会到了自己曾经担任过领导的法院进行审理了?
从常理上看,作为昔日的上级法院领导,难免跟现任的一审法院领导或法官之前存在熟识关系,即使跟一审的法官没有直接关系,但这样影响的案件总要经过本院审委会研究讨论吧?由法院领导组成的审委会众人,难保跟前上级法院领导熟识的,尤其是在下级法院领导多是从上级法院“空降”的背景下。
这样的问题不是没有出现过——吉林的王成忠枉法裁判案。2018年2月9日,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原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三合议庭庭长王成忠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王成忠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由王成忠曾经工作过的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2018年11月8日,辽源中院开庭审理该院民三庭原庭长王成忠民事枉法裁判一案。庭审现场,王成忠及其辩护人提出申请案件管辖异议,并要求全体合议庭成员乃至辽源中院回避。审判长认为申请理由不符合回避规定,当庭驳回其请求,王成忠以退庭抗拒。由此,引发了一场法院能不能审判自己法官的法律乃至社会争论,上了央视的《新闻周刊》。
2018年11月22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王成忠、张大庆涉嫌民事枉法裁判案指定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刑事第二审程序审判。时任吉林高院代院长谈王成忠案时说,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前提和保障,“任何人都不能做自己的法官”,这是程序正义的第一法则,是现代回避制度的原理所在。王成忠曾在辽源中院长期任职并担任庭长,如果此案继续由辽源中院审理,就有违司法中立的裁判原则,有违程序公正的现代司法理念,社会公众也很难相信审判人员能够保持客观、中立的立场,无论最终怎么判决,社会公众都很难相信裁判结果是公正的。
当时就有法律人士提出,王成忠案,当初就不应该由辽源中院下级法院西安区人民法院进行一审,也就不会出现二审因为管辖问题闹得举国讨论的地步了。“任何人都不能做自己的法官”,王成忠案移送异地法院审理了,同样的道理,是不是该叫停其他地方的下级法院一审上级法院前领导、法官乃至工作人员了?
司法反腐,举国支持,但对落马司法人员的公正公开审判,同样也是司法反腐的必要内容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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