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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老板发朋友圈骂人?法院:再发条……10天内,不准屏蔽任何人!

烟语法明 2020-09-17


如果在微信朋友圈骂人会有怎样的结果?今天,一个话题引发网友热议


因业务合作纠纷,小李在朋友圈发布对小张涉及侮辱性、诽谤性语言。小张认为小李的行为有损其名誉和人格尊严,将其起诉。近日,温州市瓯海法院判决小李以不屏蔽任何人的方式公开发布微信朋友圈向小张赔礼道歉,道歉内容至少保留十日。

为泄愤发布侮辱诽谤性语言

因为业务发展需要,张某将公司的洗车精洗美容业务承包给李某,后双方在合作中出现了矛盾。


2019年6月16日-17日,为了泄愤,李某相继在自己朋友圈发布了对张某涉及侮辱性、诽谤性语言,其中一条还贴出了张某的照片。据悉,李某发布的朋友圈对微信号内所有好友公开发布的,发布该朋友圈时他的好友人数有七百人左右。



被告上法庭

张某看到朋友圈后认为李某的行为有损其名誉和人格尊严,遂于2020年1月13日将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删除发布的侵犯名誉信息,并在朋友圈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法院判决:公开道歉

近日,法院经审理,判决李某以不屏蔽任何人的方式公开发布微信朋友圈向张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发布的道歉内容至少保留十日。


2020年8月7日,李某在其朋友圈发布道歉消息。




网友评论


有人说朋友圈是自己的私人领地,

咋就不能言论自由呢?



更多的人觉得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在网上发布言论要谨慎。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辱骂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转自楚天都市报,来源:人民日报、瓯海法院等


 在朋友圈骂人,被判赔3000元


之前,张某与王某因房屋买卖纠纷多次协商,都没有成功。去年正月,王某又一次来到张某经营的公司协商时,没有见到人。王某认为对方是在故意躲避,于是就在公司门口“开骂”,并在自己的朋友圈发布了对张某辱骂的言语。几天后,知晓此事的张某认为王某的上述行为对其造成了一定负面影响,要求张某删除朋友圈相关的辱骂言论、道歉,遭到王某的拒绝。


张某诉至惠山区人民法院,要求王某就侮辱自己名誉一事在市级报纸上公开登报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同时赔偿由此遭受的损失1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去年2月28日,王某在其朋友圈发布两条信息,并配上4张图片,图片是在张某经营的公司门口拍摄,信息内容中反映出其对张某进行了辱骂。法院判决,王某立即删除其发布的针对张某的不当言论,并在其朋友圈内发布向张某的道歉声明,发布天数不低于三天,并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王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无锡中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来自网络)



发朋友圈骂人“小三”,被判赔偿3000元精神损失费


东兴市人民法院江平法庭对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被告被判在微信朋友圈发文向原告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3000元。目前,被告已自动履行义务,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朋友圈发文道歉是该案判决的一大亮点,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真可谓“圈里事圈里了”。

案中,广西东兴市一女子赵某怀疑老公有婚外情,并将无辜女子唐某当做扰乱婚姻关系的“小三”。不经查实,赵某就通过微信朋友圈发文辱骂唐某,多次使用“贱人”、“不要脸的女人”等恶言称呼唐某,并擅自公开唐某的个人照片,污蔑其勾引自己的老公,导致唐某个人名誉严重受损,精神和生活上承受了巨大压力。在不堪其扰和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唐某一纸诉状告到了东兴市人民法院江平法庭。在审理过程中,法官认定赵某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他人名誉权,为了更好地澄清事实“还人清白”,遂判罚其在朋友圈里发文向原告唐某进行公开道歉,并支付精神赔偿。(内容来源:东兴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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