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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虚假诉讼案件有哪些新变化?检察机关虚假诉讼检察监督面临哪些困难?
浙江Z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公司)是首批具有国家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大型建筑施工企业,在企业经营、质量安全、科技创新和企业综合实力等方面一直走在浙江省建筑业的前列。
2006年至2010年,Z公司先后承建了L公司名下某住宅小区一期、二期工程。经决算,L公司欠Z公司工程价款4371.541万元。2012年,L公司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导致严重亏损,其公司账户已无流动资金可供使用。2018年3月19日,杭州市萧山区法院裁定受理L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2018年5月18日,破产管理人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召开L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确认王某、徐某、马某的债权本金、利息累计为1.6亿余元,确认Z公司债权本金、利息累计为8046.9万余元。同年7月,Z公司怀疑王某、徐某、马某三人存在虚假债权,遂向检察机关反映,并向公安部门举报。
涉案金额巨大、涉案人员较多、存在串供风险……办案难度可想而知。作为案件承办单位,绍兴市柯桥区检察院迅速成立由民事检察、刑事检察检察官组成的联合办案组,提前介入案件,引导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在检察机关的引导下,侦查人员对该案涉案人员的主体身份信息进行调查,确定L公司董事长阮某与徐某、王某、马某存在亲友关系,同时查明徐某、王某、马某的职业和经济状况,确定三人并无出借大额资金的能力。同时,检察官从借款事实方面指导侦查人员对涉案银行流水资料进行溯源式分析研判,确定了王某、徐某、马某三人与L公司存在伪造借款往来银行资金流水的事实。随后,检察人员从民事诉讼监督角度协助制定审讯提纲,提供审讯思路,明确审讯要点,助推案件顺利办理。
真相终于浮出水面。经调查,2012年5月,阮某串通亲戚王某、徐某、马某,虚构该三人与L公司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伪造《借款协议书》,同时,阮某指使L公司财务人员以多次循环转账方式伪造银行资金流水。2012年8月31日,阮某指使徐某以自己名义并作为王某和马某的委托代理人,持伪造的借款协议书和银行流水记录为主要证据向绍兴市柯桥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L公司归还三人借款。法院以调解方式结案,调解协议约定L公司应归还三人借款本金合计6510万余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2019年8月27日,经绍兴市检察院提出抗诉,绍兴市中级法院作出再审裁定,撤销柯桥区法院有关阮某与王某等三人的民事调解书,驳回原告王某等三人的起诉。2019年10月18日,绍兴市柯桥区检察院以虚假诉讼罪对阮某、徐某、王某提起公诉。目前该案尚在法院审理过程中。
办案检察官表示,检察机关通过查明虚假诉讼事实,依法提出抗诉,促使法院再审纠正,同时告知破产管理人撤销虚假债权的认定,有利于保障破产程序的正确实施,提高权清偿率,为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的营商环境,维护正常市场经济秩序,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虚假仲裁
2017年7月7日,邓某向广东省湛江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过程中,邓某与蔡某达成调解协议:蔡某分期向邓某清偿3700万及相应利息,蔡某不履行协议,邓某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17年7月10日,湛江仲裁委员会作出(2017)湛仲字第977号仲裁调解书。随后,邓某向东莞市中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东莞市中级法院指令东莞市第一法院执行。执行过程中,东莞市第一法院还就该执行案件向深圳市中级法院(蔡某主要财产的执行法院)发出《申报债权函》要求参与该院处理蔡某财产的分配,申报债权金额约为4362万元。案外人许某、曾某发现后,分别向东莞市中级法院申请不予执行(2017)湛仲字第977号仲裁调解书。
2019年10月,许某不服东莞市第一法院发出的《申报债权函》,向东莞市检察院控告蔡某与邓某虚构巨额债务,逃避执行。
东莞市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对案件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发现案件存在的四大疑点:一是邓某与蔡某在仲裁过程中一致选定仲裁员李某;二是蔡某与邓某在仲裁庭审中不存在任何抗辩,蔡某对邓某提供的证据全部予以确认且没有提供任何反证,双方仅用2个工作日就达成调解协议;三是从邓某提交的银行转账流水来看,蔡某向邓某转账的数额要远超过邓某主张的还款数额,无法证实蔡某欠款未还;四是邓某与蔡某之间存在密切交往的痕迹。
东莞市检察院承办人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及时向东莞市中级法院的执行法官通报了这些异常情况。东莞市中级法院认定,该仲裁调解书系由邓某与蔡某恶意串通进行虚假仲裁而获取的,裁定对该仲裁调解书不予执行。
承办检察官分析认为,相较于民事诉讼,民事仲裁活动在机构、人员、管辖、程序等方面都有其独立的特性。基于对仲裁协议和当事人意愿的依赖,再加上一裁终局的设定,仲裁对实体权利义务的处理突出的是“效率“价值取向。在这种情况下,仲裁的“程序封闭性”容易被违法行为人用来制造虚假仲裁结果,进而损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虚假仲裁的主要表现形式有:被执行人通过虚假仲裁转移财产,逃避法院强制执行;通过虚假仲裁获取执行依据;获取诉讼中无需查证的证据或者直接完成所有权的变更等。
记者采访了解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虚假仲裁的防治,主要集中在法院强制执行环节。对此,东莞市检察院探索监督路径,就上述案件反映的仲裁程序问题,向湛江仲裁委发出了改进工作的检察建议,湛江仲裁委予以采纳。
2015年10月21日,李某向张某放贷28.5万元。张某应李某要求写了一张30万元借条。
2016年2月,面对李某频繁的“催债”,张某无力归还,迫不得已将自己的房子折价转让给于某,并委托于某将18万元房款还给李某。在于某无法一次性给付18万元的情况下,李某让于某写了三张分别为4万元、6万元、8万元的借条。令于某没想到的是,当他将18万元欠款如数奉还后,李某却未将借条销毁。
2017年4月12日,李某手持一张4万元的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于某返还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2017年8月19日,原审法院判决于某夫妇返还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并在诉讼过程中裁定查封了于某名下的一辆车。后经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于某夫妇的银行卡被冻结,李某得到“欠款”16235元。与此同时,于某夫妇被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常州市金坛区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依据刑事检察部门的提供线索,依职权启动民事监督程序,对李某“套路贷”虚假诉讼线索展开调查。调查发现,李某与于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只是该起“套路贷”虚假诉讼案的冰山一角。
“李某等人在借款人、担保人无力还本付息情况下,以虚假的借条、租赁合同等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共计50件,涉及金额140余万元。收债期间,在被害人无力偿还时,他们就会以以威胁、滋扰等‘软暴力’方式向被害人或其亲属催收,或恶意垒高被害人债务,诈骗、敲诈被害人财物。”金坛区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李莉介绍道。
“直到银行卡被冻结,当事人才知道自己摊上了官司。民事起诉状中手机联系方式是正确的,居住地址也无误,但当事人从未接到、收到来自法院的电话和诉讼材料。”在审查李某与于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办案检察官发现,案件承办法官直接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向被告于某送达文书,张贴公告中写明“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并在相关民事判决书中注明二被告“下落不明”。
2019年6月21日,金坛区检察院就上述案件提请常州市检察院抗诉。同年7月15日,常州市检察院就向常州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后该案由常州市中级法院指令常州市金坛区法院再审。2019年10月11日,常州市金坛区法院作出再审裁定,撤销原审民事判决,驳回原审原告李某起诉。其余49件案件法院亦均已撤销原审原判,驳回原审原告李某等人的起诉。截至2019年12月,常州市金坛区法院已对该批执行案件中查封汽车、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等执行措施全部予以纠正。
记者采访了解到,就本案中发现的承办法官公告送达的问题,检察机关调取查阅该法官同期办理的其他案件,发现有10件案件均存在同样情形,遂向法院发出类案检察建议,指出该院公告送达中存在的问题,建议法院予以纠正。
来源:《检察日报》,原标题《最高检解密:虚假诉讼那些“隐秘的角落”》,内容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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