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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思极恐:无罪之人与死刑判决之间,只差一份有罪供述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0-09-17


昨天,本号转了一篇澎湃新闻的《奇案:男子为了戒酒自首认下杀人抛尸旧案,一审被判死缓上诉改判无罪》报道,介绍了河南中牟县男子张铁刚身上发生的,被法院宣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羁押了1318天后终获无罪宣告的离奇遭遇。有网友留言,这个案子让人看了,心里惊悚。

根据报道,2016年3月14日,张铁刚到公安机关投案,供认其14年前曾杀人抛尸。2016年10月13日庭审笔录中,张铁刚称:“我抛尸时自己考虑感觉是掐死的,现场没有工具。我在她房间,她在床上躺着,我在床边趴着,我清醒时已经包裹好了,我没有仔细看,我拉了一下开了,我又系了一下……我看到被害人时某被被单包着,我是把尸体拖出去的,我是抓着被单拖的,期间开了一次,我又随手系了一下。我发现她死之后我先把她藏在床箱子里,当天晚上抛的尸……”2018年5月23日,郑州中院作出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铁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张铁刚提出上诉,称:“因为我喝酒,我想戒酒,想在监狱度过余生”。“,“我投案,想弄清事实真相,我不否认这件事,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我杀人的事实,如认定故意杀人,我也无话可说,自己投案自首。”,“只根据供述,而没有客观证据证明我杀人的事实,但是我不否认这件事,我只想弄清事实真相。”


2018年10月29日,河南高院以原判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郑州中院一审判决,发回重审。2019年7月11日,郑州中院判决张铁刚无罪。2019年11月8日,郑州市检察院以郑州中院无罪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张铁刚构成故意杀人罪”为由,向河南高院提出抗诉。不过,2020年4月14日,河南省检察院撤回抗诉。


这个案件奇幻的是,同样是一个法院,2018年5月23日认定了故意杀人罪成立判处死刑,时隔一年后的2019年7月11日,却直接宣判了无罪。什么是无罪宣判?就是法律上无法认定14年前的杀人抛尸案为张铁刚所为。一个无罪,一个死刑,中间还有1000多天的牢狱之灾,这反差,真的让人害怕。

仅凭自己的有罪供述就可以认定杀人罪吗?

本案一审宣判死刑时应该适用的2012年版本的《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从发回重审后直接宣判张铁刚无罪看,本案中,除了其投案自首的有罪供述之外,应该是没有其他相关证据印证其供述了,否则,也不会最终认定其无罪。张铁刚期间关于自己是为了戒酒、投案是为了查明案件的理由,显然没有抵销其有罪供述的威力,直至其被认定犯下了杀人罪行进而被判死刑。明明2012年就施行的《刑事诉讼法》中“不得仅凭被告人供述就认定有罪”的规定,为什么到了2018年一审宣判时,仍然没有得到贯彻执行呢?


2018年1月1日,最高法院继颁布《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之后,一口气发布施行了《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三项规程,其中核心思想就是,严格和完善刑事诉讼证据的认定规则,一再强调,法院庭审应该“当庭出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罪轻或罪重的所有证据,以及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证据材料,不得隐匿证据或者人为取舍证据。”,“被告人的当庭供述与庭前供述、自书材料存在矛盾,被告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与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当庭供述。”,“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可惜的是,这些规定,都不能阻止在没有其他相关证据佐证下的一份有罪供述让法院判人死刑。

这种仅凭有罪供述就判人有罪的审判方式,后果会有多可怕?

1998年4月22日,昆明市发生了一起重大枪击杀人案,时任昆明市路南县(现为石林县)公安局副局长王某波、昆明市公安局女民警王某湘被害,专案组将怀疑对象指向了王某湘的丈夫,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杜培武。


连续10天10夜不准睡觉的“疲劳审讯”仍一无所获后,杜培武遭到了刑讯逼供。杜培武的原话是,“我是学刑侦的,应该说具有反侦查经验,都被整招了,你说整到了什么程度?”按照办案人员的授意编造出了“犯罪动机”、“杀人现场”,“杀人枪支的下落”,杜培武一一“供述”。据法医鉴定,杜培武身上留下了多处因吊打而形成的伤痕及脑萎缩外伤,构成了轻伤。



1999年2月5日,昆明中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杜培武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9年10月20日,云南高院终审改判杜培武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00年6月17日,昆明市公安机关破获了以铁路警察杨天勇为首的特大杀人团伙案,找到了昆明两名警察命案的犯罪工具——“七七”式手枪。2000年7月11日,云南高院宣告杜培武无罪。

明明没有杀人,肯定不会找到其他证据,可仅凭杜培武的“有罪供述”(杜培武曾经认为,反正自己也没有杀人,即使自己承认了,到了法庭上也不会被采信,可是......),就一路通行的被判成了死刑立即执行、死缓两年执行。近些年,国家大力推进了一系列的刑事冤假错案平反,最近的就是被冤杀人遭非法羁押26年的张玉环案。细观这些案件,无一不是与“重口供、轻证据”刑事审判方式有关,一旦在公安机关做了有罪供述,在其后的公诉、审判阶段,再无反悔的可能。

很多人谈到这些冤案时,都会解释到,这都是几十、十几年前的,当时刑事办案都那样。可是,注意看时间,上面的张铁刚案,却是发生在近在眼前的2018年,国家已经平反了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赵作海案、佘祥林案、张氏叔侄案......之后呀!冤案每平反一个,都会在社会上引发巨大的反响和反思,但实践证明,这些反思,并未真正的阻止冤案发生的可能。这难道不让人感到可怕吗?


公安机关只有在查明确有犯罪事实的情况下,才能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只有审查确认证据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才能提交法院进行公诉,法院只有审查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时,才会宣判有罪,判处重大刑事案件法律保障必须有律师进行辩护,可惜的是,这些程序、规定,都没有有效阻止一起仅有被告人有罪供述的冤案发生。


规定再严密周祥,教训再深刻沉痛,可规定不能得到有效执行,教训不能转化为责任担当,或刑讯逼供,或为戒酒......仅凭一份有罪供述,就可以让一个无罪的人被法院判处有罪,甚至被判死刑。尽管出台了一系列刑事诉讼程序规定,冤案,真的离我们很远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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