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思极恐:无罪之人与死刑判决之间,只差一份有罪供述
根据报道,2016年3月14日,张铁刚到公安机关投案,供认其14年前曾杀人抛尸。2016年10月13日庭审笔录中,张铁刚称:“我抛尸时自己考虑感觉是掐死的,现场没有工具。我在她房间,她在床上躺着,我在床边趴着,我清醒时已经包裹好了,我没有仔细看,我拉了一下开了,我又系了一下……我看到被害人时某被被单包着,我是把尸体拖出去的,我是抓着被单拖的,期间开了一次,我又随手系了一下。我发现她死之后我先把她藏在床箱子里,当天晚上抛的尸……”2018年5月23日,郑州中院作出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铁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张铁刚提出上诉,称:“因为我喝酒,我想戒酒,想在监狱度过余生”。“,“我投案,想弄清事实真相,我不否认这件事,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我杀人的事实,如认定故意杀人,我也无话可说,自己投案自首。”,“只根据供述,而没有客观证据证明我杀人的事实,但是我不否认这件事,我只想弄清事实真相。”
从发回重审后直接宣判张铁刚无罪看,本案中,除了其投案自首的有罪供述之外,应该是没有其他相关证据印证其供述了,否则,也不会最终认定其无罪。张铁刚期间关于自己是为了戒酒、投案是为了查明案件的理由,显然没有抵销其有罪供述的威力,直至其被认定犯下了杀人罪行进而被判死刑。明明2012年就施行的《刑事诉讼法》中“不得仅凭被告人供述就认定有罪”的规定,为什么到了2018年一审宣判时,仍然没有得到贯彻执行呢?
1998年4月22日,昆明市发生了一起重大枪击杀人案,时任昆明市路南县(现为石林县)公安局副局长王某波、昆明市公安局女民警王某湘被害,专案组将怀疑对象指向了王某湘的丈夫,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杜培武。
很多人谈到这些冤案时,都会解释到,这都是几十、十几年前的,当时刑事办案都那样。可是,注意看时间,上面的张铁刚案,却是发生在近在眼前的2018年,国家已经平反了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赵作海案、佘祥林案、张氏叔侄案......之后呀!冤案每平反一个,都会在社会上引发巨大的反响和反思,但实践证明,这些反思,并未真正的阻止冤案发生的可能。这难道不让人感到可怕吗?
公安机关只有在查明确有犯罪事实的情况下,才能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只有审查确认证据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才能提交法院进行公诉,法院只有审查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时,才会宣判有罪,判处重大刑事案件法律保障必须有律师进行辩护,可惜的是,这些程序、规定,都没有有效阻止一起仅有被告人有罪供述的冤案发生。
规定再严密周祥,教训再深刻沉痛,可规定不能得到有效执行,教训不能转化为责任担当,或刑讯逼供,或为戒酒......仅凭一份有罪供述,就可以让一个无罪的人被法院判处有罪,甚至被判死刑。尽管出台了一系列刑事诉讼程序规定,冤案,真的离我们很远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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