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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并指定法官费800元?立案难容易滋生违规违法、司法腐败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0-09-17


8月22日,“澎湃新闻”视频新闻报道,广东茂名一法院工作人员被人实名举报收受案件原告800元“立案并指定法官费”,并能提供微信转账记录及通话录音证明。视频里也报道,通过转账微信及手机号,已经确认了对方人员身份。针对报道中称指定法官保胜诉收费7万元的说法,法院人员电话里称是诬告。视频链接为: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8808115。(本想全部转来,奈何不会操作。)





相信经媒体报道后,在正在严厉整顿政法队伍的大形势下,会有有关部门进行严厉查处。对于事件真相未经调查结论,本号不做定性评价,但是,近期已经发生过数起因在法院遭遇立案难而被媒体报道的事件了。


8月7日,抖音号“rmzxdy”上传的二十多秒的短视频在网上热传,讲的是李女士去淄博张店区法院立案的遭遇:法院称要先鉴定才能立案,再问应该怎么操作时,被回答:我们也不知道该怎么办。我就是不知道,不知道有错吗?非得告诉你怎么办吗?:重要的是让你等下周,你下周再给我打电话,这很难吗?有网友评价,这周不知道怎么办,下周就知道并告诉了?这明显就是推拖不立案而已。


正常途径立案一号难求,就像近些年传来的大医院就医挂号难一样,法院立案也传来了收费黄牛党现象。也是这个月,很多微信群里,都在热传某法院门前,黄牛党向来立案的当事人及律师推送的收费立案短信广告:1-5号:每号400元;6-10号:每号300元;11-15号:每号200元。


以上这些事例,真可谓,花样繁多,“精彩”不断呀。其实,不管是根据作为国家基本法律的《民事诉讼法》,还是司法解释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都明确规定,我国法院施行的是立案登记制,即在立案阶段,只要当事人提供的诉讼材料符合规定形式,法院最多在七日内就应该立案受理,对于不符合材料要求的,应该一次性告知需要准备的材料,从而让当事人立案最多跑两次。


可现实是,很多法院,很多法官提出,手里的案件实在太多了,案件立的太多,都压在法院,实在不堪重负了,而且案件结不出去,会影响法院、法官的业绩,所以,不得不再去变相、变通限制立案的措施。

尽管经过了旨在充实一线办案力量的司法改革,一些法院确实仍然存在案多(真正办案的)人少问题。绝大多数法律人士、社会民众对于这种现象是可以理解的,尽管都明白法律规定的立案登记制,也甚少发生因为立案周期问题跟法院发生激烈争执的问题。

一律师唉微信群里留言,我的案件去年十一月份就网上交至法院了,至今也没有动静,还不是一样在等待?


如果说法院案多人少的客观原因变通法律执行采取限制立案举措,大多数人还是可以理解的,但发生有些人趁机浑水摸鱼、搞权钱交易、插队立关系案、人情案,这就让人无法接受了吧?


常识可知,当法律规定的公平规则不被遵守时,在不公开不透明的空间里,有限的社会资源分配决定权就转移到掌权者的手中,他们可以按照自己的好恶来随意分配公共资源,其中极易发生腐败的问题,立案问题概莫能外。



之前,法院立案施行的是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现场立案制,当事人或律师现场排队叫号,按照现场号码的次序决定立案的先后次序,尽管有的法院发生了凌晨两三点排队去立案的问题,起码还能现场监督和体现出先来后到的公平。


如今,大多数法院施行了网上立案制、诉前调解制等,将现实中跟法院人员面对面的沟通,变成了不见面的网上审核答复,案件立案从现实中的排队变成了只有电脑系统后台可见的网上排队。谁也不知道自己的案件排在什么位置,需要那天会被通知立案缴费,能做的只能是在家里等通知,而决定谁先立谁后立,谁能立谁不能立的,没有规则约束的大权约束的掌握在了立案部门人员的手中。立案并指定法官收费800元,在这种背景下发生,还令人意外吗?


立案登记制,是近些年司法取得的司法进步之一,作为一名法律人,也深知有些法院确实存在结案压力过大的问题,不得不采取某些限制性的立案举措,但这不应该成了某些人以权谋私借机敛财、搞利益输送权钱交易的挡箭牌。科技发展到如今,在网上公开立案排队次序,应该不是很难的吧?公开透明才是最好的防腐剂,推行网上立案被人利用成了便于满足个人私利的工具,成了做不到先来后到的公平,究竟问题出在了制度上还是人员管理上?


近期,中央政法委正在主导推进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活动,其中重点整顿的六项重点内容里之一就是: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这里不应该仅是刑事案件的“有案不立”,更应该包括民事行政案件的“有案不立”、“选择性立案”、“立案周期随意”吧?虽然立案阶段发生的利益交换数额不大,但也是司法腐败、影响司法公信的大事呀!

教育整顿是应该的,更应该从制度上规章上手段上认识问题进而长效性的解决问题,建议推行面向社会公众可查询的网上立案次序公开制度,让暗箱操作无处可藏,不能让司法公信为少数人的一己私利背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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