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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司法解释规定的是市场动态利率的四倍,怎么就成了固定的15.4%?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0-09-17


不久前,中国法律界发生了一件令人啼笑皆非的假法条事件。明明最高法院从来没有发布过的《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司法解释”,居然成了很多当事人、律师拿来主张自己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更令人震惊的是,全国很多法院,甚至省级高院用这个假法条作为“法律依据”来判案,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众多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审法律文书上赫然写着,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

究其原因,是很多媒体将上海高院2007年发布的本市法院审判指导用的《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改头换面成了最高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并发布到了网上。全国众多的法律人,乃至司法机关的法官们,纷纷信以为真,援引适用。详见本号《省级高院用假法条驳回案件申诉,很多法院至今还在用...》一文。


无独有偶,不久前的今年7月末,很多法律公众号,包括一些省级高院、冠名普法网的公众号都在转发一篇标题为《法院将诉讼材料以短信方式推送至当事人实名验证的手机应视为有效送达》的文章。文章还援引了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17〕浙8601民初938号民事判决书的部分内容,纷纷称,法院将诉讼材料通过短信方式推送至当事人实名验证的手机应视为有效送达。

如此送达方式让社会民众、法律人纷纷表示震惊,什么时候,法律修改或法院变通执行法律到了如此地步了,法律文书送达简便到了向当事人的手机发送而来写信就解决了?


然而,真实的情况却是,从裁判文书网上找到的〔2017〕浙8601民初938号民事判决书,里面根本没有“法院将诉讼材料通过短信方式推送至当事人实名验证的手机应视为有效送达。”的表述。

难以想象,如果有法院、法官对以上的送法方式信以为真并参照执行,会给当事人费力费钱费时进行的诉讼活动,造成多大的损失;会让本应严谨严苛按照法律规定办案的法院、法官形象,造成多大的损害?


昨天,我们再一次见证了某些法律人不学无术、乱发法律标题党的危害,将最高法院刚刚颁布的,影响全国几百万起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的司法解释,按上了一个错误理解的标题,散播整个网络,甚至被全国性的媒体进行了引用转发。


类似标题为《最高法明确: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超过为无效高利贷》的文章,从昨天开始,被传得到处都是,众多法律人都在朋友圈转发。有人称之为,法律人都在集体犯浑。



从那得到的最高法规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明明昨天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里是:


“第二十六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只不过,为了说明以上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如何计算,出席新修订司法解释新闻发布会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贺小荣举了一个例子说明,“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3.85%的4倍计算为例,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这个举例说明,就成了那些法律自媒体随处散播的“最高法明确: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超过为无效高利贷”,不仅法律条文没有看到,连语文水平都不咋地,可笑不?




所谓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是指动态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个月公布一次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简称“LPR”。如此规定,实则是恢复到了民间借贷利率24%司法保护上限施行之前的,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的,“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动态调整方法。



上图可见的2019年11月份到今年8月份,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4.15%降到了3.85%。这个期间,按照昨天修订发布即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民间借贷案件司法保护上限最高四倍的规定,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件要根据借贷合同成立时的“LPR”,可以支持利息在年利率16.6%至15.4%之间,哪来的最高15.4%,超过视为高利贷一说?

法律,本来需要是一项严谨措辞的行业,尤其是学习引用法条,错漏一个字可能意思就差之千里,背后是案件纠纷、当事人成年累月的诉累、经济利益。撰写法律文章、传播法律文件,更应该对读者负责,对社会负责。那些法律标题党们,要么是语文是体育老师教的不学无术,要么是吸眼球刷流量无所不用,简直害人不浅!

作为法律业者,社会读者,应该明白各个行业都是鱼龙混杂,切莫轻信那些号称法律人士、法律公号的撰写、概括、转发文章,对法律法规、法律理解,一定要尽量查阅法条原文字甄句琢,尽量查询权威法律释义渠道融会贯通,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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