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作用是有限的,千万别不受其利反受其害
最近,接连发生了多起跟离婚纠纷有关的不好的暴力事件,让人不忍直视和细想。看罢这些新闻的感受,也正是写就此文的主要目的,但愿更多人明白这个道理,不要被某些人误导。
8月6日,庐山市公安局发布案情通报:8月6日下午4时许,庐山市发生一起命案。郭某和妻子万某因离婚发生冲突,将万某杀害,随后自尽身亡。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很多自媒体在评议此事时用到了“法院门口”的地点字样。
句容警方通报,8月11日上午,镇江句容法院旁,一男子捅伤两个女子,其中一人是他的妻子,另一人是妻子的姐姐。当天,这对夫妻去法院开庭办理离婚事宜。嫌疑人的妻子经抢救无效身亡。媒体报道,经初步了解:吴某(男,39 岁,句容华阳镇人)与常某(女,35 岁,河南新野县人)当日上午到句容市人民法院开庭离婚事宜,吴某在法院门前用匕首将常某及其姐姐常某某捅伤。随后常某、常某某被送医院抢救,常某抢救无效身亡。吴某已被警方控制。
此类离婚引发的血案今年已经很多了,几乎过段时间就有一个新闻报道,在此就不一一列举如此的人间悲剧了。这类新闻的后面,通常的评论会有两种,一是呼吁国家乃至司法机关,尽快简化离婚程序,避免因繁琐的离婚程序引发离不了还得见的暴力事件;二是呼吁离婚当事人念在一日夫妻百日恩的情理上,不要把离婚这样的事做的太绝,何不放爱一条生路。
在司法界,很多律师、法官,都不愿意承接承办离婚案件,因为很容易引火烧身,尽管他们都是执法代法,有法律护体,且不是案件纠纷的引发者,但往往也在影响之内。作为一名负责任的律师,即便是自己的当事人给出了多高的报酬,提出了不违法但常理上、证据上是规避法律责任的帮助请求,也要通盘考量离婚案件的社会后果、家庭后果,而不是仅仅充当一名法律权益的“冲锋者”和“鼓吹者”。
可惜的是,很多律师,不明白这个道理,比如以下视频中的这位:
离婚期间抽逃资产、虚构债务、隐匿孩子,是常见的形态,在某些人看来,法院查不明白、对方拿不住证据,法律就拿自己没有办法,自己由此就会获利。不少律师秉持这种理念,如视频里的这位。用大白话说,这就是学法律学傻了,以为法律就是万能的。其不知,法律只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手段,但绝不是唯一手段。当法律调整的方式和结果超过当事人思想接受的范围和承受力的时候,他们就会采取法律以外的手段解决矛盾纠纷。
作为一名法律业者,应该知道,《民事诉讼法》中规定,诉讼活动要遵循诚信原则,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如此规定,是为了让法律获得社会民众的信任,让法律成为理性解决社会矛盾的首选。作为律师,《律师法》规定,律师的职业应该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而不是指导当事人恶意规避法律适用,在法庭上进行虚假陈述。
更深层次讲,作为法律业主,不应该仅限于指导当事人在法律范围内如何打赢官司,更要考虑到自己的应诉指导、处理建议是否超越了对方当事人的接受程度,对自己当事人会产生怎样的社会影响或后果。
6月17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海南高院原副院长张家慧受贿、行政枉法裁判、诈骗一案。检察院指控:张家慧利用担任海南高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等职务上便利,通过打招呼等方式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4000多万元。为使其丈夫刘远生实际控制的公司少缴或不缴增容费,在行政审判活动中指使、授意他人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等等。根据媒体报道,其丈夫刘远生就曾做过律师,夫妻俩利用诉讼手段多次巧取豪夺,虽然一人在民间造作法律适用条件,一人在司法高位保驾护航,最后还不是遇上了死磕的易真武,在铺天盖地的报道上翻船显出了原形?切莫以为一时的搞定了司法人员,以后就不会东窗事发,别人就不会也用你之道还治于你。
烟语君认为,作为一名法律业者,千万不要有玩弄法律、迎合当事人不计任何手段打赢官司的心理,否则很容易让当事人陷入危险境地,保不齐自己也会受牵连;作为寻求法律帮助的社会人士,对那些教你说谎,不实事求是的法律业者,也要千万注意回避,听他们的,可能会一时赢得官司,但也可能将你推向万劫不复的深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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