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庭长不办案应退出员额,实践中这四大偏差必须解决
编者按:昨天,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讣告:我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赵建荣同志因病医治无效,不幸于2020年8月9日13点07分逝世,享年47周岁。很多自媒体报道,赵建荣系突发心脏病逝世。留言区里,惋惜声一篇,不少法院网友都在叹息,法院工作压力太大了,法官已经疲于应付。
近些年来,不时传来法官积劳成疾突发去世的消息,而法院加班更是成了家常便饭,而另一面,立案难、审判难等问题,社会反响依旧强烈,尽管近些年司法改革举措不断,但成效好像不大。何以解决此问题,综观网友建议,不外乎两个,一是增加法官人数,二是解决法院领导不办案、挂名办案、办简单案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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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法院印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规定:各级法院院庭长办案以指定分案为主,重点办理“四类案件”、发回重审案件等,基层人民法院院庭长可以参与随机分案,但应当优先办理前述类型案件。院庭长不办案、办案达不到要求,或挂名办案、虚假办案,拒不改正的,应当退出员额。
司法实践中,院、庭长办案应该是实质办案而不是形式办案,要通过切实强化院、庭长审判业绩考核,确保院、庭长在办案上发挥示范作用和引领作用,有效规避院、庭长办案的偏差。
1.偏差一:空挂名义型办案。司法实践中,院、庭长参与办案的形态有两种:一种是以承办人身份办案;另一种是以审判长身份参加合议庭办案。所谓空挂名义型办案,主要是指在司法过程中,某一司法案件名义上是院、庭长办理,而实际上除庭审之外,其他所有流程全部由他人代办。此种类型实际上是转嫁司法审判的工作职责,将审判任务强加给普通法官。空挂名义型办案实际上主要出现在院、庭长办案形态中的第一种情形。至于第二种情形,仍然存在院、庭长空挂名义办案的现实可能,其具体情形就是院、庭长“陪而不审、审而不议”,最后只是顺大流,随意签发,给裁判质量留下严重隐患。需要强调的是,当前,院、庭长办案的上述两种模式均纳入审判业绩考核的范围。但相较于亲自承办,院、庭长可能更加热衷于以审判长身份完成审判业绩的考核要求。但是,无论是哪种情形,空挂名义型办案都将严重有违积极司法和司法亲历性要求。如果院、庭长无法亲身参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只是单纯地参加庭审,除此之外便做起“甩手掌柜”,实际上无异于“空挂号不办案”。在法官员额制改革和推进中,这是首当其冲需要检视的院、庭长办案偏差。
2.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应当根据分管的审判工作,结合专业背景和个人专长办理案件,重点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和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从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司法预期来看,院、庭长入额与办案是大势所趋。对于入额和办案,院、庭长必须彻底摒弃“只入额不办案”的美好想法,而应该转变思路,脚踏实地办好案,有效协同角色分工和职能转换的关系。毕竟,法官员额制改革以后,对入额法官,不管是院、庭长,还是一线法官,考核标准一视同仁。院、庭长手中所掌握的行政管理性权限也不再是“尚方宝剑”和“免死金牌”。如果院、庭长入额以后不能按照审判要求办好案,那么退出员额制还只是颜面尽失的小问题,而其司法职业归属感的丧失才是根本意义上得不偿失的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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