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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为馒头只为争口气:遭同事多次诬告起诉精神损害赔偿,结果...

烟语法明 2020-09-17


名誉权这个词大家并不陌生,公民维权的新闻报道更是屡见不鲜。虽然“名誉”无高低贵贱之分,但是“维权”却需在法律的框架之内。近日,莱西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馒头引发的名誉权纠纷,被告已在合理范围内消除对原告名誉的影响,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
王某与李某是公司同事。根据公司“在制造区域内食用食物,视作轻微违纪”的管理规定,2019年9月,李某多次举报王某将馒头从食堂带出,在工作间食用。王某认为李某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多次举报,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为此找李某理论,双方发生争吵,王某便报警要求处理李某。
双方在公安机关的调和下达成治安调解协议:“李某向王某赔礼道歉,王某原谅李某;李某在公司班组会向王某公开道歉,说明情况,由公司工会主席主持会议”。李某依照约定在公司班组会上说明了情况,并向王某道歉。
本来“馒头事件”到这儿就可以落下帷幕了,但是王某并不甘心,认为自己的损失没有得到补偿,所以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失10000元。

【裁判要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公安机关主持下达成的治安调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根据王某与李某所在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以及视频光盘内容,足以认定李某已按照协议要求履行完毕,王某称李某拒不履行协议也不道歉,与事实不符,其要求李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不予支持。王某要求李某赔偿精神损失10000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驳回了王某对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

名誉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当名誉权受侵害时,我们有权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但司法实践中,法官会审慎平衡双方利益,客观地判断名誉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合理填补受害者的名誉损失。
法有温度,亦有尺度。本案中,李某行为虽有失道义,对王某的名誉在本公司内造成了不良影响,但李某已公开赔礼道歉,王某再次主张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害不应得到支持。
言论自由不是侮辱诽谤、肆意传播虚假事实等行为的“遮羞布”,无论言论自由还是诉讼维权,权利的行使都需要法律的约束,信口雌黄不可取,“得理不饶人”亦不可取。(以上转自:莱西市人民法院,作者姜山法庭 李发旺

烟语君认为:法院的如此判决结果,未必依法充分。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如果借检举、控告之名侮辱、诽谤他人,造成他人名誉损害,当事人以其名誉权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有:十、问:侵害名誉权的责任承担形式如何掌握?
      答: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根据以上规定,侵犯他人名誉权的的责任承担方式,不仅仅是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而且还应该承担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以上的案件中,即使原、被告双方在公安机关主持下达成了治安调解协议,被告也履行了在公司班组会向王某公开道歉,说明情况等消除影响措施,原告也表示原谅,当并未出具证明表示放弃了追究赔偿精神损害的请求权利。法院认为侵犯名誉权只需要赔礼道歉,获得连接后就不能再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显然没有法律依据。
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就是爱造谣生事,诬陷他人,一旦谣言转开,势必给他人的生活、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多少会对他人的精神造成负担。对于此类案件,一旦查证属于造谣,承担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是必须的,同时,也应该或多或少的判令造谣者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责任,这才合法合理。
关于这个案件,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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