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法院在立案、审理和执行中发现当事人不诚信行为逐渐增多,严重破坏了诉讼秩序,损害了法律权威。为打击不诚信诉讼行为,青田法院采取了民事罚款、刑事处罚等各种措施震慑不诚信诉讼行为人。
赵某明知实际交付的借款金额与借条上载明的金额不符,仍按照借条上载明的金额起诉,经法庭工作人员多次询问,拒不如实陈述。其行为构成不诚信诉讼,被我院民事罚款5000元。
案例二 ·
刘某伙同朱某向季某施压,要求其在事先打印的借条上签名,并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妨碍司法秩序,刘某和朱某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均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三 ·滕某诉叶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滕某在起诉前擅自对证据——《挖掘机工作时间签单》的合计时间栏内容进行篡改,在“1天/”后添加“1500元”,其行为构成不诚信诉讼。经承办法官多次询问,滕某最终承认变造证据的行为。但鉴于腾某认错态度良好,且该行为对案件审理没有造成很大影响,故我院责令其具结悔过。
第一批“不诚信诉讼失信人名单”公布如下:
一、 伪造证据;二、虚假作证;三、冒名诉讼;四、虚假陈述;五、妨害作证;六、恶意诉讼;七、逾期举证;八、诉讼突袭。九、开庭迟到。
一、依据情节轻重,进行民事罚款、拘留等处罚,构成虚假诉讼罪、诈骗罪、妨害作证罪以及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犯罪的,还应追究刑事责任。
二、法院建立不诚信诉讼失信人名单制度,将其失信信息在本院外网、官方微信、诉讼服务中心等公众平台对外发布。在审判执行中,对已列入不诚信诉讼失信人名单的人员不予办理诉讼费减、缓、免及司法救助等优惠扶持政策。对于主动承认不诚信诉讼行为的,能减轻或免除处罚吗?
我院建立不诚信诉讼失信人正向激励机制:行为人在本院立案时或开庭审理前,主动承认并说明不诚信诉讼行为,情节轻微且并未影响审判工作的,可以予以训诫或责令具结悔过。
转自:侨乡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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