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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刑庭副庭长22次收受贿赂获刑,多名律师涉案

烟语法明 2020-09-17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504刑初53号

公诉机关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先祥,男,1966年5月28日出生于安徽省太湖县,汉族,大学文化,原中共党员,案发前系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中级法院”)副处级审判员、三级高级法官,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于2019年9月27日被马鞍山市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2020年1月22日经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并于同日由马鞍山市公安局执行,同年2月5日经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并于同日由马鞍山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马鞍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明柱,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雨检一部刑诉〔2020〕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先祥犯受贿罪、徇私枉法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因一定事由于2020年4月8日中止审理,同年4月16日恢复审理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凤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先祥及其辩护人张明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受贿犯罪事实

2002年至2019年,被告人杨先祥在担任市中级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及审判员、正科级审判员、副处级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期间,利用其负责刑事案件审理及监督、指导部门人员、下级人民法院相关刑事审判工作的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72.29万元、购物卡1.3万元,并为他人在相关案件审理方面谋取利益。

二、徇私枉法犯罪事实

2009年至2016年,被告人杨先祥在担任市中级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正科级审判员、副处级审判员期间,徇私情私利,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并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6万元、苹果手机1部、手提包1个。

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杨先祥被其单位纪检组工作人员带至马鞍山市党风廉政教育中心接受调查,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杨先祥的亲属代其退赃人民币80.19万元。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工作履历、市中级法院文件等书证,证人夏某1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杨先祥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起诉书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指控被告人杨先祥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徇私枉法罪,具有坦白情节,且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受贿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杨先祥犯有数罪,应予数罪并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至三十五万元。


被告人杨先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不持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杨先祥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关于受贿罪。1.被告人杨先祥均为收受他人财物,未有索取财物行为,且未以损害司法权威和法律严肃性为代价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犯罪情节较轻。2.被告人杨先祥在被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受贿罪行、真诚悔罪,具有特殊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愿意缴纳全部罚金,其亲属于案发后代为退出全部赃款80.19万元,具有多个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二、关于徇私枉法罪。1.公诉机关对有利于被告人杨先祥的事实未予认定,所涉3个徇私枉法案件,有2个案件合议庭均系应时任中院领导要求予以复议,合议庭评议笔录亦清楚记载,根据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合议庭工作的若干意见》相关规定,院长、庭长提出复议是正常行使职权,故缺乏相关领导证言佐证。2.所涉3个案件出现枉法裁判结果,既有被告人杨先祥徇私的主观原因,也与案件本身特殊性有关。(1)刘某3白交通肇事案。合议庭首次合议虽就是否认定逃逸出现分歧,但量刑评议结果一致,基于该量刑结果与逃逸认定可能出现矛盾,中院领导建议复议,杨先祥遂再次主持合议,且公诉机关认定逃逸缺乏相应证据支持。(2)王国军盗窃案。王国军等人系提供劳务者,领取报酬,听从主犯安排参与盗窃,有别于参与盗窃并分赃的同案人员,适用缓刑具有一定合法性及合理性,且合议庭两次评议包括杨先祥在内均一致认为应判处王国军实刑,经院领导要求复议,第三次评议时改为宣告缓刑。(3)刘吴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作为盗窃下游犯罪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尽管该案因数额被认定为情节严重,适用缓刑也在情理之中。三、被告人杨先祥枉法裁判程度相对较轻。1.涉及3个案件的合议庭评议结果均为一致意见。2.一审判决后,公诉机关未对3个案件提起抗诉,认为量刑适当、程序合法。综上,建议法庭根据被告人杨先祥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在未认定自首情节的情况下,对被告人杨先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徇私枉法罪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主体身份事实

被告人杨先祥自1988年7月至1990年3月,任市中级法院刑事审判一庭书记员;1990年4月至1991年5月,任当涂县人民法院书记员;1991年6月至2000年3月,历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副科级);2000年3月至2014年6月,历任市中级法院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审判员(正科级);2014年7月至今,任市中级法院刑事审判一庭审判员(副处级)。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下列证据:(略)

二、被告人杨先祥犯受贿罪的事实

2002年至2019年,被告人杨先祥在担任市中级法院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审判员、审判员(正科级)、审判员(副处级)、四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期间,利用其负责刑事案件审理及监督、指导部门人员、下级人民法院相关刑事审判工作的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72.29万元、购物卡1.3万元,并为他人在相关案件审理方面谋取利益。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收受个体户夏某1人民币7万元,并在夏新林等人合同诈骗案,夏旭合同诈骗案,于基根合同诈骗案中给予关照的犯罪事实

2002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杨先祥在其位于马鞍山市花山区住处,收受夏某1所送人民币1万元。
2011年年初的一天,被告人杨先祥在其办公室,收受夏某1所送人民币2万元。
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杨先祥在其位于马鞍山市花山区湖花园小区住处,收受夏某1所送人民币4万元。

2.收受马鞍山市子恒阳光大酒店负责人万某人民币6万元,并在万某销售伪劣产品案,马玉涛故意伤害案中给予关照的犯罪事实
2005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杨先祥在万某经营的饭店内,收受万某所送人民币3万元。
2006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杨先祥在西湖花园小区,收受万某所送人民币3万元。

3.收受关某人民币1万元,并在关文峰诈骗案中给予关照的犯罪事实
2006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杨先祥在马鞍山市饭店内,收受关某所送人民币1万元。

4.收受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某1人民币2万元,并在荆苏利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李义家故意伤害案,张荣香诈骗案中给予关照的犯罪事实
2008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杨先祥在张某1位于马鞍山市残联的办公室内,收受张某1所送人民币0.5万元。
2012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杨先祥在其办公室,收受张某1所送人民币0.5万元。
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杨先祥在西湖花园××附近张某1车内,收受张某1所送人民币1万元。

5.收受游某人民币1.8万元,并在游培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刘永非法经营案,闫志中盗窃案中给予关照的犯罪事实
2009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杨先祥在其办公室,收受游某所送人民币0.5万元。
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杨先祥在马鞍山市花山区岔路口,收受游某所送人民币1万元。
2018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杨先祥在游某家中,收受游某所送人民币0.3万元。

6.收受马鞍山方圆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车间主任王某3人民币3万元,并在王晖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案中给予关照的犯罪事实
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杨先祥在其位于马鞍山市花山区湖花园小区住处,收受王某3所送人民币3万元。

7.收受案件被告人陈某人民币3万元,并给予其关照的犯罪事实
2012年1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杨先祥在上海“鼎琅”酒店房间内,收受陈某所送人民币3万元。

8.收受江苏万拓工业设备有限公司经理宋某人民币2万元,并在宋天翔聚众斗殴案中给予关照的犯罪事实
2012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杨先祥在西湖花园××附近宋某车上,收受宋某所送人民币2万元。

9.收受案件被告人黄某超市购物卡0.4万元,并给予其关照的犯罪事实
2012年初的一天,被告人杨先祥在其办公室,收受黄某所送0.4万元超市购物卡。

10.收受案件被告人钱某超市购物卡0.2万元,并给予其关照的犯罪事实
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杨先祥在市中级法院会议室,收受钱某所送0.2万元超市购物卡。

11.收受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某1人民币7万元,并在孙小胜盗窃案,熊小梅拐卖妇女案中给予关照的犯罪事实
2013年年初的一天,被告人杨先祥在西湖花园××附近,收受胡某1所送人民币4万元。
2017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杨先祥在西湖花园××附近,收受胡某1所送人民币3万元。

12.收受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金某人民币3.5万元,并在郑江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张春英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李军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案,王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给予关照的犯罪事实
2013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杨先祥在金某开车送其回家的路上,收受金某所送人民币1万元。
2015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杨先祥在金某开车送其回家的路上,收受金某所送人民币1万元。
2017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杨先祥在金某开车送其回家的路上,收受金某所送人民币1万元。
2019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杨先祥在金某开车送其回家的路上,收受金某所送人民币0.5万元。

13.收受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某1人民币7万元,并在刘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康斌非法制造、买卖、邮寄枪支案,印志方盗窃案中给予关照的犯罪事实
2014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杨先祥在西湖花园××附近王某1车内,收受王某1所送人民币2万元。
2017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杨先祥在西湖花园××附近王某1车内收受王某1所送人民币2万元。
2018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杨先祥在西湖花园××附近王某1车内,收受王某1所送人民币3万元。

14.收受合肥辰伟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人民币6万元,并在桑某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给予关照的犯罪事实
2014年初的一天,被告人杨先祥在周某开车送其回家的路上,收受周某所送的人民币1万元。
2014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杨先祥在市中级法院附近周某车内,收受周某所送人民币5万元。
15.收受巢湖供电公司员工辛某人民币3万元、超市购物卡0.5万元,并在辛莉莉私分国有资产案中给予关照的犯罪事实
2014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杨先祥在马鞍山市饭店内,收受辛某所送价值0.5万元的超市购物卡。
2014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杨先祥在马鞍山市咖啡店内,收受辛某所送人民币3万元。

16.收受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某2人民币10万元,并在聂明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案,洪贝贝盗窃案中给予关照的犯罪事实
2017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杨先祥在西湖花园××附近王某2车内,收受王某2所送人民币5万元。
2017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杨先祥在西湖花园××附近王某2车内,收受王某2所送人民币5万元。

17.收受马鞍山市为民公证处员工张某3人民币1万元,并在蒋某贷款诈骗、合同诈骗案中给予关照的犯罪事实
2017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杨先祥在西湖花园××附近张某3车内,收受张某3所送人民币1万元。

18.收受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高某1人民币2万元,并在王士强盗窃案中给予关照的犯罪事实
2017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杨先祥在西湖花园小区西门高某1车内,收受高某1所送人民币2万元。

19.收受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施某人民币1万元,并在王强敲诈勒索案中给予关照的犯罪事实
2017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杨先祥在西湖花园小区门口,收受施某所送人民币1万元。

20.收受浙江省衢州市良友大酒店法定代表人胡某2人民币0.99万元,并在胡新旗诈骗案中给予关照的犯罪事实
2018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杨先祥在西湖花园××附近,收受胡某2所送人民币0.99万元。

21.收受武汉双好药业有限公司业务员张某2人民币5万元,并在孙某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给予关照的犯罪事实
2018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杨先祥在西湖花园小区门口,收受张某2所送人民币5万元。

22.收受王某5超市购物卡0.2万元,并在蔡雪兵盗窃案中给予关照的犯罪事实
2018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杨先祥在西湖花园小区南门“上岛咖啡”店内,收受王某5所送价值0.2万元超市购物卡。

上述受贿犯罪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略)

(二)证人证言(略)

(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杨先祥供称(讯问笔录及自述材料):其在担任市中级法院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及审判员、正科级审判员、副处级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期间,利用负责刑事案件审理及监督、指导部门人员、下级人民法院相关刑事审判工作的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72.29万元、购物卡1.3万元,并为他人在相关案件审理方面谋取利益的经过。

上述公诉机关提出的证据,源于调查机关取证,取证手段合法,来源可靠。经当庭质证、辨认,证据之间均能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体系,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杨先祥受贿犯罪事实。

三、被告人杨先祥犯徇私枉法罪的犯罪事实

2009年至2016年,被告人杨先祥在担任市中级法院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审判员(正科级)、审判员(副处级)期间,徇私情私利,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并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6万元、“iPhone4S”手机1部、手提包1个。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对刘某3白交通肇事案徇私枉法的犯罪事实

2009年1月22日18时10分,马鞍山市205国道1316km﹢719.2m处发生交通事故,一人当场死亡,肇事车辆逃逸,公安机关经排查于同月11日获取到沪G×××××号轿车有重大嫌疑。次日,刘某3白(德国籍)迫于压力在律师陪同下到马鞍山市事故处理大队投案。同年3月8日,马鞍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刘某3白系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2009年7月6日,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以刘某3白涉嫌交通肇事罪起诉至市中级法院,并认定刘某3白系肇事后逃离现场。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某3白一直否认其肇事后逃离现场,其辩护人王某1找到被告人杨先祥沟通交流,后杨先祥徇私情私利,在第一次合议庭合议多数意见认为刘某3白系肇事后逃逸的情况下又再次主持合议,认为刘某3白系自首,且不予认定逃逸情节。2009年8月14日,一审对刘某3白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判决后王某1送给被告人杨先祥人民币1万元。

2.对王国军盗窃案徇私枉法的犯罪事实

2011年8月8日,俞和平因犯盗窃罪被市中级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其余七名被告人被判处三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实刑)。2011年10月17日,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将同案犯王国军以涉嫌盗窃罪起诉至市中级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先祥接受王国军表姐胡某3的吃请,并在马鞍山市饭店内收受胡某3所送人民币2万元。此案在合议庭第二次合议对王国军判处有期徒刑(实刑)的情况下又再次进行合议,被告人杨先祥认为应对汪国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万元。判决前后,胡某3在马鞍山市饭店内送给杨先祥及其家人“iPhone4S”手机1部、手提包1个。

3.对刘吴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徇私枉法的犯罪事实

2014年2月10日,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以刘吴平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起诉至市中级法院,并认定刘吴平系情节严重。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先祥接受胡某3的吃请,并在马鞍山市饭店内收受胡某3所送人民币2万元。合议庭合议案件时,被告人杨先祥在刘吴平没有如实供述绝大部分犯罪数额且系情节严重的情况下,仍提出对刘吴平判处缓刑。2014年4月8日,一审对刘吴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另,2012年至2016年,胡某3先后八次在过节期间送给被告人杨先祥共计人民币1.6万元,每次0.2万元。

上述徇私枉法犯罪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略)

(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杨先祥供称:其在审理涉案徇私枉法案件时,因徇私情私利,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裁判的事实与经过。

上述公诉机关提出的证据,源于调查机关取证,取证手段合法,来源可靠。经当庭质证、辨认,证据之间均能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体系,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杨先祥徇私枉法犯罪事实。

2019年9月27日,中共马鞍山市纪委、监委委托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组通知杨先祥并将杨带至马鞍山市党风廉政教育中心初查谈话,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杨先祥的亲属代其退赃人民币80.19万元,该款现扣押于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除上述分项列举证据外,另有下列综合证据证实:

(一)书证

到案经过,证实:2019年6月,中共马鞍山市纪委马鞍山市监委专案组针对中央扫黑除恶督导组交办的“马钢烧结返矿被盗案”相关问责问题进行核查,并于同年9月5日、9月24日两次提审马鞍山市梅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3,胡交代其因王国军盗窃案、刘吴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向主审法官杨先祥说情,杨收受胡某3所送6.6万元的事实。2019年9月27日,中共马鞍山市纪委马鞍山市监委委托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组通知杨先祥并将杨带至马鞍山市党风廉政教育中心初查谈话,同日决定对杨先祥立案并采取留置措施。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季某(系杨先祥妻子)的证言,证实:其曾于2011下半年的某天,与杨先祥携子出席饭局,席间收下在场一女性所送“iPhone4S”手机1部及女式拎包1个,手机由其子使用,后换手机扔掉,拎包因皮质开裂也扔掉了。2019年4月的一天,杨先祥喊其一同去杨外甥女郑某家,后看到杨先祥和郑某在汽车后备箱拿了用红色塑料袋包装的物品,具体是什么不清楚。其与杨先祥名下有房产3套、尼桑骐达轿车1辆、银行存款、基金及理财若干,2019年前家庭存款、基金、理财均由杨先祥掌管。

2.证人郑某(系杨先祥外甥女)、方健(系郑某丈夫)的证言,证实:杨先祥让郑某、方健分别以各自名义办理银行、基金账户交由杨使用及杨先祥在郑某家中放了四箱酒的相关情况。

3.涉案相关银行账户流水明细等、不动产权利及其他事项登记信息、商品房买卖合同等,证实:涉案相关银行账户及不动产情况。

4.徽商银行业务凭证、工商银行转账汇款回单等,证实:涉案赃款退缴相关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先祥在担任市中级法院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及审判员、正科级审判员、副处级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期间,利用其负责刑事案件审理及监督、指导部门人员、下级人民法院相关刑事审判工作的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72.29万元、购物卡1.3万元,并为他人在相关案件审理方面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杨先祥在担任市中级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正科级审判员、副处级审判员期间,徇私情私利,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并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6万元、“iPhone4S”手机1部、手提包1个,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徇私枉法罪,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均能成立。被告人杨先祥一人犯有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对于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徇私枉法罪中,对有利于被告人杨先祥的事实未予认定及所涉案件出现枉法裁判结果,与案件本身特殊性有关的意见,经查,杨先祥因徇私情私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在公诉机关指控所涉案件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其行为符合徇私枉法罪构成要件,且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其案件本身具有的特殊性,亦不影响该犯罪构成。故对该点意见,不予采信。

对于辩护人提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杨先祥是否具有自首情节予以核实的意见,经查,根据办案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载明对杨先祥立案调查前已掌握其受贿及徇私枉法部分犯罪事实,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4)刑他字第590号批复,不应认定为自首。

被告人杨先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先祥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受贿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先祥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对量刑协商结果予以确认,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实施意见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与实际相符的辩护意见,予以酌情考虑。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先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七万元;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七万元(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7日起至2023年3月26日止。)

二、对未随案移送的被告人杨先祥所退赃款80.19万元,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谢 烈 涛
审 判 员 田  卉
人民陪审员 黄 国 才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某1雯


转自裁判文书网,内容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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