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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过程中书面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的,可追加为第三人
【案号】(2020)京02执复73号
【亮点】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复议申请人(第三人):赵文祥......
申请执行人:北京京卫安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国福瑞祥(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复议申请人赵文祥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丰台法院)(2019)京0106执异37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丰台法院在执行北京京卫安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华公司)与国福瑞祥(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祥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第三人赵文祥向该院出具《第三人承诺履行书》,安华公司据此向该院申请追加赵文祥为被执行人。
丰台法院查明,安华公司与瑞祥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院于2019年4月11日作出(2019)京0106民初188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一、瑞祥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安华公司返还租金516666元......2019年8月13日,安华公司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依法受理,执行案号为(2019)京0106执10665号。
另查,2019年11月25日,赵文祥向该院出具《第三人承诺履行书》,载明“关于北京京卫安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国福瑞祥(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京0106执10665号,我自愿承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19)京02民终8980号民事判决书义务。履行方式我和国福瑞祥(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共同给付,履行期限上述义务履行完毕,履行范围,(2019)京02民终89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及产生的利息。上述承诺是我本人真实意思,自愿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并自愿接受法院对我强制执行。”
丰台法院认为,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人赵文祥在执行过程中向该院书面承诺自愿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因此,安华公司申请追加赵文祥为被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赵文祥为(2019)京0106执10665号案的被执行人;二、赵文祥应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本院(2019)京0106民初188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国福瑞祥(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向北京京卫安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义务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赵文祥向本院申请复议称,执行过程中,没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瑞祥公司存在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或恶意躲避还款的行为,依据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应当优先执行公司的全部财产。瑞祥公司已提供同等价值的器材设备作为担保物,已表明公司的还款态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单位作为被执行人且被纳入失信名单的,只能对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赵文祥作为瑞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出具《第三人承诺履行书》的目的是补齐剩余款项,并非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请求撤销丰台法院(2019)京0106执异373号执行裁定,驳回安华公司的追加请求。
经复议审查,本院对丰台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执行过程中,第三人赵文祥向执行法院出具《第三人承诺履行书》,自愿履行执行依据确定的义务并自愿接受法院强制执行,安华公司据此申请追加赵文祥为被执行人,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丰台法院追加赵文祥为被执行人,并在瑞祥公司应当履行义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赵文祥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对其复议请求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赵文祥的复议申请,维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6执异373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曾小华审 判 员 张 浩审 判 员 侯成成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吕苏岩书 记 员 张 彤
转自:强制执行法一本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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