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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收到法院通知,不能按期提供被告法人户籍信息就承担不利后果?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0-09-17



根据这份《限期举证通知》,法院这是通知原告限期提交作为企业的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户籍信息呀!逾期不交,就要“承担不利后果”,要么是按撤诉处理,要么是被裁定驳回起诉吧?

可问题是,原告有这个能力提交作为企业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的户籍信息不?要知道,在很多地方,企业工商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公开信息范围,仅限于营业执照的内容,对于出资方、开办人、法定代表人等详细信息,多数是以内档为由,不予公开。少数地方仅限于对律师公开,需要提供律师职业证明、律所开具公函,有的还需要法院立案通知书。有的地方律师也不行,只能由法院依照职权调取。

这种情况下,法院让当事人原告提供被告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户籍信息,这不是变相要求原告提起诉讼必须委托律师,而在那些不允许律师调取工商登记内档的地方,即使委托了律师都无法起诉案件了吗?


说到这里,肯定会有很多法律人士,尤其法院人,会说法院现在案件太多了,没有时间和精力去帮当事人查询被告的企业登记资料、法定代表人户籍信息。可以以此理由,驳回原告的起诉,或让原告不得不去聘请律师,算不算限制民众的诉权呢?

举两个例子吧。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01民终1739号民事裁定书载明,2017年10月20日,原告娄烦县米峪镇乡独石河村村民委员会起诉被告娄烦县富民开发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法院认为,按照原告提供地址向被告公司送达时,因"原址查无此人、无法联系收件人",无法直接送达被告,本案属被告不明,故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二审法院太原市中院认为,原告起诉时提供的有关原审被告公司相关信息明确、具体,符合起诉条件。“原址查无此人、无法联系收件人”“无法直接送达”属于送达目的未达成,而非被告不明确,故裁定撤销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


2004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了《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4〕17号,以司法解释的方式规定,

人民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因有关部门不准许当事人自行查询其他当事人的住址信息,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原告的申请予以查询。


以上的以司法解释并未失效吧?不知道以上法院的《限期举证通知书》中的原告,在法院限期内不能提交被告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户籍信息,会不会遭到驳回起诉的诉讼结果?如果这样的话,算不算违反了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

法院确实案件很多,但也不是可以加重当事人提交证明负担,甚至是让当事人提交不能查证的证明的理由吧?看了这份《举证通知》,不知道原告向法院提交一份调取被告企业法定代表人户籍信息调取申请,算不算通知中所称的“逾期未提交”?此外,提交被告身份信息,也不属于案件审理阶段才有的“举证通知”的使用范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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