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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还在宣传法官结案率100%,这项考核指标去年别省法院已经取消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1-04-01


昨天,某省法院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一篇《100%结案率的巾帼法官》。文中讲到,当地某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快审团队的一名女员额法官,“面对案件审理她可以是钢铁战士。“5+2”、“白加黑”,服务百姓、维护公正,处处都是她的身影。”,“快审团队在审理案件时实行繁简分流,“迅速审判,即时裁决”是对法官素质的挑战。今年该法院快审团队收案410件,其中该女法官审结承办案件230件,结案率100%,实现了公正、高效、便民的司法服务宗旨。”



然而,这篇宣传报道在法律网友那里,却引来了不少议论,文中作为证明法官办案先进指标的“结案率”,也引来了不少的质疑。网友们纷纷表示,根据文中列出的数据,这名女法官今年以来审结承办案件230件,结案率100%,这100%,究竟是统计到那一天呢?


是统计到发文的昨天(9月20日),法官将此之日期前的所有承办案件全部审结完毕,还是统计到发文之前的某个时间节点?按照一般司法常理,法官对于分配到手的案件,总的有个阅卷、送达、开庭、调解时间吧。怎么会出现截止某日将手中的案件100%全部结清呢?这样的宣传报道,别说社会民众,就是圈内的法律人士,也纷纷表示看不懂。


长期以来,结案率一直是各级人民法院考评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但是近些年来,以结案率作为考核法官的业绩指标,备受诟病,被指不科学,而且产生了一系列的司法问题、社会问题。


       所谓的法官结案率,不外乎以下三种计算方式:一是以一定时期内法官的受理案件总数除结案总数,即:一是结案率=(结案总数÷受理案件总数)×100%;二是计算一定时期内的结案总数中,法定审理期限内结案数所占的比率,即:结案率=(审限内结案数÷结案总数)×100%;三是计算一定时期内的结案数与新收案件数的比例,即:结案率=(结案总数÷新收案件总数)×100%。大多数情况下,结案率就是指第一种情况,第二种情况为法定审限内结案率,第三种情况为受案案件结案比。

如果说第二种、第三种计算方式还考虑到了法官审理案件具有一定的周期性,还有一定合理性的话,第一种则完全不顾这种考虑,欠缺基本的科学性。可偏偏现在的很多法院,仍在考核第一种指标,甚至出现了95%以上,甚至100%的结案率现象。简单想象一下,法官怎么可能在某个时间节点,出现手中案件全部结清的情况,除非之前某段时间法院不立案、法官不收案。


现实司法实践中,真的出现了某些法院为了提升法院工作业绩、法官工作业绩的阶段性而整体性的不立案情况,根源被指就是上级法院要考核某段时间内,通常是年度、季度内的法院、法官结案率。


今年的1月份,湘潭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湖南省第十二届政协常委欧爱民就提交了一份议案——《关于取消法院系统现行结案率考评指标的建议》。其中提到,湖南省法院系统以年底为时限的结案率考评指标,本意是为了调动法官工作的积极性,促使法院公正高效司法,但实际效果却并不理想,产生了较多的弊病,社会各界、特别是基层法官对之诟病较多。

为了达到符合考核指标的结案率,一些法院可能会人为控制立案,出现在年底不立案的现象,不仅侵犯了当事人的诉权,也违反了立案登记制的明确规定。此外,为了提高结案率,个别法院要求法官在年底突击结案,案件质量可能难以保证,客观上会造成上诉、上访案件的增多。......不利于公正司法,影响法院形象。

有网友跟烟语君讲,在他们当地,一些法院为了提高结案率,纷纷暗里明里的采取阶段性的不立案政策,即使对一个月内无法诉前达成调解协议而移送到立案庭的案件,仍然迟迟不立案,而且不立案的时间段,从以往的年底,变成了不定期的全年度,让诉讼立案变成了一种看立案庭法官心情、不确定的周期。

更严重的是,某些坚决执行立案登记制的法院,反而成了受害者。往往当事人会想法或约定案件归施行立案登记制的法院管辖,甚至别的法院会以移送管辖方式转办案件,结果是,执行法律规定好的反而不堪重负,也开始学会阶段性的不立案了。由于立案时间成了不依法可循的可长可短的事,也就不可避免的发生着勾兑、权力寻租情况,你懂的。


上级法院设立考评结案率的初衷,无非是为了直观地反映一段时期内法院和法官依法审结案件数,督促法院和法官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业绩,促进审判效率的提高,树立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可是,这一沿用了几十年的机械考核指标,随着法治水平要求的提高和司法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已经有悖基本的法律理念,层层传导压力后,已经影响到了法院的司法形象。

司法案件审理的流动性、周期性决定了,法院、法官在特定时间内承办的案件数量是一个不间断的、无计划的持续状态,案件数量难以准确预见,审理周期更无法人为地进行调整和控制。每个具体案件需要根据繁简不同、难易程度,依据程序法循序渐进地进行。因此,以一定时间段内的结案率指标来考评法官的审判绩效,不符合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与特点,对被考评对象的法官也有失公平、公正。


正是基于以上原因,近些年,社会各界关于取消法院系统内结案率考核的呼声一直不断。



2019年,针对陕西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取消结案率考核和排名》议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复函》称:省法院已取消“结案率”评价指标。省法院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于2019年6月18日召开党组会议,修订研究通过《全省中级法院执法办案评价实施办法》,对评价指标作了整体优化、简化,取消“结案率”指标,继续沿用“法定审限内结案率”指标。

回到文首的法院宣传稿件,考核法官的结案率,已经被司法实践的现实及别省法院的做法证明,并非科学的评价法官工作业绩的科学标准,再以此作为法官先进事迹的依据,是不是有点不能说服观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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