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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降铁球砸死女婴,整栋楼每户赔偿3000元,30户业主:不接受!

烟语法明 2021-04-01


8月24日,四川遂宁首个高空坠物致人死亡案宣判,因未找到抛物者,事发地整栋住户均被判赔。


近4年前的2016年11月11日,遂宁油坊中街,一只健身铁球从天而降,楼下婴儿车里一名未满一岁的女婴被砸身亡。事发后,当地公安介入调查,核实铁球降落处整栋住户所有居住情况,但未能找到抛物者。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楼栋的所有业主包括底层门面的经营者,均有可能成为实施侵权行为的加害人,除家中确实调查无人居住的住户外,其他住户每户赔偿人民币3000元。


案情回顾:铁球从天而降 女婴被砸身亡


2016年11月11日上午,遂宁李女士用婴儿车推着自己不满周岁的女儿准备回家,经过遂宁油坊中街105号门面人行道时(君利来百货左侧),突然一个铁球从天而降,刚好落在婴儿车里面。



婴儿被铁球砸中,满脸是血,已经失去知觉,没有哭声,昏迷不醒。随后,婴儿被送往遂宁市中心医院接受治疗,但是,当天晚上8时许,因抢救无效不幸离世。


事发后,李女士一家在事发地多次寻找铁球从何处掉下,他们也四处恳求知情人告知线索,希望能找到铁球的主人,给孩子一个交代。但是,近一个月多过去,周先生一家仍无任何线索。


事发后,警方成立调查组介入调查。民警调取了事发地点附近的监控视频,对事发地点(油坊街紫薇社区某居民楼)2-8楼的在家住户逐一入户调查。对7户16人的身份信息进行了核实,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指纹和DNA,并开展技术比对工作,核实了其他不在家住户的不在场证据。



同时,警方敦促涉事责任人尽快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希望有知情人积极向警方提供线索。


久久未能找到抛物者,李女士将该栋楼的所有住户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铁球砸中婴儿致死所造成的损失。


今年8月24日,时隔近4年,该案终于宣判。


事发后,李女士张贴的“寻凶”告示


庭审现场:案情存在3大焦点


船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三点:1、本案加害人的可能范围?2、承担责任的主体?3、受害人的损失如何赔偿?


争议点一:本案加害人的可能范围?


法院认为,由于紫薇苑小区属于开放式小区,通往楼顶的消防门未上锁,楼栋业主或外来人员可能通过1单元1号户型及4单元2号户型楼顶抛掷铁球,也可能通过1单元1号户型及4单元2号户型2楼以上窗台抛掷铁球,以后者的可能性为大,但两者均不能完全排除。


故该楼栋的所有业主包括底层门面的经营者,均有可能成为实施侵权行为的加害人。部分业主辩解房屋不临街、家里没有铁球、房屋距事发地点较远等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家中确实无人居住,不承担责任。


争议点二:承担责任的主体?


由于实施侵权的行为人仅有1人,即本案中只可能有一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从公平角度出发,以户为单位对受害人分担损失更为公平。这是一起过失致人伤害的偶然事件,只区分可能性的有无,不再区分可能性的大小。


故法院对该小区业主及门面经营者对抛掷铁球的可能性大小不作区分。关于法律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只要业主或房屋的使用人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推定其有过错。


从保护受害者的角度出发,虽然实施侵权行为的只有一人,法律为保护弱者,平衡各方利益,让所有可能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分担损失,既可以达到抚慰受害者的目的,又可以警示、惩戒、教育违法行为人,让公民在安全、规则、秩序的范围内活动,彰显社会的公平正义。


争议点三:受害人的损失如何赔偿?


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损失792488.48元,由于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适用补偿原则,本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承担补偿的业主或房屋使用人数量,户均分摊的金额、兼顾赔偿能力等,最终法院酌情确定每户赔偿3000元。



虽然法院已经反复解释补偿责任不是赔偿责任,缴纳补偿款不代表有过错,但对于法院作出的判决,有些住户仍觉得很突然,不能接受。 



遂宁市油坊街127号楼上诉业主代表 张波:因为当时出事后,我离那个事发地很远,隔了几栋楼,肯定没我什么事。 这3000块钱其实事不大,但是咱们这些业主要一个道理。事发那栋单元楼出了问题, 为什么每个人都是3000块钱?这笔钱对于部分人来说不算什么,但是油坊街紫薇社区就是一个老旧小区改建的,里面有很多老人,还有很多是没有什么工作的,咱们出于人道主义的精神来说,适当地给人家捐助一点可以,但不是每家3000块钱这么多。



对于部分业主经济困难无法支付补偿款,法院表示可通过合理途径申请社会救济,但不会因经济问题而改变承担补偿责任的结果。目前,一审判决还未执行,已有30余户涉事业主准备上诉。



法律专家 岳屾山:公权力介入一定是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平。归责的同时要体现以人为本,应做到救治途径多元化。因为高空抛物事件并不少见,且《民法典》也增加了物业作为管理者的责任,那么是否可以考虑设置相应的保险进行赔偿。
另一方面,如果之后有任何关于抛物者的线索,都可以向公安机关进行报告,公安机关都应该重启对这件事情的调查,因为这不仅是涉及到民事补偿、民事责任的问题,还涉及是否存在犯罪等问题。
之后,例如公安机关应该以什么样的形式立案?要进行怎样的侦查?侦查的时间、程度、达到什么样的标准才可以转为让所有业主进行补偿?这些都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调查和追偿程序。
转自:央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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