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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披露一法院院长:左手收钱操控案件,右手送钱获得晋升

烟语法明 2021-04-01


近日,裁决文书网公布了《王大成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简称“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角王大成,系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判决书披露了王大成受贿、行贿的一些细节。



公共资料显示,王大成,男,1957年生,汉族,曾担任原哲里木盟通辽市法院院长、科尔沁区法院院长、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正处级审判员,因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问题,于2020年1月22日被凉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凉城县人民检察院以王大成犯有受贿罪、行贿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凉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今年5月29日,王大成被控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廉洁纪律,收受他人礼品、礼金,违规从事营利活动高利放贷,利用职务影响为亲属以远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房产;违反群众纪律,多次收受黑恶势力财物,在案件审理中给予帮助;违反工作纪律,工作失职。涉嫌受贿罪、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判决书提到:经审理查明,1998年至2017年,被告人王大成利用其担任哲里木盟通辽市法院院长、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正处级审判员的职务便利,为武某、王某1等案件当事人以及王大成下属在案件审理和执行、职务提拔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武某等10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34.16万元和2万美元。


主要受贿事实如下:


1、2008年底,通辽市天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武某为今后让王大成在诉讼案件上帮忙,送给王大成科尔沁区阿卡迪亚小区9号楼211复式房屋一套,当时市场价格为人民币80.36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因为商业纠纷,霍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总法律顾问李永先,曾将天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天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控制人武玉珊曾像媒体透露过一个细节耐人寻味:在打官司的过程中,原通辽中院的王大成副院长曾找他说:“李永先在政法界关系很深,官司你打不过他,不如做个庭外调解。你们俩调解后,李永先就撤诉了。”经过二审,内蒙古高院最终裁判李永先胜诉。


今年3月11日,李永先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乌海市乌达区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2016年,李永先被人实名举报称,其以两个儿子名义,一天内花费1280万元拿下41套房产。新华网对此报道中称,李永先在回答“购买房子所需巨款与其收入不符”的质疑时称:“别说一千多万,我一个亿都有!”


2、2009年,通辽市蒙鹅鹅业有限公司因与合同纠纷被养殖户佟某起诉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安排王大成负责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协调。为了让王大成帮忙尽快解决蒙鹅公司和养殖户之间的矛盾,2009年的一天,蒙鹅公司负责人王某1到王大成办公室送给王大成人民币20万元。后经王大成协调,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3日下达民事裁定书,将蒙鹅公司与佟某之间合同纠纷案发回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发回重审后,该案在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下,调解结案。



3、2010年11月份,通辽金叶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与通辽市新天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在科尔沁区法院一审判决后上诉到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后双方经王大成主持进行了调解,双方都比较满意。2011年9月的一天,通辽市金叶广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为表示感谢,到王大成办公室送给王大成2万美元。


4、2003年、2004年、2005年连续三年春节前,王大成收受通辽市新世纪大酒店董事长易某送的价值人民币5000元新世纪大酒店代金券,共计人民币1.5万元,这些代金券王大成在通辽市新世纪大酒店消费了;2012年9月份,易某为让王大成在王某2诉于某友谊宾馆案子上帮忙,在王大成办公室送给王大成人民币10万元,两次共计人民币11.5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中提到的易某,就是通辽“教父级”黑社会易连峰,王大成是其“保护伞”之一。据查实,易连峰向辛金山、傅铁钢、肖剑平等厅级干部行贿170余万元,向刘兴臣、尚勇、王大成等处级干部行贿200余万元,接受其贿赂的科级以下干部达百余人。


5、2002年,王大成小学同学边某找到时任科尔沁区法院院长王大成,希望承揽科尔沁区法院办公楼改造工程。边某得到该工程项目后,为表示感谢,到王大成办公室送给王大成人民币5万元。


6、2011年,开鲁县通达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纪某因经济纠纷与开鲁天赐贸易有限公司在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生民事诉讼,为让王大成帮忙推动案件判决尽快下来,纪某在王大成办公室送给王大成人民币5万元。


7、2006年,天津市巨强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褚某因湖南湘潭路桥公司拖欠施工费用,向通辽市法院起诉了湖南湘潭路桥公司。为了尽早要回工程款,2006年的一天,褚某到王大成办公室,请王大成在该案上给予帮忙,并送给了王大成人民币5万元。经王大成过问该案,褚某很快要回了工程款。


8、2005年春节前,通辽鑫达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杨某,为协调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尽快办理其公司承揽建设的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家属楼房本,到时任分管领导王大成办公室送给王大成人民币3万元。


9、1998年春节前、中秋节前,时任原哲里盟通辽市法院办公室主任郑某先后两次在时任院长王大成办公室送给王大成共计人民币2000元,每次1000元;1999年春节前,郑某为让时任院长王大成支持其提任该法院副院长,在王大成办公室送给王大成人民币2万元,以上送给王大成共计人民币2.2万元。之后,经法院党组会议研究推荐及王大成个人推荐,1999年3月,郑某通过组织考核被提任为哲盟通辽市法院副院长。



10、2002年春节前,新任科尔沁区法院副院长梁某为感谢王大成向组织推荐他任科尔沁区法院副院长和希望搞好关系得到今后工作关照,到王大成办公室送给王大成2万元人民币;2003年春节前,梁某在王大成办公室送给王大成两张价值共计1000元购物卡,以上送给王大成共计人民币2.1万元。


不仅受贿,王大成还行贿。判决书提到,2003年至2009年,王大成为了得到和感谢时任通辽市政法委书记辛某对其职务晋升方面的关照,先后五次送给辛某共计人民币9万元。


上述中的辛某,即2019年6月30日被查的通辽市委原常委、政法委书记辛金山。辛金山在被开除党籍的通报中就有提到: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大肆收受他人财物,造成不良影响,严重破坏了通辽市政法系统的政治生态。


最终,王大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40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5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日起至2026年9月1日止。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王大成违法所得折款人民币134.16万元和2万美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转自:通辽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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