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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黑案被告人称遭舔尿逼供官方介入调查,刑讯逼供为何屡禁不止?

烟语法明 2020-09-17


9月8日,张道建接到来自巫山县纪委监委的电话——有关他儿子张金鑫被扫黑专案组警察刑讯逼供的举报已被受理,“领导很重视并批示了,我们正介入调查”。

目前,该案正在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之中。

一审被判6年有期徒刑


2019年2月20日,巫山警方发布《关于检举李冰、罗品祥等恶势力犯罪集团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检举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违法犯罪线索。

2019年8月28日,李冰、罗品祥等人被巫山警方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立案侦查,同年9月20日结案。经侦查,李冰、罗品祥、向阳、罗品俊、靳玉发、侯本山、张金鑫、熊伟、卢牛郎、张富平、张科平、匡罗君、马操等人涉嫌10宗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破坏生产经营、非法侵入往宅、开设赌场、虚假诉讼、高利转贷。

2019年10月31日,巫山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巫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4月7日,巫山县人民检察院向巫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李冰、罗品祥等13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往宅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开设赌场罪,涉及犯罪事实24个。

7月28日,重庆市巫山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金鑫有期徒刑6年。他的同案犯“黑老大”李冰等12人,亦获刑19年6个月至1年不等。


看守所被盖夹信称遭到刑讯逼供

2020年6月17日至19日,该案公开庭审。李冰、罗品祥等多人拒绝承认自己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张金鑫更是称遭到了办案人员的刑讯逼供。

“我儿子法庭上陈述自己没有参加被指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他之前在公安机关说的一些不真实,是办案人员威逼利诱的。”张道建说。

2019年3月22日,张道建根据警方通知去巫山县公安局保安室取儿子留下的东西。他和妻子一同在县公安局保安室整理门卫转交的一大包东西时,发现儿子张金鑫藏在被盖夹缝里的一封信。

“妻子看完信后,当时就昏倒在保安室。”张道建说,因为儿子在这封写给检察官的信里称自己遭到了办案警察的“毒打”。


张金鑫藏在被盖夹缝里从看守所偷送出的一封信。


张金鑫的信件显示,这次挨打发生在巫山县公安局审讯室旁的厕所里,时间是2018年11月11日第二次审讯开始之前。他在信里说:

10时许换班,来了3个民警,问我上不上厕所,我说去。我被戴上手铐进了厕所,由于手铐紧,裤子拉链拉不下去,我请他们为我松一点点。民警张某给我解开了右手,接下来的一幕让我终生难忘——他拿起我的右手直接反背铐上,还一脚蹬在我的背上。

其他两位民警的一位将我的头按在墙上,一位拳脚伺候,打得我快闭气了。他们强行让我承认他们所说的罪行。我体弱受不了这种暴力逼供的方式,同意了。他们见我脸上有白色粉末,就用厕所里的拖把给我擦脸,然后才让我上厕所。我把尿拉了一点在坑外面,他们按住我的头让我舔起来。我说我答应你们所有的要求,他们就威胁我,不按他们所说的说就一小时上一次厕所,意思是一小时打我一次。

办案人员的这些行为,发生在没有监控设备的厕所。但是,张金鑫认为,可以调取厕所之外的视频来进行佐证:他戴着手铐和三个办案人员一起进入厕所的,而此前上厕所,他都不戴手铐且无人陪伴入内;他在厕所被打得直叫,当时有协警出门口到厕所这边看过;从厕所出来时,他身体有明显的颤抖,裤子拉链没拉上;坐在老虎椅上的他,能被看出手肿,多了伤疤。

在信里,张金鑫还附有一份备忘录:

2018年11月11日晚上9:10,第二次笔录完成,30几个小时没睡觉和被他们打得头晕,我没看笔录内容就直接签字。在走道里吐了。当晚10:30,到达巫山看守所。

11月12日上午11:00,向驻看守所陈检察官报告被刑讯逼供,他叫我写报告。15:30,第三次讯问时向讯问人员反映过前一天遭到刑讯逼供。

11月13日16:30,递交被刑讯逼供报告。

11月14日,陈检察官用手机拍了我手上的伤。

11月28日,陈检察官、(县)检察院一科长和一名书记员询问我关于被刑讯逼供的经过。

张金鑫的信惊动了专案组,张道建告诉看看新闻Knews记者:“2019年3月22日晚上,两名办案人员杨某、吴某到我家里,没有任何搜查手续就翻箱倒柜,到处查找儿子写的这封控诉信。”


张金鑫被刑讯逼供一事,被证实早已引起公诉方重视。

2020年5月19日上午召开的庭前会议上,公诉方说,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张金鑫和靳玉发有些供述没有作为证据出示,“(我们)已经核实相关供述是否属实,对相应的嫌疑人进行了核实。相应的证据所有相关的材料都移送给了法院,在庭审中不会作为证据出示”。

主持法官也表示:“两个侦查人员取证的证言,当时取证的笔录不会作为证据使用。”

2020年9月8日、9月15日、9月16日,巫山县纪委监委相关人员多次告知张道建,举报张金鑫被办案人员刑讯逼供一事,重庆市纪委监委转交巫山县纪委监委办理,目前已被受理,“领导很重视并批示了,我们正介入调查”。(节选转自“看看新闻”,原标题《涉黑案被告人称遭舔尿逼供 重庆官方介入调查》)



《刑事诉讼法》第43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最高检2006年7月26日公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3、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4、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的,或者精神失常的;5、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6、刑讯逼供3人次以上的;7、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8、其他刑讯逼供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最高法2012年11月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五条


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


2013年10月发布的《最高法及公安部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8条


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


2017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某种程度上讲,刑讯逼供离我们有多近,法治就离我们有多远!


刑讯逼供为何屡禁不止?


1.重口供轻证据

部分司法工作人员素质低下,法制观念淡薄,缺少应有的职业修养。办案人员业务素质、专业技能和执法水平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形式的需要和法治的需求,在办案中偏爱口供。侦查人员没有口供不结案,检察人员没有口供不起诉,审判人员没有口供不判案等情况屡见不鲜。而以口供为“证据之王”的诉讼制度必然导致刑讯逼供的泛滥。所以要终结刑讯逼供,就要警惕在办案过程中的“口供依赖症”。


2.刑讯逼供举证难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只是规定:“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也就是说,目前的规定只是排除非法获得的言词证据,因此,要排除非法获得的实物证据,以及通过非法证据获得的线索搜集的证据,就需要最高检出台规定时拿出足够的勇气来。

3.办案指标

破案任务的量化规定和政绩思维的根深蒂固很可能让“不采纳证据”成为一纸空文。公安机关有一种刑侦目标叫作命案必破。“命案必破”首先是一种上级任务,其次是一种政绩思维,在所谓的工作压力之下,谁又能保证工作人员不实行刑讯逼供下的证据?

4、刑讯逼供处罚不力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先入为主地推定为有罪。当办案人员在收集不到其他可供查明的证据时,往往凭着个人的认识和判断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如实供述符合自己判断的供述。虽然我国刑法已将刑讯逼供作为犯罪加以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对刑讯逼供的查处比较少,即使不得不进行查处,也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陈瑞华曾经撰文指出,政治哲学家们经常说,人类社会存在两种罪恶:一是犯罪,二是官员们的滥用权力。作为一个日益走向文明和法治的社会,中国比较注意通过公安机关惩治犯罪减少第一种罪恶,但不应忘记现实中还存在着第二种罪恶。这种罪恶对社会法律秩序所具有的破坏性丝毫不亚于前者,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对于中国立法者而言,在认识到为什么刑讯逼供屡禁不止之后,似乎应当有针对性地为在司法实践中,而不仅仅是在书本上废除刑讯逼供做点什么。对于中国的政治家而言,似乎不应仅仅重视所谓的“一方平安”,而且还应通过建立完善的制度和程序,减少官员滥用权力的现象。这一点,是中国走向文明、民主、人道社会的基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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