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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电救轻生小伙致呼吸机老人身亡,小伙被以寻衅滋事罪逮捕,法律适用对吗?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0-09-17


昨天,多家媒体报道,今年6月6日的常州武进,27岁的小凯(化名)因与女友分手想不开,爬上高压电线杆要自杀。附近居民打电话报警。警方赶到现场后,小凯情绪激动,不愿配合救援。由于考虑到高压电危险,救援人员只好向供电部门求助。供电部门在请示上级部门后,拉断电闸救人。前后折腾了8个多小时,小凯最终因体力不支主动求援被成功救下。没想到的是,突然断电导致附近一名靠呼吸机维持生命的老人遭遇致命危险,后抢救无效死亡。9月10日,记者从武进区检察院获悉,小凯已经被以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



据媒体报道,承办检察官分析,小凯攀爬高压电线杆的行为本身就存在很大问题。人群聚集后,小凯拒绝接受救援,造成大面积交通堵塞。此后,为了对小凯实施救援,又造成了大范围停电8个多小时。综合来看,小凯的行为属在公共场合起哄闹事,严重搅乱社会公共秩序,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也正因此,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项是这样规定的:"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小凯爬上了高压电线,按照媒体的报道及常人的理解,小凯自杀目的是明显的,其自杀行为及救援部门采取的救援措施综合而成的法律后果,是否构成了刑法法条上规定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进而构成寻衅滋事罪呢?


烟语君认为,小凯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从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看,小凯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是《刑法》法条上明文规定的一种表现形式。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这是讲的主观心态和行为表现,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这是讲的行为要求达到的客观影响,是指公共场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坏,引起群众惊慌、逃离等严重混乱局面的。



在构成该罪的主观要件上,要求是直接故意,以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为目的,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按照一般常人的理解,爬上高压电线并在上面爬动几个小时,这是必死无疑的行为,由此可以判断,小凯是抱着自杀的心态爬上去的,而绝非是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为目的。将一个常人明知行为肯定会导致杀人结果的行为,归结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要求的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是不是错误的法律理解?

有人会说,小凯在断电后,拒绝救援的行为,是否构成了“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呢?如果把自杀行为视为闹事的话,这样的推论就可以成立,但如果设身处地的站在自杀行为人角度考虑其主观动机,在其决定自杀或生存的抉择之间,还是出于闹事、引发别人围观关注寻求刺激吗?

再从小凯自杀造成的客观影响看,确实造成了居民的恐慌和大面积的停电,甚至造成了靠呼吸机维持生命的老人抢救无效去世的严重后果。法律规定的寻衅滋事罪客观要件,也要求造成众人围观恐慌的客观事实,不过,这种客观事实要求必须是行为人主观追求的。具体到本案,小凯本意是自杀,造成众人围观及恐慌并非其本意。常理上分析,不管是何种自杀行为,只要是在公众场所,都会引发一定的围观及恐慌,难道要苛求一名自杀者在选择结束生命时,还要考虑到是否会引发围观或恐慌吗?


至于后期的大面积停电及老人去世的后果,这也是结合了救援部门采取的紧急措施后才造成的,是否必须采取这种措施,老人依靠呼吸机为何没有备用电力及家人陪护,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从刑法理论上讲,这种多因一果,案外人参与而出乎行为人能够预见的结果,虽然跟小凯的自杀行为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但绝达不到刑法上要求的犯罪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必然因果关系的要求。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小凯的自杀行为,虽然造成了周围居民恐慌、老人断电缺氧身亡的后果,但其主观上没有“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的犯罪故意,自己的行为单独客观上也达不到大面积停电进而老人去世的危害后果,引发居民围观恐慌也不是常理上能够考量到的,因此,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法律构成。


作为社会的一员,看到自己的同类采取自杀行为而进行救援,应该是善行和本能行为,也是应该提倡的行为,但也应认识到,这种救援也是会造成一定损失和风险的。虽然在社会影响上看,小凯的行为确实带来了很大的不利后果,但从人道主义考量,我们是不是不应该苛求一名决意自杀者,在失去理智进行生与死的抉择时,还要考量社会影响呢?为了挽救小凯,居民及时报警求助,救援部门不惜断电救生,众人的共同努力挽救了小凯的生命,为何事后又要反过头来用模糊不清的寻衅滋事罪来苛求小凯自杀动机和不良影响呢?这之前的跟奋力救助行为矛盾不?


对于老人的去世,烟语君认为应该通过民事责任划分的方式解决,具体的责任划分,需要厘清各方参与人的过错及意外的因素进行考量。不管小凯出于何种动机何种方式选择了自杀行为,通过众人的共同努力,最终挽救了其生命,体现了生命至上的社会价值,在后续事件的处理上,也应该体现出宽容和体恤,而不是指责和诘难,是吧?愿我们的社会,多一分和谐,少些这种自杀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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