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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篇文章致资深检察官人设坍塌,问题出在哪里?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1-04-01


最近,一篇某资深检察官在自己微信公众号发表的《辩护人,你够了!》文章火了。尽管作者文章发布后主动删除了文章,但文章的完整截图已经扩散的到处都是,最新的消息传来,文章的作者已经主动申请注销了该公众号。要知道,这个经营数年的自媒体公众号,是曾经给她带来了以往很大的荣誉的。可见,作者已经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


树欲静而风不止。由于文章的指向的具体案件和辩护律师太明确,直接指名道姓针对该检察官的质疑文章,已经层出不穷。成也萧何败萧何。作者可能也没有想到,昔日奋笔疾书的自媒体成就了她的今天,但一篇文章带来的影响,会有如此大的威力,让个人十几年人设的塑造,可能就此轰然倒塌。有人称,检察官的这篇文章,轻轻扇动了一下“蝴蝶的翅膀”,却引来了一场轩然大波。


问题出在哪里呢?造成这种结果的成因是否具有普遍性呢?


有人说,细观这篇文章,不过是检察官作为公诉人谈了一点自己刚刚参加完的一场庭审后的个人感触而已。即使是其成名句““国家不允许妈妈输”,也可以理解为是检察官对公诉工作提出的一种口号和要求而已,没必要过分上升高度解读。文章里,不过是其个人对于辩护律师、被告人的庭审表现的看法及个人对于案件法律问题的理解,私下里,这种见识和议论,都是司空见惯的现象。一篇已经删除的文章,如此的关注和非议,及可能带来的对检察官的影响,是不是小题大做了?


其实,烟语君很是赞赏检察官这种直言想法的文风的,起码文章内容不是矫揉造作,而且观点不是仅仅代表其个人观点。这从文章成活的不长时间里,就获得了几十个“点赞”就可以看出。不过,个人认为,这个检察官的文章犯了两个致命性的错误,而且这种错误是很危险的。



首先,作为司法人员,不同于社会人士甚至是律师的要求,是不能对正在审理的案件,公开发表倾向性的个人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第三十九条规定,“在公共场合及新闻媒体上,不发表有损法律严肃性、权威性,有损检察机关形象的言论。未经批准,不对正在办理的案件发表个人意见或者进行评论。” 类似的规定,在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里也有相应的规定,但是,在律师执业道德里,其表述是“不得通过网络发表声明、公开信、敦促书等炒作案件。”。这里面是有区别的。


很多人不理解这样规定的含义,甚至觉得只准律师公开评论正在审理的案件,公开带节奏的发表观点,而不准检察官、法官发表具体案件意见,司法机关会陷入了舆论的被动。理论上,任何司法案件都有利害关系的双方,包括刑事案件,司法人员公开发表未决案件的倾向性甚至是反驳意见,必将引发意见不利一方强烈的反弹,对案件今后的裁判形成潜在性的约束。实践中,社会人士乃至律师说的很多,其目的也是为了换来司法机关的呼应而已,更会将某些司法人员的回应或决定,作为评判案件公正与否的根据。


可惜的是,检察官对于刚刚结束庭审的案件,立马发表文章进行点评,而且用“害惨”、“把你的当事人带沟里”等词语公开发表案件意见,甚至公开了对被告人、辩护律师“耍我们,不能忍。反正庭上我盯牢,你反复无常这个问题,量刑我也是要盯牢的!”的办案思想,不仅违规,而且不招致不利一方的反弹才怪。


其次,检察官犯了很多人都会犯的错误,那就是文章及评论采用了对人不对事的诛心论评论方式。诛心论,这是评论事件或发表文章最普遍见到的现象。比方说,评论一件事,不从事情的前后起因、客观证据出发,而是从事件参与人的动机、人品谈起,通过否定其动机和人品进而否定其在事件中的观点、事件中的行为。这种缺乏逻辑基础的论人论事方式,可能会瞬间取得群体性观众的表面迎合,但却终究经不起理性的深入的辩论。



《辩护人,你够了!》文章,在评论案件庭审中,对辩护律师的表现,大量使用了“吵架”、“表演”、“痛快秀一把”等主观动机定性词语,甚至还用上了“死了”、“瞎了”、“恨你”等带有贬低性的用语。即使是检察官出于保护被告人利益、不同意辩护律师代理风格的思想出发点,但对于被告人不可能知道和预测案件结果的情况下,对于其花钱聘请并且信任,且观点也是对其看来有利的辩护律师,凭个人主观好恶进行否定和定性,不会获得对方主观上认可,也会导致观众的质疑。从逻辑性看,检察官的这种浅层次的诛心论写文方式,也根本经不起对方的深度写文驳斥。


更严重的是,在《辩护人,你够了!》一文的留言区,发生了作者跟留言律师的直接互怼,反映出作者对于律师工作的不理解和不认可,尽管其本身也是律师出身。



不排除律师行业有害群之马,甚至有光喊口号不出力、没水平的“骗钱之徒”,就像司法队伍主流是好的但也有害群之马一样。用“台上绕一圈,扭一下,钱来的哗哗响,娃可以棒棒糖吃到蛀牙”来怼一名素不相识的律师,带有的自己对律师行业的否定性评价,不招致律师行业的整体反弹才怪。如果说《辩护人,你够了!》一文还是对个案辩护律师的诛心论评价,留言区对数个律师进行的诛心论“扫射”评价,杀伤力也太惊人了。



如果《辩护人,你够了!》一文,能够仅就案件庭审情况的法律问题进行评论,也许就不会有这么大的质疑反弹,甚至有可能成为刑事诉讼控辩双方司法现状敢说真话的深入探讨文章了。不知道作者有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论事风格问题。


凡事评论,对事不对人,是以理由观点服人,对人不对事,不会获得理性思考者的信服。不管是写文还是论事,或对事无情,对人要有情;或做人第一,做事其次。


自媒体文章人人都是写手的现如今,诛心论、对人不对事的爆款文章司空见惯,对事件的评价动辄从参与人的品行入手进行驳斥,对个体的评价动辄就上升到对群体的评价,不是个别现象,也不仅仅是《辩护人,你够了!》一文带有的问题。但是,现象普遍不代表就是正确,就是可以经得起推敲的逻辑思维方式。


前车之鉴,后事之师,希望检察官的这篇文章及带来的深刻教训,让应该以理性探讨、规则至上引领社会的法律人士,有所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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