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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一女法官被公诉:长期跟多名律师勾兑,权钱交易受贿190万

烟语法明 2021-04-01


国际旅游岛商报记者10月27日获悉,海南省某院某庭法官吴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审理案件时为请托人律师李某某、王某某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李某某、王某某财物共计190万元,日前被琼海市检察院以受贿罪提起公诉

据悉,2016年,海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某某找到吴某某,希望她能为律所代理的符某某、黄某某、海南某酒业有限公司的新增资本认购纠纷案提供帮助。吴某某接受了李某某的请托,在审理该案时支持了符某某一方的大部分诉求。2017年1月,吴某某收受李某某现金20万元。

2016年,吴某某接受律师王某某请托,为他所在海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某某代理的海南某电子磁卡系统有限公司纠纷案提供帮助。吴某某在审理该案时支持了海南某电子磁卡系统有限公司一方的大部分诉求。在该案审理期间,吴某某在其居住的小区附近收受王某某现金30万元。案件判决后,吴某某收受王某某现金20万元。

2017年,吴某某再次接受王某某请托,为王某某代理的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等3人股权转让纠纷案提供帮助。该案经吴某某多次主持调解后,达成了调解协议,使马某甲等3人少支付违约金1800万元。2018年春节前,吴某某在海口市收受王某某现金60万元。案件审结后,吴某某在其居住的小区附近收受王某某现金60万元。

2019年6月21日,吴某某被海南省监察委员会传唤到案并留置。在留置期间,吴某某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未掌握的收受李某某、王某某贿赂的事实。吴某某的家属已代为向海南省监察委员会退赃190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吴某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90万元,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琼海检二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0196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原海南省**院**庭**,户籍所在地海口市美兰区**路**号**宿舍**栋**室,现住海口市美兰区**小区**栋**单元**房。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于2019年6月21日被海南省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受贿罪,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琼海市公安局逮捕。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31日至2020年2月14日)。

辩护人王朝芳,海南颖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海南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于2019年12月20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被告人吴某某利用担任海南省**院**庭**、**的职务便利,在审理案件时为请托人李某某、王某某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李某某、王某某财物共计190万元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吴某某将上述款项借给他人和用于家庭开支等方面。具体事实如下:


一、收受海南**律师事务所**李某某20万元


2016年,被告人吴某某接受李某某请托,为李某某所在海南**律师事务所代理的符某某、黄某某、海南**酒业有限公司的新增资本认购纠纷案提供帮助,审理该案时支持了符某某一方的大部分诉求。2017年1月,吴某某在居住的海口市美兰区**小区附近,收受李某某现金20万元。

二、收受律师王某某好处费170万元


(一)2016年,被告人吴某某接受王某某请托,为王某某所在海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某某代理的海南**电子磁卡系统有限公司纠纷案提供帮助,审理该案时支持了海南**电子磁卡系统有限公司一方的大部分诉求。该案审理期间,吴某某在居住的海口市美兰区**小区附近送收受王某某现金30万元。该案判决后不久,吴某某在海口市日月广场附近收受王某某现金20万元。


(二)2017年,被告人吴某某接受王某某请托,为王某某代理的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等3人股权转让纠纷案提供帮助,该案经吴某某多次主持调解后,达成了调解协议,使马某甲等3人少支付违约金1800万元。2018年春节前,吴某某在海口市大同路金融街附近收受王某某现金60万元。案件审结后,吴某某在居住的海口市美兰区**小区附近收受王某某现金60万元。


2019年6月21日,被告人吴某某被海南省监察委员会传唤到案并留置。在留置期间,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未掌握的收受李某某、王某某贿赂的事实。被告人吴某某的家属已代为向海南省监察委员会退赃19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民事案件判决书、干部任免审批表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9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琼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江萍

                                                     2020年2月5日



附: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海南省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涉案财物人民币190万元已由海南省监察委员会存

          入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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