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一女法官被公诉:长期跟多名律师勾兑,权钱交易受贿190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琼海检二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0196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原海南省**院**庭**,户籍所在地海口市美兰区**路**号**宿舍**栋**室,现住海口市美兰区**小区**栋**单元**房。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于2019年6月21日被海南省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受贿罪,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琼海市公安局逮捕。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31日至2020年2月14日)。
辩护人王朝芳,海南颖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海南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于2019年12月20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被告人吴某某利用担任海南省**院**庭**、**的职务便利,在审理案件时为请托人李某某、王某某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李某某、王某某财物共计190万元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吴某某将上述款项借给他人和用于家庭开支等方面。具体事实如下:
一、收受海南**律师事务所**李某某20万元
2016年,被告人吴某某接受李某某请托,为李某某所在海南**律师事务所代理的符某某、黄某某、海南**酒业有限公司的新增资本认购纠纷案提供帮助,审理该案时支持了符某某一方的大部分诉求。2017年1月,吴某某在居住的海口市美兰区**小区附近,收受李某某现金20万元。
二、收受律师王某某好处费170万元
(一)2016年,被告人吴某某接受王某某请托,为王某某所在海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某某代理的海南**电子磁卡系统有限公司纠纷案提供帮助,审理该案时支持了海南**电子磁卡系统有限公司一方的大部分诉求。该案审理期间,吴某某在居住的海口市美兰区**小区附近送收受王某某现金30万元。该案判决后不久,吴某某在海口市日月广场附近收受王某某现金20万元。
(二)2017年,被告人吴某某接受王某某请托,为王某某代理的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等3人股权转让纠纷案提供帮助,该案经吴某某多次主持调解后,达成了调解协议,使马某甲等3人少支付违约金1800万元。2018年春节前,吴某某在海口市大同路金融街附近收受王某某现金60万元。案件审结后,吴某某在居住的海口市美兰区**小区附近收受王某某现金60万元。
2019年6月21日,被告人吴某某被海南省监察委员会传唤到案并留置。在留置期间,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未掌握的收受李某某、王某某贿赂的事实。被告人吴某某的家属已代为向海南省监察委员会退赃19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民事案件判决书、干部任免审批表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9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琼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江萍
2020年2月5日
附: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海南省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涉案财物人民币190万元已由海南省监察委员会存
入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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