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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披露:一检察院内勤左右众公检法,将故意杀人罪变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如今...

烟语法明 2021-04-01


2020年8月31日,裁判文书网上公布了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06刑终70号刑事二审裁定书,披露了在这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深挖出来的一起十几年前经当地一干公检法“保护伞”运作,原来批捕定性为涉嫌故意杀人罪的刑事案件,后来得以法院判决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烟语君语:或因为利益输送,或因为请托利用,当年的公检法人员,时隔十几年后,一一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司法人员,本应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本不是什么法外之地,履职行为更应该依法进行,守住职业和法律底线。一旦突破了职业和法律底线,虽然时隔十几年,还是难逃法律的追究。


法院审理查明


2001年7月15日晚,原襄樊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以下简称樊城公安分局)接报警称当晚在樊城区民间酒轩发生命案,该局经现场处警、现场勘查及法医检验鉴定,并对现场目击证人关某、张某1、汪某、张某2、葛某、张某3等人进行取证,有证据证明当晚系因陈某2(另案处理)受他人之邀在民间酒轩498房间吃饭,席间**因敬酒与陈某2发生争执,陈某2持枪朝**右腹部开了一枪,随后逃离现场。**经抢救无效死亡,死因系生前被他人用枪击伤右腹部致右髂总动、静脉破裂大出血。同日,樊城公安分局以陈某2涉嫌故意杀人立案侦查,后对陈某2上网追逃。

2008年10月24日,陈某2被抓获归案,由时任樊城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大案侦查一队中队长的吕某(另案处理)主办该案。陈某2到案后供称其是在距**六七十厘米远的位置开枪击中**,与在场张某1等证人于2001年案发时所作证言能够印证。

2008年11月5日,樊城公安分局以陈鉴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请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樊城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12日,樊城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陈某2。

2008年11月19日,樊城公安分局将陈某2以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樊城检察院审查起诉,时任樊城检察院起诉科内勤的夏某(另案处理)承办该案。在该案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夏某接受他人请托,通过贿赂手段,与吕某串通共谋伪造证据,指使陈某2翻供,并利用审查起诉阶段的退查之机,指使张某1、汪某、张某2、葛某、张某3等证人改变证言,围绕陈某2涉嫌过失致人死亡搜集证据印证陈某2翻供内容。

后夏某又通过贿赂时任樊城检察院起诉科科长郑某(另案处理)、时任樊城检察院副检察长焦伟(另案处理)的手段,使二人在明知证据存在重大问题的情况下,违背事实和法定程序,作出了以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对陈某2提起公诉的决定。


2009年5月12日,樊城法院刑一庭收到樊城检察院移送起诉的陈某2案起诉书和全部案卷材料后,由时任该庭内勤的被告人陈贵生受理,并对该案进行立案审查。

陈贵生在审查陈某2案的证据材料时,发现该案系涉枪命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意见和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意见均认定陈某2涉嫌故意杀人犯罪。案卷材料反映逮捕前陈某2供认持枪故意射击被害人的犯罪事实,证人关某、张某1、汪某等人的证言也印证了上述事实,同时证明涉案枪支为陈某2持有。但逮捕后陈某2的供述及相关证人证言均发生了重大变化,改变证明案件事实为陈某2与被害人在争夺枪支过程中误击被害人,枪支为他人持有。卷宗材料有指向故意杀人的证据,也有指向过失致人死亡的证据,证据存在重大矛盾,检察机关指控陈某2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存在重大问题,陈贵生遂提出该案重大、复杂,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审查意见。

2009年5月18日,经时任樊城法院刑一庭庭长的马某(另案处理)组织合议庭合议,认为该案案情重大、复杂,将案件呈报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襄阳中院)审查管辖。在此期间,夏某找到马某,称陈某2是自己的关系人,请托马某关照,同时送给马某人民币5万元,马某收受后予以承诺。

襄阳中院受理陈某2案后,由时任刑一庭庭长的张富民(另案处理)办理。为达到使陈某2案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在樊城法院审理轻判的目的,夏某和马某商议,由夏某拿人民币3万元,交由马某转送张富民,请托张富民将该案交由樊城法院审理。张富民收受贿赂后,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做出了陈某2案不属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应由樊城法院管辖的审查意见。2009年6月25日,襄阳中院作出不同意移送管辖的决定,将该案退回樊城法院审理。

2009年7月13日,樊城法院决定对陈某2案立案审理。庭长马某指定陈贵生作为承办法官负责主审陈某2案。期间,夏某送给陈贵生人民币0.3万元,请托陈贵生对陈某2案从轻判处,陈贵生收受后予以承诺。

2009年7月22日,马某、陈贵生、张某5成合议庭开庭审理陈某2案,马某担任审判长,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人员为李某、夏某。马某明知该案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存在重大矛盾,仍决定采用检察机关建议的普通程序简便审程序进行审理。庭审中公诉人只对证明陈某2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的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未当庭列举证明陈某2涉嫌故意杀人的证据。对公诉人未全面完整举证、质证及指控犯罪事实和罪名存疑的情形,案件承办法官陈贵生及审判长马某均未提出意见,也未建议公诉机关查明事实后变更起诉。

庭审结束后,陈贵生制作陈某2案审理报告时,采用了庭审时公诉机关举证证明陈某2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的证据,报告中未罗列采用陈某2涉嫌故意杀人的重罪证据,亦未对全案证据进行客观评判、说明,直接认定案件事实为在陈某2与被害人争夺枪支的过程中,枪支走火击中被害人致人死亡,给出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陈某2有期徒刑五年的处理意见。

2009年7月28日,合议庭评议该案时,陈贵生只汇报了审理报告中认定的事实及采用的证据,对该案存在的上述重大问题未发表意见,建议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陈某2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马某也未对该案存在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而是同意了陈贵生的意见。同日,樊城法院以[2009]樊刑一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陈某2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2012年陈某2刑满释放后,涉嫌纠集多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绑架、非法买卖枪支、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开设赌场等犯罪行为。

2018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襄阳市公安局指定老河口市公安局对陈某2等人涉嫌上述犯罪立案侦查。2018年8月21日,被告人陈贵生被监察机关留置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向监察机关退缴了赃款人民币0.3万元。

2018年12月25日,襄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樊城法院〔2009〕樊刑一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程序错误、审判人员收受贿赂影响司法公正,陈某2涉嫌犯故意杀人罪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应当由襄阳中院审理,向襄阳中院提出抗诉。同日,人民法院决定再审该案。


当年的承办法官被追究枉法裁判刑事责任

2019年12月23日,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鄂0602刑初147号一审刑事判决,认为原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樊城法院)少审庭法官、刑一庭副庭长,被告人陈贵生身为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出于徇私利、私情,违背案件事实枉法认定,使罪重的人受到较轻的刑罚,其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陈贵生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缴涉案款项,可从轻处罚。据此判决:(一)被告人陈贵生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陈贵生提出上诉,认为一审判决只评价了陈贵生在陈某2案审理过程中的行为,陈贵生收受财物行为与陈某2被重罪轻判的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陈贵生收受财物前,陈某2案已经呈报中院请示,庭长马某指示陈贵生按中院意见办理等关键行为。

2020年5月22日,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鄂06刑终70号刑事二审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烟语君语: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设计和规定,公检法本应是互相分工、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可现实是,三家往往是配合有余,制约不足,由于同为体制内人员且长期工作接触的关系,很多司法人员,甚至是社会人员,都产生了公检法是一家,对案件定性只能产生一致意见的印象。

从这个案例上看,本来办案之初,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定性准确,可当检察院公诉科内勤夏某一人被“突破”后,公安办案人员、检察院包括领导在内、上下级法院的众审判人员,一一没有顶住物质利益或人情请托的“进攻”,本应牢不可破、互相制约的司法防线,多米诺骨牌一样,接连倒塌。


随着拉清单式的扫黑除恶深入开展,十几年来一直顺风顺水的公检法一干人员,都受到了刑事责任追究,今后的人生就此改写。仅仅收了三千元的昔日法官、现如今已是副庭长的本案被告人,被判刑四年,从往日里审判别人、受人敬重的刑事法官,法官袍被换成了囚服,被人押到了昔日自己审判别人的被告人位置,这又能怪谁呢?


法官与被告人之间,距离很短,也很长,界限就是是否依法办事。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当初不出事不代表现在乃至今后不出事,只要做过了违法犯罪之事,随时都可能受到法律的审判。法律作为公之于世的行为规则,本没有什么法外之地,切记!切记!


注:内容整理来自裁判文书网,文中的**,应该被害人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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